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樓主這篇文章...想到當初幫父母騎一台賣場車到車店微調....也是被白眼...
雖然沒有不幫修...不過有種被汙辱的感覺...就是在高雄鳳山粉有名的十全車行...
還跟我說幹麻去買賣場車阿...這微調要錢喔...當下我就粉大的說(我知道)...
我知店家價格都蠻吸引人的..不過個人重視的是奇模子的問題....尤其是那老老闆..
看到他都不想進去...  
printemps1 wrote:
要說比喻的話,莊子最...(恕刪)

問題是..我並沒有想要說服誰呀...


這邊到底怎麼了呀...這個網站的風氣怎麼會變成是這個樣子呀..是社會壓力太大了嗎...

我又不是苗栗的那個店家..小弟我人住在台北...沒事幹嘛要朝我開槍呀...
不才小弟再為本大樓盡微薄之力再蓋一樓~

新的感想。
1. 如果有機會,小弟絕對不會到苗栗的單車達人消費。(原因:我不喜歡該店家的服務態度!)
2. 如果有機會,小弟絕對不讓發文的醫生版主治療。(原因:...........不能講,我怕被告!)

ps~靜待六日後的結果,希望本大樓到時還存在著!

peace
再幫忙多蓋大樓吧

一堆店家打手團都出現了

說的那些話只會讓店家死更快而已啦

店家
做生意沒有作生意的態度與樣子
還要出來作啥生意
看了好幾天,何時才能結束.好累
解鈴還需繫鈴人
真好奇
達人為何不出來說明一下








統一獅贏SK飛龍 爽
丟臉!
遭人家兔槽就來這惱羞成怒
找更多打手來也只是欲蓋彌彰
這篇文已經不值得討論 @@

開始有針對人的意味,相信也不是發版版主所樂才是,自已覺得不好的店,以後不再去就好。大家平息一下怒氣吧。大家在這討論這事,達人的老板也許不痛不癢,何必?
回覆前面某網友提問:

如果有間餐廳門口貼著
"恕不招待媒體人"的牌子?

那麼我自然不會進去自討沒趣

不過
若不至於因在下可憐的職業 而遭店家追打
我想
我也會花點時間向東家討教
究竟是何原因
讓餐廳門口多了這樣一塊牌子?

若是不和拋頭露面的公眾人物一塊兒用餐
我是不是從事媒體相關行業
哪個老闆看的出來?
比別人多打一條領帶?
多穿一件褲子?

話說回來~
您老人家從何得知小弟那受人討厭的職業?
該不會是翻舊文 耙垃圾的老毛病又犯了吧?
真是辛苦 辛苦~
沒想到出門賣點勞力顧肚皮
回來一看
竟已演變成樓主對網友提起訴訟
唉~菩提本無樹....
不過既然這棵樹芽都冒出來了
也只好看看會結啥果囉!
法律呀~法律~多少人以你的名為惡?(給點面子 笑笑嘛~)

我想這裡漏了一些小細節

首先
我們從您公布的私人信息
"書讀到哪裡去"這句話看起
公然侮辱罪 適用於侮辱行為 並且"沒有涉及事實陳述"
例如
提到對方的親戚和動物+器官等等粗俗而非事實的字眼
"書讀到哪裡去?" 由於您確實曾讀過書
因此可視為"帶有疑問語氣"之"疑問句"(這部分屬相關行業友人之推論 實際裁量權仍屬該庭法官)

若辯方說的是"書讀到哪裡去了?你一定沒讀過書"
而控方若認為 該言論與事實不符
則有"舉證"之義務
在此例中 一個醫生就要站出來證明自己的書究竟讀到哪裡去
這一定是再~簡單不過
只要秀出您的"某大醫學院畢業證書"便行!
然後大聲告訴大家
"我的書都讀到這裡去了!"
如果只提出國小畢業證書?
也可以~因為文中並沒指定是讀哪一種書

當然啦
前提是有法院願意為這齣鬧劇提供舞台

此外更重要的
"公然侮辱罪"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就是所謂的"意圖散布於眾"
此例中
被告僅以私人信函方式表達
將其張貼 散布的卻是您自己
所以能肯定的是
被告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
因此"公然侮辱罪"自然無法成立

附注~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啦 別抖了 開玩笑的
您只是質疑對方的言論可能損害到您的名譽
假使敗訴也並不構成"誣告罪"!

不過
您自行貼出"私人"訊息之後再以"公然侮辱罪"向對方提告
這行為的解釋範圍比較廣....
是否符合"誣告罪"的另一個部分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

這裡可能就要看雙方律師的技巧
和當天法官的心情而定.....
marcowuu wrote:
沒想到出門賣點勞力顧...(恕刪)

贊成您的看法..根本告不成..
不過還是要來推文.抵制惡質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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