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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姓男子去年7月開車在國道三號蛇行挑釁其他車輛,因為被人檢舉,挨罰1萬8000元。他不服結果,興訟否認危險駕駛,並稱是檢舉人先挑釁,自己是為了讓對方知道這種滋味才超車,主張撤銷罰單,但說法未被採信,行為還被法院指「罔顧其他用路人生命」,最後被判敗訴。
新北地院判決指出,遲姓男子去年7月某晚開車經過國道三號甲線西向1公里處,因在道路上蛇行,且多次妨害其他車輛行車,結果被人檢舉,除了罰鍰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車牌3個月,另得參加告路交通安全講習。
遲男興訟主張是檢舉人先以超車、故意放慢車速方式挑釁,所以反超後也學對方舉動,「目的要讓檢舉人也試試原本開得好好的,卻有速度較低的車子在前的滋味」。他進一步表示,原本想一人一次打平,變換車道要讓對方先行,未料對方也剛好變換車道,才會有反覆變換情形,「若不是檢舉人一直想要超車,則部會有本次事件。」
法院調查,遲男駕車超越檢舉人的車輛後,前方無其他車輛或阻礙物妨害其行車安全,但他數秒內迅速從外側車道切換至內側車道,又從內側切換至外側,甚至打著右轉方向燈從外側往內側切換,足以認定其在道路上蛇行,構成危險駕駛。
法院認為,遲男雖稱是檢舉人車輛挑釁在先,但行車紀錄器畫面看不出有何違規行為,而且檢舉人車輛有何違規情事,大可依規定舉發,實無因此與人互別苗頭,罔顧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判得好,還好沒有害到其他用路人,這種應該吊銷駕照才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