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新聞稿]社區規約定的好,民眾拒繳管理費,就讓由政府來催繳!

這一篇是上個月的文章了
文章來源: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23907108
我比較好奇的是,目前有社區真的把"管理費"在規約中定義為"公共基金"
然後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來幫忙催繳欠費的嗎?

如果行得通,倒是個不錯的方法,所以幫忙宣傳一下,也請教大家的看法

節錄部份原文:


■管理費篇:
(1)開明定義: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區分所有權人定期繳納的
「管理費」清楚界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應繳納之公共基
金」,並且明定於社區規約。
(2)當有拒繳管理費情形發生時,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催告卻未獲回
應,即可向地方主管機關舉報,若住戶未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繳清所
積欠的費用,則主管機關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6款之規
定,處以新台幣4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以前我這樣想 現在可不這樣想

如果今天貴管理委員會錢亂用 又按照如此做
1. 那管委會連公共基金的本都用光了
2. 為了幾千元的管理費 一次罰四萬 這大炮打小鳥
3. 管理費到底是私權還公權
如果此文為真 那無對待給付的管理費 和稅有無不同
那稅捐法定 應該立法院定一個標準
否則碰到惡質的管委會 它一坪收一千 然後就因為更名
政府就用公權力介入 會不會太強盜了

我覺得崔媽媽是一個很好的NGO 但是這件事或許太草率
電動車 wrote:
以前我這樣想 現...(恕刪)


社區管委會由於沒有公權力,所以,在管理上常力不從心
將管理費的名稱改為公共基金,就是希望由私權變公權
不用上法院,以公權力來解決,會方便許多
另外
雖說要罰四萬,但該程序應該是,管委會有催繳(寄存證信函),且在主管機關限期內,還是不繳,才會受罰


至於"管理委員會錢亂用",我也是會擔心
規約雖規定,10萬元以上需區權會通過,1-10萬需管委會同意,1萬以下由主委決定
不過,管委會想亂花錢,10萬以下,多個幾次一樣很驚人
而且,領錢只要主委,財委蓋了章就可以了,真要貪,好像也不是太難

至於管理費一坪多少錢,是要區權會決議才算數
如果很不合理(一坪1000元),應該不會通過吧
找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89,訴,3229 的裁判書,提供參考

台北縣蘆洲園中天大樓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
管委會以積欠"公共積金"之理由,報請縣府處4萬之罰款
住戶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主要的見解為,管理費亦屬條例所稱之公共基金

節錄原文如下:
公寓大廈建物既有私人及公共設施之區分,則關於公共設施與公共安全等維護所需之費用自需由住戶分擔,為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明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則有
(1)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2)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3)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等四種。
其中第一項給付義務乃屬公寓大廈之起造建商,該筆費用之金額固定,隨時日之經過而減少;
而建商於將房屋交予買受人履行買賣契約完畢、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為移交後,一般除有出賣
人應負之義務外,即不再為管理義務。然只要公寓大廈存在即有管理、維護之必要,故為因應此項管理之支出,一般均於建商交屋後由區分所有權人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成員並議決有關社區之管理與住戶關於費用 之支付等原則,該項費用通常係按月繳納,一般通稱為「管理費」。因之管理費性質上應屬前述第二項所謂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費用。

裁判書原文最後一段:原告事後 雖就所欠之管理費與管委會達成和解,亦無足影響被告裁罰之正當性
似乎,就算事後和解,還是得繳交4萬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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