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盜接第四台 藍委提案要論罪

自由電子報
「部分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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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昨通過將國民黨立委朱鳳芝等人所提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74條之1條文草案」付委審查。草案明訂上述盜接行為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不法業者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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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統業者陳情下,國民黨立委朱鳳芝等人因此提案,指目前國內有線電視盜接戶占全台家戶總數約15%,高達114萬戶。電視系統業者認為站在使用者付費的角度,偷接水電得受刑法規範,偷接電視也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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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接第四台以後要坐牢了!

看無線數位電視就好了,有線台有的時段在學無線台,播賣藥的廣告,也有播跟無線台一樣的節目,
不過沒電影台可看。
文章關鍵字
這個提案最好通過啦,這樣子第4台就會死很快了,
退掉第4台,還我清淨空間.
偷東西跟盜版東西本來就會抓去關
偷接第四台跟偷東西有什麼分別呢?
偷東西受罰確實很有道理。那這些有線電視的電纜未經屋主同意在人家的外牆亂掛,是不是也應該算強佔使用需要去關一關呢?

政府要立法管理很好,但不要只管一半。現在都已經有用騙用嚇的要你給錢接線了,現在如果在加上個要坐牢,不就以後多人為了沒有接第四台常常在跑法院。
hsiacc wrote:
偷東西受罰確實很有道...政府要立法管理很好,但不要只管一半。(恕刪)


沒錯..還有走下水道、水溝內、電線杆也要第4台業者付出代價....

不過如果要這樣幹也沒有不行,只是如果第四台業者都抓去關了,以後有錢也看不到第四台
如果走下水道水溝電線杆都要付錢,那第四台的費用我想可能會兩倍起跳
這個也不是大家願意見到的吧

hsiacc wrote:
那這些有線電視的電纜未經屋主同意在人家的外牆亂掛,是不是也應該算強佔使用需要去關一關呢?


fp768 wrote:
沒錯..還有走下水道、水溝內、電線杆也要第4台業者付出代價....
fp768 wrote:
沒錯..還有走下水道...(恕刪)

我家的外牆,被第四台釘掛線路,只會把我接的線拆掉,卻不把他的線路移走,打電話去要他們移,一直沒下文。
既然不移走,破壞我家外牆,占用我家私有空間(二樓陽台內凹的地方),東西擺在那地方,只想要收錢,其他就不管,看他免錢的第四台是剛好而已。
朱鳳芝好像就是某第四台業者的大股東...

第四台會蓋台又怎算?
走我家房子的線路費用又怎算?
既然第四台想用立法杜絕非法接線,那自己也得依規定承受亂佔公共&私人設備來牽線的罰則

"如果走下水道水溝電線杆都要付錢,那第四台的費用我想可能會兩倍起跳
這個也不是大家願意見到的吧"

這個理論根本就是在狡辯,不許別人違法,自己卻可以享受違法帶來的利益

根本是狗屁不通嘛~~
那這些有線電視的電纜未經屋主同意在人家的外牆亂掛..............各位立委諸公不知道要如何立法收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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