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iBanks wrote:是否有無設計不良當場看現場就知道了應該是不需要調帶子的...(恕刪) 我想請問的是如果這樣的話所有公共場所牆壁柱子都應該要全面包覆軟性材質、地板要有保護性軟地板....這樣才不會有責任吧......舉例來說....地面上的小坑洞很多人走過去都沒事...但有人就因此而受傷....算是廠商的責任嗎
以前小孩子跌倒受傷一定會被自己爸媽說,你再頑皮阿!然後自己先檢討自己人.現在的人,上次一個在郵局,這次在家樂福,下次不知道是那個單位要遭殃帶小孩出去讓他們亂跑的家長,都不管教,我覺得跌倒受傷是剛好.現在太多這樣的家長了!
無想轉生 wrote:若是設計良好,應該不至於造成這麼大及這麼深的傷口...(恕刪) 不一定拉也許就這麼剛好的有人跌倒剛好倒在沙發上,另一人跌倒倒在沙發旁邊的桌子桌角?有時候真的是運氣問題,不至於但是還是有可能就像當初誰會想到布希鞋會被手扶梯吃進去這我真的不知道要怪誰?所以說就是,趕快回現場看一下不要再跟我們抬槓了
jackelhou wrote:告誰?告家樂福傷害?...(恕刪) 家樂福 是哪一種法人公司法依照「公司法」規定,「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第1條),稱為公司。換言之,公司是法人組織。何謂法人,依照「民法」規定人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一種是法人,在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法人有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之分,公司屬於社團法人而非財團法人。此外,要成立公司,其組織須符合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始可成立。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