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用這個只會變成光害裝飾品而已,按喇叭都只有一半理了還會管什麼光? (號誌燈同色的招牌/檳榔攤太多,反而變成"厭光",根本不想理了)只有修法"穿越馬路時禁止使用行動裝置"然後罰款跟行人穿越一樣300元就行了,但重點是執法至少強度比照抓未兩段左轉的機車相同即可,這樣就可以少一半以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