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人將免責

以後有人仆街路倒,醫事或救護人員還是可能被告,所以閃遠一點,

給不會被告的路人去救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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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華 wrote:
以後有人仆街路倒,醫事或救護人員還是可能被告,所以閃遠一點,

給不會被告的路人去救就好了。





所以政府官員及立委希望有医護背景的人員不要救路倒的人、要没有医護背景的人来幇助救人?
不知道救活率有多高?

想問政府官員及立委、希望被那種人救?
王文華 wrote:
以後有人仆街路倒,醫...(恕刪)

前幾天在火車上遇到一個年約三十幾歲的女性中風(當場依症狀判定),
但是現在這樣的社會風氣讓我閃過的第一個念頭居然是“不對她做任何處置”;

………………內心掙扎了一會後還是幫她先通報119及安排安排最近的月台救護(當時台鐵無任何協助處置)
當時因為她以為自己只是低血糖並一直試圖移動一側癱瘓的肢體,我只淡淡的告訴她這症狀沒那麼單純,並請她放鬆坐好~~

在幫助她下車時,旁邊的幾位女乘客看得出我不想碰觸到她的身體就趕緊去扶她,而我只繼續清空通道及幫助119定位找到她。

我想萬一有一天又一個陌生人偶然在我身旁倒下,我應該還是只會通報及陪著等待119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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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在台北站前地下街看到一名男子面部朝下倒在柱邊,當時周圍有血跡,男子也昏迷不醒,我趕緊把他拉至空曠處檢查,在我處置的前5分鐘,周圍圍觀的超過二十人,後來我一直請他們幫忙打119,這時才有兩位女性詢問情況並幫忙。

現在我也才終於比較明白當時大多數人選擇沉默圍觀的心態了。
這法修得好啊!!
這樣我就知道以後萬一遇到了我應該怎麼做。
很奇怪的新聞稿
如果新聞稿是真的,那這個立法還真的很有問題
照理來說,如果路人急救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那麼一個具備醫療專業背景之人實施急救,應該一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其實也不用太緊張
刑法本來就設有緊急避難的規定
除非這部法有特別再針對什麼東西修正
否則適用基本刑法就可以處理了。
萬一遇到有人覺得"被告身為醫療人員,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應可避免病人受到傷害..."


醫療糾紛很多都是刑事沒事,民事有事
買一顆膽囊900萬
不久的將來,就會有人告訴我們買一根斷掉的肋骨需要多少錢
靠~~這怎麼行~~~

我斷掉的肋骨跟燒傷的皮膚可是價值好幾百萬~~~

什麼~~把我的命救回來了~~~!!

救命本來就是醫生的天職~~~該賠我的你一毛也不能少~~!!

政府已經明確地告訴我們, 這免責是排除醫護人員的

所以具有醫護人員身份的自己應該清楚地知道
下次遇到時, 應該怎麼做才能免於惹禍上身
不然, 最好準備個幾千萬來等人提領
wirklich1021 wrote :很奇怪的新聞稿
如果新聞稿是真的,那這個立法還真的很有問題
照理來說,如果路人急救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那麼一個具備醫療專業背景之人實施急救,應該一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其實也不用太緊張
刑法本來就設有緊急避難的規定
除非這部法有特別再針對什麼東西修正
否則適用基本刑法就可以處理了。...(恕刪)

他有說救不活醫護人員就會被告嗎
沒有啊
這是版上自己胡亂瞎猜的
你是醫護人員如果有照專業標準程序來
誰告得了你 法官就這麼笨 救不活就告你嗎
一定是有些該注意未注意才被告
身為醫護人員應該要多加強自我專業
而不是希望啥除罪化

異鄉苦工 wrote:
他有說救不活醫護人員...(恕刪)


對,救不活,想告就可以告,但贏的機會不大

但是很多人的想法是"告不贏,我也要讓你身敗名裂"

這就是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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