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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記者爆料網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表,國1斗南路段近期發生多起嚴重事故,為積極防制事故以維護本轄行車安全,特於易肇事路段以移動式雷達測速儀器照相採證逕行舉發方式,機動編排執勤員警在國道1號南向246.6公里處執法,該地點之測照方式。
該測速器非使用「固定桿測速照相設備」,而係採用「非固定測速照相設備」,另工務單位亦於該路段測照點前方900公尺處(國道1號南向245.7公里)明顯設置「警52」告示牌,提醒用路人注意行車,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之規定。
警方表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若超速40公里以上,依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呼籲用路人駕車時務必依速限行駛,切勿因超速違規造成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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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支測速照相機而已,對我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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