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今年4月中,我開車直行,車的前方有一台機車也是直行,我便跟著機車一路直行,正要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前方機車驟然減速,我也跟著減速,減速後,後方機車煞車未及便撞上我車後保桿,騎士有擦挫傷且機車也有損壞,後來初判表結果是我方未發現肇事因素,對方騎士則是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這中間有過溝通,跟對方說明我方因有投保車體險已在原廠出險維修,因為肇責部分對方屬於主因,對方好像不是很願意接受,認為這都是我跟保險公司的主觀認定肇事主因,他自身這些日子的無法上班的薪資、就醫的醫療費、搭乘計程車的費用還有我汽車與他機車的維修費用都要自己吞下,他對這個結果很不滿(他自己只有保強制險而已),我請他盡量保留跟補開相關收據與費用以利後續我這邊的強制險出險給對方,他聽到也沒有多做回應,但是在車禍屆滿半年的最近,區公所發函了車禍調解通知書,我看上頭的申請日期剛剛好壓在刑事訴訟請求期的最後一天,很擔心對方是否有找相關有力人士(不排除是律師或是理賠黃牛)。
跟產險理賠談過,他說,我方目前的手牌算是相當有利,除非日後進入車鑑環節才有變數。
我想問的是
1.我目前無法得知對方是否已經開始提告,只是在提告初步被檢察官退回調解? 調解通知書上的字號也是"刑調字第"
2.我有查詢對方是否有提出車鑑申請,目前我在查詢系統上查不到相關申請,所以想請教的是,假設日後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提出車鑑,是否與車禍鑑定申請需於事發半年內申請的規定相牴觸?
這幾天做了許多功課,目前雖然還沒有進入調解環節,但是仍有許多變數讓我非常焦慮,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們解惑,不甚感激。
感謝前兩樓大大的回覆
前些日子進入調解委員會後,大略得知對方是去警局提告,但警察應該是先行幫忙申請調解,上調委會後對造持續抱怨肇責,全程我方無法插入半句話,感覺像是想先拿調解不成立證明便進行後續提告,目前,我看下來有可能警察會先受理提告,通知作筆錄、進入偵查庭、走車鑑、等肇責結果(如果流程有誤請指正)
後續比較擔心的還是上鑑定會跟偵查庭的不確定因素,雖然理賠人員說,我們雙方屬同道同向前後車關係,相對單純許多,但一想到要走法院流程曠日廢時,心理壓力還是有的。
另外,自己的問題自己回答,對方剛好在半年的屆滿日聲請調解則視為提告動作,可以無視在車禍半年內申請車禍鑑定之期限規則,後續就看檢察官是否需要走車鑑流程,又或著檢察官主動申請車鑑,對方就可以不用繳交三千元的裁定費用,我目前的理解是這樣,如果有誤,還請相關人士指正,感激不盡。
如後續有更新,會再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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