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陣子被開了一張未禮讓行人~
平常開車只要是第一台都會等到斑馬線行人過,才過去
但這次的情況是~~
前面有一台計程車 我是在他的右後方跟著轉彎
看他轉過去後,就跟著轉~~
再轉的過程中,視角有些許被計程車擋到
等到計程車過去才發現行人..
沒停,過去後就被警察攔了.....
說距離行人在四個枕木以內 馬上獲得罰單一張

另外有問警察說前面那台計程車不是離行人比較近嗎?
波麗士大人說~~~~我 的 角 度 是 你 比 較 近

底下有上影片~~讓大家參考 不要再跟小弟犯一樣的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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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原豆渣店 wrote:
小弟前陣子被開了一...(恕刪)

依行人的腳步節奏你應該是比較近的那台沒錯....
要有習慣轉彎過斑馬線是放油門含煞車.....
依他的步伐及相對位置基本上要讓他過QQ....
我都把車拉過行人後再轉比較不會有爭議
你比較近沒錯啊!計程車離行人夠遠了,你轉彎確實比較靠近行人。
從影片上看起來是有點冤, 不知道在駕駛座的視野如何。

since2017 wrote:
從影片上看起來是有點冤, 不知道在駕駛座的視野如何。(恕刪)

駕駛座的視角幾乎跟行車紀錄器是一致的~~
所以被攔下來的時候 我是蠻意外的
罰單很正確,你完全没有禮讓行人.

依規定,車子必須距行人前方3公尺.

計程車有點勉強,算是違規邊緣,比較機車的警察也是照開不誤.

你完全没有禮讓行人的意思.
藤原豆渣店 wrote:
小弟前陣子被開了一...(恕刪)

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的概念。因此,當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是要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尊重『行人路權優先』 保障行人用路安全
其實你這張罰單真的運氣不好,依照處罰條例照理說計程車應先受罰,
但是警察選擇性開罰,只能說以後到這路口就盡量小心這種陷阱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我是也看到人就停,每台車都是獨立的,沒有所謂跟車。
加上直線是綠燈。
感謝貼圖多讓大家了解,綠燈斑馬線,行人最優先的道禮。

計程車算是被他逃掉,你問警察他也慌了,立即反應的回答。

計程車若成功攔下相同的條件就沒有你這篇文了。

chenann wrote:
我是也看到人就停,每台車都是獨立的,沒有所謂跟車。(恕刪)

是呀~~~但因為開車前面有車,跟著轉 加上視角的備檔的問題..真的比較會疏忽掉這點
所以特別放上影片讓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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