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私人汽車停車位,不准停機車!


a64318527 wrote:
禁止機車進入地下室..
而且就算有權狀 也禁止
還揚言要上大鎖
我們社區很不公平
住戶規約白紙黑字寫禁止機車進入
卻讓某些住戶放置雜物
那影響到我的逃生安全了欸
那要用什麼法律 請她們把雜物拿走呢


管委會有理,請您認命吧

放置雜物很簡單啊,看是建管處或消防局檢舉一下就好啦
唉,這跟停車位有啥關係,連管理費不繳上法院都可以拍賣你家了,前提是管委會要舉證訴訟,而且前面都說了只要合法使用沒人可以限制你的,怎看文章都不看完整
samcentaur wrote:
也是有住戶時常鬧事在自家揚言縱火,最後被強制搬離的喔! 沒有什麼你有權狀就可隨便怎樣這回事,尤其住集合式住宅.

Evil_Justice wrote:
法條貼給你了,請您看清楚!連這基本的要不要請律師都搞不清楚的人,我就不懂你在這邊爭辯甚麼東西!
...(恕刪)


哈哈!照你的說法,就沒有所謂大牌律師了,請個阿貓阿狗來辯結果都一樣嗎? 原來會剪貼複製就是懂!

有前例也僅供參考,每個案例狀況不同,就算相同,法官不同,律師不同判決也會有所差異.


我只是想表達不是你有獨立權狀就穩贏的,主要還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你也不必硬坳,沒意思!
5007382 wrote:
只要合法使用沒人可以限制你的,怎看文章都不看完整
...(恕刪)


妳講到重點了,所以不是你車位有獨立權狀就隨便你怎樣,至於使用合不合法走上法庭自有判決,不是你我說了算,前例可參考但不是絕對.

a64318527 wrote:
還揚言要上大鎖
....(恕刪)




車位內就不清楚,如果在公共區域可以請守衛移置,但要拍照並張貼公告移置何處,就像拖吊車輛一樣,住戶最好不要幫忙搬.(有些住戶就會刻意去報失這沒辦法撤銷必須跑一趟法庭,經驗上不會有事一趟就解決,當時還在庭上看到這位住戶被法官修理還滿爽的,回來乖乖的不敢亂停了.)

samcentaur wrote:
哈哈!照你的說法,就沒有所謂大牌律師了,請個阿貓阿狗來辯結果都一樣嗎? 原來會剪貼複製就是懂!大笑

有前例也僅供參考,每個案例狀況不同,就算相同,法官不同,律師不同判決也會有所差異.


我只是想表達不是你有獨立權狀就穩贏的,主要還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你也不必硬坳,沒意思!安慰


哈哈哈哈哈,甚麼叫「大牌律師」?只贏不輸?你知道有多少你口中所謂的「大牌律師」只打穩贏的仗嗎?
看到你寫「大牌律師」我還真的無言以對。再偷偷告訴你一個小祕密:所謂的大牌律師啊,只是出風頭出的比較多而已,你還真以為他打贏的仗比較多啊?

現在講不贏就拿法官自由心證出來講啦?前面不是信誓旦旦的說不可以嗎?從頭到尾這棟樓就是針對「汽車停車位能不能只停機車」這個話題來討論,也不知道是某位大大開始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例如:汽機車分開會比較安全啊~汽機車混停會比較危險啊~也不知道是哪位大大喔?

Evil_Justice wrote:
現在講不贏就拿法官自由心證出來講啦?前面不是信誓旦旦的說不可以嗎?從頭到尾這棟樓就是針對「汽車停車位能不能只停機車」這個話題來討論,也不知道是某位大大開始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例如:汽機車分開會比較安全啊~汽機車混停會比較危險啊~也不知道是哪位大大喔?
...(恕刪)


看來你已經了解有獨立權狀也不是隨你高興,懂就好了.

cgeslings wrote:
各位先進達人好,多年...(恕刪)

剛好上週遇到類似的狀況... 跟大家分享一下!

52.53.54 是租用辦公室隨附的三個停車位!

上個月就曾被警衛知會 汽車停車位 不可以停機車!
因為當時曾將出國同事的機車移到 54 的位置停放!
警衛表示有人檢舉投訴!不想為難警衛 就乖乖將車移到外面!
警衛表示如果是騎乘機車換開汽車 的話OK

不過當時就有發現有其他 腳踏車 機車 重機 停在 汽車停車位的情況!

新年連續假期前 再度騎乘機車換開汽車 將機車停在 53 中央
假期結束後隔天 公司同事通知我 警衛又來通知 有人投訴檢舉 機車亂停!
收到通知後我立刻回到公司並將機車移出
然後到警衛那向警衛道歉 然後換我投訴檢舉 (完全暴走狀況... )

警衛很客氣的表示 那是住戶特別買給重機停的...
然後我就出示 我拍攝的照片給警衛看
有特別花錢買給重機停就沒事? 還可以順便停其他的機車 腳踏車 ?
警衛說... 腳踏車可以放(... 為何要硬凹咧!?)

還扯說停汽車停車位停機車 如果造成其他的汽車停車的困擾或是損壞... ?
請問停在 53 會造成那個用戶的困擾? 旁邊的 52 54 使用權也是公司的!
...

還是期望 樓主 能好好與管委會溝通!獲得到好的結果!


cgeslings wrote:
各位先進達人好,多年...(恕刪)
貓.電腦.不思議
在2個社區做過管委會委員[第一屆管委會].訂定規約中.都規定平面汽車停車位可多停1輛機車及1輛腳踏車.只要不超出停車線..因是允許的.[全體委員通過.無人異議]..
a64318527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我們社...(恕刪)


底下第三點有講到鎖車部份,給你參考看看.


•規約是公寓大廈管理的最高指導原則,乃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優先遵守者,原告既為區分所有權人,自有遵守規約之義務。(出自第一審判決理由)

•被上訴人即管委會為維護社區停車場良好秩序及行車安全等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依該社區有效規約制訂之「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所明文禁止將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內,以及機車不得停放地下二層暨其下各樓層之規定,通知上訴人勿將機車停放於地下二樓之系爭停車位,應無違反首開規定或系爭大廈規約之可言。(出自第三審判決理由)

.為達成社區管理之目的,對違規案件罰款非為法所不許。至於對違規車輛上鎖,只要不是造成被鎖車輛永久性無法使用(即,違規者可隨時找到管理員開鎖),亦非法所不容。(三次裁判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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