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台中買了一間5層樓的中古公寓,
今天交屋時點交的時候遇到樓下鄰居,
對方問我到時候裝修會動到隔間嗎?
我的回覆是會拆除2.3面隔間牆,
對方是要我去申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
但是我查了一下網路上的資料,
好像整棟建物之樓高在五層以下的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得免申請。
可是我這買的剛好是5樓...那我需要去申請嗎?
因為這又可能必須得花個幾萬塊去申請...(吃緊啊
又問過在建築事務所工作的朋友,
她說她去查只有公共區域要申請,
台中並無這類規定(只有台北有規定),
只有供給公眾建物有規定。
ssd4786 wrote:
最近在台中買了一間5...(恕刪)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因為只要是六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公寓),就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所以只要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所定義的裝修行為就必需辦理室內裝修許可,要是與當初竣工副本圖不一樣的地方,都要檢討。所以你的公寓只有5層,不屬於供公眾使用的範圍,理論上不需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如果還有疑問可以打電話去台中市政府的建管單位詢問。
樓上的說法有誤
五樓以下或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基本上"是不用申請的。
但是
在法規的管理行為中,是有相對牴觸的,也就是有下列施工行為,就應申請。
1.範疇定界
(1)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內部牆面裝修。
(3)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4)分間牆變更。
2.規範事項
(1)應申請審查許可,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2)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英和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因為設及分間牆變更,所以•••••••法規上是必須申請的,
做好敦親睦鄰比做任何事有用。
在藝術與價值之間作最完美的詮釋-----唐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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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t wrote:
您說的不就是室內裝修...(恕刪)
沒錯,我說的就是法規
但是
在法規的管理行為中,是有相對牴觸的,也就是有下列施工行為,就應申請。
1.範疇定界
(1)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內部牆面裝修。
(3)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4)分間牆變更。
2.規範事項
(1)應申請審查許可,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2)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英和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就是算5層樓以下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涉及以上條款,
未申請,依樣屬於"不合法之裝修行為"
所以,若要合法施作,就必須要"申請"。
在台北市我們只要涉及相關規範,就會告知業主,要申請裝修許可,
申請了,施工起來也比較安心,不是嗎?
jeki4069 wrote:
在法規的管理行為中,是有相對牴觸的,也就是有下列施工行為,就應申請。
...(恕刪)
您這樣講太籠統了,之所以會訂定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是對於尚未達到需辦理變更使用層級所做的管制,只要屬於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內就應依該辦法辦理,不屬於該辦法規定的範圍內則不需辦理許可,除非各縣市另有頒佈行政命令,而您第二項所述(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這個東西已經是變更使用範圍的層級,不論是否屬公眾使用都要辦理許可。
建築法令有它一定的層級架構,不可能會有相抵觸的問題,每個法規都有法源依據,相對來講,法規有規定的就要依規定辦理,沒有則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