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來一看
竟已演變成樓主對網友提起訴訟
唉~菩提本無樹....
不過既然這棵樹芽都冒出來了
也只好看看會結啥果囉!
法律呀~法律~多少人以你的名為惡?(給點面子 笑笑嘛~)
我想這裡漏了一些小細節
首先
我們從您公布的私人信息中
"書讀到哪裡去"這句話看起
公然侮辱罪 適用於侮辱行為 並且"沒有涉及事實陳述"
例如
提到對方的親戚和動物+器官等等粗俗而非事實的字眼
"書讀到哪裡去?" 由於您確實曾讀過書
因此可視為"帶有疑問語氣"之"疑問句"(這部分屬相關行業友人之推論 實際裁量權仍屬該庭法官)
若辯方說的是"書讀到哪裡去了?你一定沒讀過書"
而控方若認為 該言論與事實不符
則有"舉證"之義務
在此例中 一個醫生就要站出來證明自己的書究竟讀到哪裡去
這一定是再~簡單不過
只要秀出您的"某大醫學院畢業證書"便行!
然後大聲告訴大家
"我的書都讀到這裡去了!"
如果只提出國小畢業證書?
也可以~因為文中並沒指定是讀哪一種書
當然啦
前提是有法院願意為這齣鬧劇提供舞台
此外更重要的
"公然侮辱罪"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就是所謂的"意圖散布於眾"
此例中
被告僅以私人信函方式表達
將其張貼 散布的卻是您自己
所以能肯定的是
被告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
因此"公然侮辱罪"自然無法成立
附注~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啦 別抖了 開玩笑的
您只是質疑對方的言論可能損害到您的名譽
假使敗訴也並不構成"誣告罪"!
不過
您自行貼出"私人"訊息之後再以"公然侮辱罪"向對方提告
這行為的解釋範圍比較廣....
是否符合"誣告罪"的另一個部分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這裡可能就要看雙方律師的技巧
和當天法官的心情而定.....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