已經和解.就不解釋了
這些前人所退貨的商品,你願意接受用新品的價格買回來使用嗎? 應該不會願意吧,那些賣東西的好像還蠻可憐的
我覺得,網路購物可以有七天的猶豫期(非打開來使用的鑑賞期),若未拆封使用,可以於這個猶豫期間內,無償要求廠商退貨處理
但在網路購物時,如非新品不良等因素,只因不喜歡或是不適用者,收到物品拆封使用過而想要退貨的,應該支付給廠商15%左右的整新費用
而客戶退貨過的商品,不應該以新品的名義來販售,應該表明是拆封福利品或是展示品等名目,提列比較低的價格,來讓願意用較低價格買拆封客退商品的消費者
如果廠商把回收退貨的商品拿來販售,卻未註明清楚是客退福利品的話,應該有違犯詐欺的嫌疑,相關單位應該要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動作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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