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當下覺得相當奇怪, 通常是有罰單有違規就會直接繳清罰款, 於是上電子公路監理所查詢, 也無任何記載案件.
最後撥了電話去執行處詢問, 執行處告知是在民國92年, 有一件"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未繳納,
若是要申訴可提出繳納證明.
小弟當下覺得莫名奇妙, 我要到哪找8年快9年前的繳納證明?
於是小弟也再問他, 再怎樣這時間也過了追朔期了吧? 執行處回答...喔...追朔期是5年, 在民國98年有發函追討過..所以現在是只有2年, 因此還會追討.
什麼跟什麼...在罰單後6年提出追討函(已過追朔期), 所以現在(8年後)還可以再討...??
這樣不是隨便栽一個違規條例就可以討錢了嗎?
不知有人遇過這樣的情況嗎?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