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076087?direct?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

大法官新的解釋出來,所以說是,因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沒有留下處理,或是聯繫資料之類離去,才算是「肇事逃逸」,「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就不算了。

然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肇事逃逸」確切來說是跟人有關的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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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YaoTing wrote:
https://opinion...(恕刪)


這就要問最懂肇逃法律的宙先生了

罰錢事沒人受傷的情況下,而且要在一般道路(停車場不算)
會被關或是吊銷駕照是有人受傷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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