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街景應該是慢車道,汽車除轉彎與靠邊停車不得持續行駛,但警察不會抓,只會抓從禁行機車四個大字騎過去的白牌或綠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1 條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就跟承德路五段和六段慢車道一樣,慢車道變成汽車的右側超車道,寫信至1999只回答我法條,檢舉警察回復的結果大家都知道...開個幾百公尺沒違規,只要駕駛人有駛回或是幾百公尺後有轉彎都不算,這段路總長2.22公里,被汽車逼車只能自己閃旁邊一點google的街景圖就是這樣
oyc4388 wrote: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就跟承德路五段和六段慢車道一樣,慢車道變成汽車的右側超車道,寫信至1999只回答我法條,檢舉警察回復的結果大家都知道...開個幾百公尺沒違規,只要駕駛人有駛回或是幾百公尺後有轉彎都不算,這段路總長2.22公里,被汽車逼車只能自己閃旁邊一點 右轉車靠右,走慢車道合情合理 至於超車檢舉失敗,只能後你技術太差,所謂的超車,要有『駛入』『駛出』,這兩個關鍵單有『駛出』是不算超車
Eigen wrote:右轉車靠右,走慢車道...(恕刪) 我講的是"持續行駛慢車道",要整個五段或是六段"從頭到尾全程錄影"才算,走在機慢車優先道(不是專用道)正中間開個400公尺去加油也不算,而且機慢車優先道的右邊還有一線現在新制好像只有汽車行駛機車專用道才能檢舉看新聞屏鵝公路連續假期塞車機慢車優先道開過去就算
oyc4388 wrote:我講的是"持續行駛慢車道",要整個五段或是六段"從頭到尾全程錄影"才算 當然,重點是你有沒有耐心跟在這車後面跟拍,連過兩個路口沒右轉,就能檢舉,直行車佔用慢車道oyc4388 wrote:看新聞屏鵝公路連續假期塞車機慢車優先道開過去就算 這是有條件的,只要你打著方向燈靠右停車、右轉,就無法告發
Eigen wrote:連過兩個路口沒右轉,就能檢舉 如果我說這兩個分局會跟你講因為XXXX原因尚有爭議不宜舉發,還會打電話解釋你信不信...反正就是要從頭拍到尾才算...過幾個路口都不算...就好像行人從人行道已經走到斑馬線(站在馬路上)準備過馬路,但沒踩在白色斑馬紋上雖然汽車差點撞到行人但一樣不算(行人在右邊,我停下來禮讓但後面的車轉到我右邊衝過去,我們都是汽車)台北市的警察都比較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