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076087?direct?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 大法官新的解釋出來,所以說是,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沒有留下處理,或是聯繫資料之類離去,才算是「肇事逃逸」,「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就不算了。 然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肇事逃逸」確切來說是跟人有關的死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