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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逼車天堂──它的名字是臺灣

歡迎來到逼車天堂──它的名字是臺灣

去年比利時情侶來台目睹逼車,轄區副分局長認為沒有危險駕駛
水產行88快速道路撞擊重機被後車全程目睹
去年兩起嚴重逼車的案件鬧上新聞後,立法院火速修法

但即便如此,其實大多數的逼車駕駛不會得到應有的處罰
就算今年6/1起提高逼車的罰則,將吊扣牌照3個月提升至6個月
還是無法遏阻路上想逼就逼 無顧別人他人生命安全的逼車大爺

你知道全台警察一年取締幾件逼車事件?
你知道警政署沒有取締逼車的客觀標準?

影片會用詳細的數據與實際執法情況告訴你為何臺灣是逼車天堂

https://youtu.be/RZE3YAPnY4k
助紂為虐之王表示 : 根本沒有交通違法這件事好嗎....沒有...就是沒有..
ryan00014875
縮王兼凹王說,不貶低,守法很難
檢舉交通違規違憲喔,

一群腦袋漏水的人這樣相信,

然後自己家門口被違停車擋住,

剛好失火妨礙逃生,

自己還是檢舉違停,

這時又不算違憲,

好好笑的腦袋。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宙王
笑死!失火了在那偷拍檢舉有屁用!失火了是快找消防隊,快報警請他移車![笑到噴淚]
hch2006
失火事小, 檢舉重要
eva96 wrote:
去年比利時情侶來台目(恕刪)

標準是 萬國公法 有沒有 『" 侵入路權範圍 "』
解決方法就是 回歸路權

沒辦法 ,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不知道道路為公用 , 共用 ,每個人只分配到一部份的道路使用權利
不知道法律 會分配 每一台車 "使用道路的長寬高"範圍(三度空間) , 及 使用道路的 "時間"(四度空間)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搶別人使用道路的時間, 就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為 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你的權利範圍(前後左右+時間)被分配在那裏 ? 那一個車道 ? 在那段時間內 ,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 用路的權利是分配給"車道內"的車 , 車道外的車要插入就是"沒有路權" !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為輪替 ,要等車道內的車通過之後 , 路權喪失了 , 車道外的車才取得路權進入 ,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路權設定有範圍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這個範圍不得侵入

不能擠進去它人的『安全車距』之內 , 這違反路權了 !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嗎 ?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路權概念』
現今執法者與車禍鑑定委員會,都應該有「路權歸屬」的新觀念,意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但是 , 用路人和 執法者 , 卻仍然 毫無 『路權概念』, 任意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超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超車到別台車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路權" , 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另一個嚴重的錯誤 是 使用權利遵守義務不分 !
打方向燈根本不是 路權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有使用轉彎那個路口的"路權" , 打方向燈是轉彎的遵守義務, 無關路權! , 那個路口的"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換車道一定要打方向燈 , 但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侵入到它人的前後安全車距(路權範圍)之內 !

同樣的誤解發生在 "遵守速限" 就無視路權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非權利),不得超速

但是, 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臉書 , 卻錯誤寫下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樣 違反路權 , 『使用道路的權利』和 「遵守限制之義務」 不分的文字?
豈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去侵害超車道路權(權利)?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侵害使用權利 這種事 ?
以為只要 遵守 速限這項 義務(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能為所欲為 ?無視 法律明訂有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同樣, 並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換車道 , 必須看該車道換入的"位置", 是不是遠離開其它車之"路權範圍"之外的"空檔"
轉彎車依遵守義務打方向燈, 直行車不必打方向燈, 路權仍然歸屬於沒打方向燈的"直行車"那一方

沒辦法 ,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都自行解釋
分不清楚 , 何謂 "使用道路之權利分配"(路權) ? 何謂 遵守義務 (打方向燈) ?
造成 權利義務 不分

路權來自法規
法規有規定何時能利用那一個車道 ? 何時不能
不是"叢林法則"車速快就衝進去 , 使用道路的權利 和 打方向燈 之義務不分
eva96
很棒的觀點!!!!
eva96 wrote:
去年比利時情侶來台目(恕刪)


在還沒能嚴懲逼車者~
使其沒人敢逼車之前~

先學會趨吉避凶也許比較重要~
因為要人滾的飆車蛇行的都有~
還有三寶蠢蛋類的駕駛也很多~

逼車樣態很多種~
(就算是完全沒過節~沒有行車糾紛~也會遇到這些~)
一種是嫌你擋他路~擺明叫你滾~
一種是飆車蛇行者~鑽插他人縫~
一種是特殊僻好者~喜貼他人屁~
一種是三寶蠢蛋者~莫名來擠你~
...
開車算是件苦差事~但是交由他人手~除非很信任~不然自己也很怕~
所以遇到逼車者~該檢舉就檢舉~見一次檢舉一次~盡量不要善了~
畢竟非土豪者~多數人還是會怕被罰錢的~
其他不守法的~亂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亂插隊的~同樣也是見一次檢舉一次~
平時都不守法了~久而久之~逼車也會變成習慣~而不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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