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好友交屋立馬發現廁所有漏水問題,房屋勾選無漏水狀況,目前花費約5萬修繕費用搞定,前屋主願意支付這筆費用。
但瑕疵擔保部份是指負責修繕到好就可以了還是能夠請求減少價金者(例如ikea瑕疵品打折)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https://reurl.cc/xZYrv1
copy部分內容如下

什麼是(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擔保(產權瑕疵).非擔保(漏水瑕疵).

行政院特別作條文解釋.別誤導不實傳言
賣方瑕疵擔保責任...是指買賣契約書的
第10條:賣方有房屋產權瑕疵的擔保責任
.
行政院:成屋買賣契約書..見範本.
第十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全文如下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點它:民法365條全文copy如下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這個法條.是教你在5年內怎麼提告賣方.
..提告賣方後.由法院判決(誰)理賠漏水費.
..不是交易5年內漏水.賣方須負修繕責任.
srloveangel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好友交(恕刪)


以你的案例來說,賣方都願意負擔修復的費用了,基本上物之瑕疵擔保他也履行了.
我個人認為你去法院求償折價損失,賣方有做到修復漏水瑕疵擔保責任了.
法官應該不會給賠償.
更何況,假如你請律師出庭代打,就算有賠償費應該會高過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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