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家人在中壢發生車禍,當天晚上雨勢相當大,未能完全注意到路況導致跌倒,之後被內線車輛壓到受傷,造成骨盆受傷,到現在還無法自主行走,想請問大家一些問題,希望能夠協助,謝謝。


橘色區塊:家人滑倒處 灰色區域:施工區 藍色:三角錐

當時狀況雨勢大到能見度相當低,我家人騎摩托車經過施工地點因為施工單位僅僅在施工區域放立三角錐而已,在這條路上並無施工告示牌,當時也沒有警示燈放置,另外三角錐也沒有完全擺放到整個施工區域,導致經過那爛泥巴路滑倒,在當下後方貨車經過壓傷了我家人(協調會居然說沒有壓到他,肚子都有輪胎痕了)。

1. 想請問道路施工僅僅在施工區域放置三角錐就可以了嗎?不是應該要在施工區域前多少距離就必須要有告示牌警告嗎?另外夜間更要有警示燈才是不是嗎?
2. 壓傷我家人的司機是不是也有責任呢?他明明知道前面已經有人跌倒還未能煞車(他一直強調是重車),真的是惡劣的說法。

因為上次協調會只有提告司機部分,下一次是不是也可以提告施工單位(水利局)呢?這國賠有機會嗎?

希望藉由mobile01的高手們幫我給我建議,謝謝。
文章關鍵字
基本上貨車司機的確有可能免責,
因為你家人摔倒事出突然,
的確有可能因時間及距離不夠而反應不及,
雖然的確是壓傷了你的家人,
但是在鑑定尚未證明他有責任之前,
你不應該說他惡劣,
因為他有可能真的無辜。

至於施工單位,
若的確未豎立警告牌及警示燈,
那絕對可以求償,
不過建議你要立刻找出那一帶當天的監視器影像,
或是尋找當天有經過那裡的人替你做證,
證明施工單位的確有管理上的過失,
否則口說無憑,
法庭上是不會採信的。

施工單位能告,
肇事司機則是要看有沒有肇事責任才知道能不能告。
這應該是可以國賠.....但至於賠多還是賠少我真的不清楚。

首先,現場是否有拍照存證呢??這點很重要。

因為光看此區域的道路施工的交通維持計畫,絕對是錯誤的。

一般來說三角錐的擺設方式不是這樣的。需要有一段緩衝長度,所以三角錐擺設不應該是呈現90度擺設方式。而是漸進漸緩的慢慢逼近以避免駕駛人來不及而撞上工區。

至於緩衝區的長度或是切斜角度不一定,需要看工區的大小,車道的最高速限是多少做設計配置。以及光線問題是否需配置警示燈等等。

但也有屬於此種擺設,但工區前後距離也需架設警告標誌及警告柵欄等等。

承包商要做道路維修,一般來說除了會提施工計畫書等等,也會呈送交維管制計畫書。

你現在不是去跟包商爭執,而是去跟主辦單位(也就是你說的水利會等等)去要此施工的交通維持計畫書,去瞭解交維配置是否符合規定。設計是否需架設圍籬,何種圍籬,如沒有圍籬,那交通椎又屬於何種形式,又或是護欄形式,是否要配置警示燈或是方向警示燈等等。這應該是可以要的到才對吧!!

當發現現場未按計畫書配置,那就去找此承辦機關(也就是業主),不需找包商。因為業主會轉嫁於包商未按圖施作等等。這點很重要,不要找錯對象。

因為單看配置圖無法瞭解,而且你說有爛泥巴,這點工區就絕對錯誤了。因為現今安衛法規有規定工區泥巴不准殘留至大眾道路,光這點就可以去咬了(抱歉,應該不是咬這個名詞,而是去爭取屬於你的權力)。

除了調交維計畫,安衛計畫也去要出來。因為有時會把交維計畫內容放在安衛計畫書上。

希望所說的能對你有所幫助。

個人覺得施工單位不太可能會把三角錐擺成這付德性~~一定要有延伸一段距離的漸變段(視當地車速而訂),而且會在施公路段前擺放施工告示牌~~~所以當時家人受傷時妳們有沒有去現場拍照,證明妳們所說得都是真的(無工程告示牌.無警示燈.無漸變段等),這些對於你日後的理賠都會有幫助;反之就很不利了;承商如果真的甚麼都沒做那我覺得就去國賠,因為這樣主辦機關的承辦人也要被處分;只不過國賠的程序很繁瑣費時,而且判決金額不太會超過你的求償數目,通常會由主辦機關的法務出來召開協調會釐清責任歸屬及分攤比例,這樣比較快能拿到錢;這是小弟的經驗談,如有遺漏之處請各為不吝指較。



1.記得拍照存證,不過以你敘述的情況可能沒辦法,找看看有沒有監視器
2.想辦法拿到道路挖掘申請書,怎麼拿我就不清楚了,不過沒申請書就施工那你告他國賠的贏面就很大了
相關照片已經都有拍照存證了,只唯獨當時幫忙我家人送到醫院的那位女性沒有留下連絡電話呢,所以證人部分比較弱呢。

還是感謝各位幫忙,感謝。
leesky wrote:
相關照片已經都有拍照...(恕刪)


現在不是人証的問題,只要你有拍照證據,就可以還原當時現場。

你現在要跟主辦機關要相關的施工計畫書、安衛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書。

在看現場是否有確實照計畫書執行,沒有的話,那代表主辦機關沒有遵守,就可以去告機關(當然機關主辦人員不免會被記過懲處),機關單位將會將賠償金額轉嫁給承包商。就是這樣........
不知道這個問題現在解決了嗎?

祝版大的家人早日康復...
想請教怎樣自行計算煞車距離,因為司機說沒有撞到,太扯了
那位司機是一般六輪的貨車,然後他說時速約10km/hr,想知道這樣速度煞車要幾公尺才會停下來呢?
如果前方有事故發生而他未注意(來不及煞車),是否算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呢?

鑑定報告書居然可以說司機0失責我認為太誇張了
我是覺得你先入為主認為貨車有錯的想法太強烈了。
很多事故的當事人實際上都是搞不清楚當下情況就受傷了,
再者若真的是一輛六輪等級的貨車,你又說肚子上有輪胎痕,
被這種車輾過肚子的人有可能活嗎?

我倒是覺得搞不好是被另一輛小車輾過,而小車溜了,
大車則是在後面煞車停下來背了黑鍋。
這是我的疑點,提供你參考一下。

煞車距離要從煞車痕、當地地面的摩擦係數及對方輪胎的種類來計算,
並沒有一定的標準數值,當時若沒採證,現在應該已經來不及了。

而且就算司機真的有壓到你的親人好了,
那也和免不免責沒有關係,並不是壓傷了人就一定有過失。
他是否免責,是取決於當下的狀況是否為「可避免而未避免」。

若突發狀況的時間不夠他反應,他也沒違反交通規則,
那就是「無過失」,也就是免責。加上你也說了,
當天能見度相當低,所以更有理由相信貨車司機無過失。

從你的敘述中,可判明的客觀事實還是只有施工單位的責任,
對於貨車司機壓傷人或有明顯過失的部分則是明顯證據不足,
你若無法提出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客觀證據,
還是建議你直接找工程單位索賠比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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