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會帶入個人觀點,各位可以斟酌觀看。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以A代稱)在5/1當天出了車禍,
但其實當下並無碰撞,是對方(以B代稱)急煞後自摔,

上圖為交通事故現場圖,A是3車,
當天的事情經過大約是這樣:
A於松安街上直行,預計在松安街218巷左轉(路口無紅綠燈),
要左轉時壓過雙黃線左轉,A在轉彎時聽到後方有摔車的聲音,轉過去後停在路邊停下上前關心,
後來就直接報警,B聲稱A突然左轉嚇到,於是造成B急煞自摔,
B當時車速應該不慢,所以傷勢看起來是偏嚴重的皮肉傷。
之後B被家人送上救護車,留下聯絡方式後就各自解散。
車禍後有去警局看監視器,監視器中看到在B急煞自摔前距離A不到1公分的距離,
甚至看起來像是有碰到的樣子,但A稱當時並未有碰撞,所以也無損。
過一陣子,B申請了車禍事故鑑定,以下附上事故鑑定的結果(藍色是A,黃色是B):


有上網搜尋,兩者同為肇事原因的意思是肇責差不多的意思,
我承認我有違規,但這起事故我不認為我的肇責有這麼多...
在網路上有看到一個圖片:

覺得我的情況最適用這一個...
我想問問大家對於這個鑑定結果的看法,
若是以上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都可以跟我說,我會再進行回覆,
請給我一點意見,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