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sho wrote:
後來仔細回想
剛搬來的時候是一層四戶
每一戶的大門都是還在的
而我搬進來沒多久,那兩戶打通的也開始裝潢了
到快完工時才把們和門前的空間封起來,變成自己的室內空間
dosho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我知道怎麼去爭取自己的權益
另外請教一下若要檢舉要找哪一個單位比較好啊??
正確的做法是: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依第四十九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為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臺北市為都市發展局
要快一點的做法,現在北部的社區大樓消防安檢都盯得很嚴,每年都要申報,只要確定有擋到消防箱/安全門,就是重大缺失,其他像安全梯有紙箱/鞋櫃,電梯口有盆栽,鞋櫃;有阻礙到逃生通道路線的,都會被記缺失,限期改善(不過所謂改善就是總幹事找警衛把東西搬開,拍完照後再放回去而已
).如果他是做固定式裝潢,那他那張"改善"的照片要生出來的方式就好玩了.不過要刮別人鬍子前,自己的鬍子要先刮乾淨.這些單位來檢查時,其他住戶放在門口的鞋櫃,雜物也會中標喔,有的話記得先收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