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識德國快車道自動讓行,台灣車主該學習了~不當路隊長才是

CcCManCcC wrote:
後車也自認前車沒到最高速限?

講老半天有爭議就打電話給國道警方,他們才有執法權,後車也別幻想前車怎樣。

畢竟這是法規面,法規面就是允許,你改變不了什麼的,除非你有權修法

沒想辦法去修法,宣導什麼都是只是自己想要的,永遠改變不了現實。

去找立委,不然認清現實吧,這我宣導很久了



阻礙的順暢度 首推你是禍首啦

眾人可都要感謝你超車道無法超車, 造成堵塞

nerdwannabe wrote:
阻礙的順暢度 首推你是禍首啦
眾人可都要感謝你超車道無法超車, 造成堵塞


笑翻
依法行事居然被叫阻礙
我又沒說沒道法定速限的龜車可以走內側
還是台灣油門一敗時速300都沒有阻礙才叫順暢

不滿這條法規去和立委們抱怨,我可沒能耐訂法規
但法規存在人民就照做

道路是否順暢,是駕駛人的頭腦問題
明明知道要下交流道了,卻還窩在內側,等到快到了才急著轉出去,導致後方一排跟著剎車
我大概5~10公里前就往外側推進了

還有那種加速車道一上來就急著切進主線,導致整排內側車道直行車急著剎車

不然你以為國一新竹那邊全線降速是怎塞的,難道是內側龜導致?
有在開車的都知道不是,而是交流道太多車子需要交叉
SHCC
不錯的你,還有這麼高的耐心與他對話教育,幫您加分。在01這裡,我都會請求他們這些超車派的車友,能提供他們在高速公路上看到警車紅斑馬,還能以時速130的速度超越紅斑馬的影片,來讓大家景仰。沒人敢回應。
SHCC
台灣高速公路會塞,不關限速不關內線是否能持續行駛,主因就是瞬間尖峰車輛多,交流道多,免費里程等。只要高乘載、多段尖離峰設計、減少上下交流道、廢除免費里程等。家戶擁有車數限制也治本,都是有效作法。
月經文。這裡是台灣,有最高限速時你是要怎樣超車啦。 很多人在網路上講得頭頭是道,遇到警車還不是乖乖跟在後面開。 笑死我。 我遇到跟車很近想逼車我都不鳥這種,看到我前方是警車時乖乖距離拉開。 笑死我。 新手駕駛別看這種月經文都是錯誤觀念,台灣交通法規 超車道只要維持最高限速是可以持續行駛。 
SHCC
名稱想不出來 你是01菜鳥喔,沒聽過超車道學者 herblee嗎?任何高速公路平面道路的車理邏輯,都可在herblee先生的論述裡找到答案。煩請參考其大著(下面就有了不用找),就可瞭解其用心良苦。
名稱想不出來
herblee他是哪根蔥?? 未保持車距 惡意閃大燈 我就檢舉他。[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他有理論?? 你說說 大家都在最高限速時你要如何超越跟你一樣速度的車輛???
樓主要不要打電話
向高速公路警察局抗議


另



百慕里
至少這篇貼文有國警認證的100最高速限貼文。那些自以為最高速,卻無警察認證的內線擋道龜頭車呢?自以為是,以為後車就是超速?看來,鬼扯的還是這些自以為最高速的內線龜!
NikonAlex wrote:
樓主要不要打電話
向高速公路警察局抗議


你貼在多,每天貼,都沒用,不想看見的人就是不會看。

管你是啥法條,01這邊只會嘴:後車比你快,你就是要讓,你還不能管他有沒有切回中線,也不能管他有沒有超速。不讓,你就是私德差,沒公德沒水平低端之人。
NikonAlex wrote:
樓主要不要打電話
向高速公路警察局抗議
所以
不要再鬼扯啦

是誰在鬼扯 ?
這個錯誤的 說法 可有法律 或 學理(交通車流理論)的依據 ? 沒有 ! 完全沒有!

先來說法律條文
我國法律根本找不到有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的文字或含義?
沒有 !

這樣說是違反現行法規的

原版截圖 是2017年2月8日

這是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公然違法
您漏掉標題了!
標題就已經錯了! 後面的推論又怎麼會對呢 ?
標題寫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這篇臉書錯誤說法之一: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0)什麼東西稱為 "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 是一面限5標誌 , 法律授予職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設置 , 根本就不是駕駛人的車速
駕駛人要如何以最高速限行駛 ?
(1)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自然會110km ←這是那一種神話?天方夜譚???
(2)明明是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原本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採「以最高速限行駛」,行政機關居然放棄自己擁有的"最高速限"法律授權?還將此項法律授權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放任駕駛人自行宣稱?眼睛看著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3) 明明"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就不是駕駛人踩油門跑出的車速?不懂駕駛人要如何"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就算眼看標誌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這根本就不是車道之使用權利! 不是內側車道路權 !
(4)沒有路權為什麼可以行駛? 高管規則8明定,無論設置之,或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法規都將內側車道,這個車道之路權指定給"超車", 法規是三個字的"超車道", 超車道這個車道是會超越中外車道的, 超車很明確! 是肉眼看得出來的! 不是虛無飄渺內眼分辨不出的駕駛人車速 !
(5)"以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這是在要求依限行駛 ! 這是遵守速限之義務! 這在 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說得很清楚, 這是一項限制! 不是使用權利! 就算車速就會自然110km ? 依法這是無條件一定要遵守的義務! 做了也沒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這篇臉書錯誤標題之二 :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未經測量 ,如何能得知 後方超速 ?
況且依據"超車"法規 , 前後車都需要相互禮讓
禮讓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法規在那裏? 並不是寫在8-1-3但書! 拿單一半條8-1-3但書無限放大?延伸出法規沒有的說法? 而不必去參照其它法規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10: 避免加速)靠邊(道路交通公約11-10: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禮讓在這裏)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此 表示允讓的 前行車減速靠邊 , 是翻譯出現的歧義
因為我國簽過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因此,我國法規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必須依照公約第三條締約國之義務,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第十一條: 減速 是指 避免加速 , 靠邊 是 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之規定。

