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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樓主的文章,只能說樓主的作法不可取,因為樓主的行為,唉.............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受理賠訓時,曾看到一個案例:有一家知名的汽車商之保養廠,用同樣的手法,鼓勵車主假報汽車失竊,把車上貴重零件拆下來後,再報尋回失竊車,將零件裝回原車,向保險公司請款,車主可以得到升級零件及裝備,不料東窗事發,被保險公司一口氣查出很多位車主,全部以詐欺罪、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報警移送法辦,當時鬧的滿城風雲。
請誡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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