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5點多開車行經一條每個禮拜必走的鄉間小路,大約2.5倍車寬大小的路,所以會車通常會慢下來,開到一半發現一台車很快的從對向行駛過來,當下看他走的路徑就判斷會撞到我的車,於是減一點速度靠到最邊邊,已經壓到路邊的反光板,想說他那邊還有很多空間應該會回到一些自己的車道吧!結果完全沒有,就以飛快的速度交會而過,然後聽到碰一聲,後照鏡彼此打到了,結果那位仁兄完全沒減速的就跑了,因為他速度超快,後照鏡整個斷裂,還好有行車記錄器,報了警做了筆錄,警察說聯絡到另一位當事者再通知我。

今天下午大約一點左右,警察來電告知已經聯絡到當事人,那位先生說他不知道撞到東西,所以沒停下來,不是故意跑掉的,然後說因為該路段沒有分隔線或是路標,所以兩邊肇事責任應該是五五波,如果雙方都沒保險,那就要自己去談和解。

問題就在這邊,這樣的路段撞到很難判定誰越過中線,所以要說責任一半我也認了,但是他肇事跑掉,一句他不知道撞到東西就沒事了?那酒駕的就都直接跑掉不聯絡,過個1.2天再來說"我不知道"就好了嗎?警察說要查肇事責任歸屬權重還要到監理站申請跟幾千塊的費用,一個後照鏡也大概一萬多吧!所以來請教一下各位先進接下來的和解程序要怎麼去談呢?謝謝!
刑法

第185-4條

通稱「肇事逃逸」,應該就是您所說的「肇事逃逸」,並不適用無人受傷情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1條

警方認定開單,這個……最高三千&駕照三個月,要問警方。


至於毀損,故意非故意的認定,不予置評。

警方回答的部分,不曉得你和警方是如何處理的,正常車禍SOP都是包含筆錄、現場圖、監視器或記錄器
最後送交通隊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會有肇事因素,此時即可抓個肇事責任大概
要花錢的是此階段的下個階段(三千)

給你參考。

m2on wrote:
昨天下午5點多開車行...(恕刪)


樓上大大說的很清楚了,別再誤用「肇事逃逸」這詞了。

cp175641 wrote:
刑法第185-4條通...(恕刪)


至少要去驗個傷.說頸椎拉傷.還是胸部因為安全帶挫傷

這樣才能告牠肇逃

happy0506 wrote:
至少要去驗個傷.說頸...(恕刪)

被嚇到尿失禁應該也算吧。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補充一下
該行為只是不符合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但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逃逸

以上是另一篇文其他網友打的資料,參考看看。
肇事而逃逸者
都叫肇事逃逸
沒有什麼受傷或死亡才算
一般肇事逃逸處行政裁罰
使人受傷又肇事逃逸
多了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除了行政裁罰還要受法律制裁


gojen wrote:
樓上大大說的很清楚了...(恕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