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達 wrote:長官所說的公共意外還...(恕刪) 國家賠償有一定的要件...(政治介入例外!)參考~~~『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可能需舉證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這部份...重點應放在車友已反映顯未處理或處理仍有缺失部份!如果內部管理因為公文流程或預算等問題,可能就較難追究了~拙見,僅提供參考~~
引述新聞案例屏東一位陳太太,4年前要去縣政府辦事,結果騎車經過減速丘,因為瓷磚脫落翹起卡在機車輪上,導致她摔車死亡。陳先生悲憤之餘,對縣政府提告,最後法院認定這是縣府疏於管理,判決縣府必須國賠212萬元屏東縣政府,沒有善加維修保養減速丘,才會導致磚塊鬆脫翹起,造成意外發生。同理市府沒有善盡維護道路責任.....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