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我社區地下室只要是自己車輛,不管什麼車,機車重機,單車嬰兒車只要不超線就好,最近在管放雜物問題蠻多人就隨便擺台車雜物放車上,雜物並沒有落地,這樣有辦法管嗎?我看似乎只要放車上的東西,似乎無解了,法律只管接觸地上的雜物,車上好像管不到了


住家門口梯廳能放鞋櫃嗎?這是新社區,主委說大家同意放鞋櫃就放,大小不管,合法的,地下室雜物問題,多數不同意就不能放,所以放鞋櫃只要多數同意法律真的沒問題嗎?我看別人鞋櫃有大有小.......還放地墊在樓梯出入口,都不怕跌倒的,所以只要開會通過放鞋櫃也沒有差,法律也管不到嗎,好像怪怪的


工務局指出,公寓大廈附設汽車停車位的使用,住戶普遍均有錯誤觀念,認為汽車停車位是向建商買賣取得,要如何使用管理委員會無權干涉,所以家中多餘不用又捨不得清除之雜物,就堆積在汽車停車位上,甚至車位以外之共用部分;殊不知此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埋下發生意外之禍因。

工務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方法為之,與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規定經制止不遵從者,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這我知道阿,但是擺車上算落地雜物嗎?譬如說,我貨車上放東西,這算擺雜物嗎?,如果照你說的,那機車腳踏車嬰兒車應該都是違法了.....
基本上認定還是由工務局,在貨車上應該不算,確定的是停車空間是不能有雜物的,腳踏車嬰兒車也在內,
腳踏車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議決議,規劃腳踏車位,連同心成立之規約再送公寓大廈管理科備查,
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母法,該決議無效的,不是管委會最大。
有疑問你還是可以直接聯絡公寓大廈管理科。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
有管理的大樓,汽車車位不要說雜物了,
連機車腳踏車都不能放
門口不要說鞋櫃,連鞋子脫下都不能擺,
一定要收進去

換屋是唯一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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