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站改裁決的期限(提起行政訴訟後)

請問依行政訴訟法,是不是監理站收到起訴書後20天,就不能改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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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37-4 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逾20日重新審查期間,仍是可以改裁決,亦不會影響交通事件裁決之法律效果。
所以,如果監理站是要決定更改裁決,新結果不必在20天內做出?


如果監理站已經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還可以更改裁決嗎?
Nakaryu wrote:
逾20日重新審查期間...(恕刪)

yurue wrote:
請問依行政訴訟法,是...(恕刪)


你違規申訴沒有過,提出行政訴訟。

監理單位不會因為你提出行政訴訟,

就後悔於是讓你申訴成功。

也就是監理站跟你法院見囉。

所以你提出的問題不可能存在。

如果監理站已經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後,還可以更改裁決嗎?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你違規申訴沒有過,...(恕刪)
yurue wrote:
所以,如果監理站是要...(恕刪)


1.因為並沒有規定逾20日對該機關會有何規定或懲處。

2.仍可以更改裁決,惟該裁決日後仍受法院裁判確定結果約束。
沒罰則不代表這樣作有法律效力。我想問的是這樣做是否有法律效力?

更改裁決,法院就不會做出判決。

Nakaryu wrote: 


1.因為並沒有規定逾20日對該機關會有何規定或懲處。

2.仍可以更改裁決,惟該裁決日後仍受法院裁判確定結果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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