依照原本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車輛應儘量往右邊的車道靠邊 , 往外側車道靠邊, 而不是往左內擠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一條超車及連貫行駛
一O、駕駛人如見後行車之駕駛人意圖超車時,除本公約第十六條第一項(二)款所規定之情形外,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並避免加速。

對照英文版本是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避免去加速
減速 是指 避免加速 , 靠邊 是 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後行車超車之前 ,前行車要先允讓 , 前行車若未允讓 , 後行車就不能展開後面動作
0. 前行車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一條超車及連貫行駛 一O、駕駛人如見後行車之駕駛人意圖超車時,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但是, 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8條: Give Way 讓道的規則Vorfahrt / Right of way "路權"(先行權) , 擁有路權者先行 。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明區分有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高速公路沒多遠,路邊就會出現一面 , 有一連串告示 用路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

法規還區分有,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既然有設置「內側車道爲超車道」標誌,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據此標誌,就不應該去看8-1-3但書。

依照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合法使用在這裏!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不必去看 無設置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標誌 才看的 8-1-3 但書
依法是 擁有路權者 先行 , 未取得路權者有讓道give way之義務!
那就要看 前車 和 後車 誰有法律授予之路權 ! 法條指定路權是依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標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卻被說成是國外的法規 ?

再者,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正常邏輯,先因8-1-3本文 「內側車道爲超車道」取得路權 , 進入了內側車道, 才有遵守後面8-1-3但書的"依限行駛"這項義務的可能←受此車速限制
並非不合邏輯的倒述 ! 在未取得路權 ? 沒有車道可以行駛之下 , 卻宣稱自己跑出110km?還說這就是一面限5標誌?還說速限義務合法就能否定其它法條?說成只遵守速限就能一切合法?完全不知所云! 還能被引用為佔據車道的藉口?

在高速公路這種多車道 ,車輛的位置應該在那裏?
大家都在超車嗎?怎麼都在內側車道?誰超越前車? 誰又是被超 ?
不懂國道警察臉書為何能假設 ,所有車能未取得路權, 就假設都由匝道飛進內側車道?都已在內車道上?
難道主線是只有一條車道嗎?前後車都要爭奪一條車道 ?
難道是同車道後車對前車超車嗎? ←不可能!
國道警察臉書居然牴觸法律/法規命令/交通標誌的指示?放任蠻荒時代的爭先搶快佔位叢林法則在國道發生?
說出什麼#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非法指定路權的話?←明明法規所述得以最高速限(限5標誌)這項限制(遵守義務), 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能 使用權利和 遵守義務 不分 ? 把法律規定一定要遵守的義務(速限), 違法說成內側車道路權 ?

根本就不是倒過來只看8-1-3但書, 再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倒推法條說成 , 駕駛人遵守依限行駛義務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不斷違法倒推之後?變出 #即合乎規定
依法原本是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的那條車道 靠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在那裏 ? 在靠右外側的車道
怎麼可能該車的初始位置就在內側車道上? 能螃蟹橫行飛進內側車道 ?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右外側的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靠邊了,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允讓了, 就是已經依法減速靠邊了 !後行車才能 "始得超越"
而在本國法規的高管規則8-1-1 同樣規定 :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要因為"超越前車", 才能利用中/內(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並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外側車道 在右側 , 因車速快才能超車 , 車速快的車在左側車道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前車擁有路權 , 明明擁有路權者先行 , 為什麼要倒過來禮讓後車先行?不必! 讓道規則明明是 : 讓擁有路權者先行 !此時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等待前車超越中線車之後,自動喪失路權離開!
怎麼會變成 毫無法律依據的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況且 如果前車正在超車 , 右邊是有待超的車輛 在那個位置上, 要如何減速靠邊?硬要靠過去不就撞在一起了嗎? , 依法的 減速 (避免加速) , 靠邊(應靠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 必須是超過, 有安全車距,才能駛回 原行路線

如果前車沒有在超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無路權依法要禮讓,回到原行右邊的車道,空出左邊車道

後面的車就可以超越過去
怎麼會依法無據變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依法 , 超車Overtaking 包括二次變換"路線"+左側超越Passing ,“超車”Overtaking可以拆成三個階段
1.始得超越 ,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2.前車允讓離開,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 Passing 時
8-1-3但書之依"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是改變速限"限制為單一110,將原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的車速60-110, 提升到110km ,這是要車速高於過其它車輛的,才能超車,不是落後給中線車
這"超越"進行的過程,車速限制提升""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限行駛"於超車道上。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提升車速限制為單一 "最高速限(限5標誌)"依限行駛"於超車道上 , 仍然是為了適用本文的"超車"。

3.再次變換車道 ,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同樣, 遵守法規,保持安全車距/安全間距 ,由前車左側超越, 就能一直使用這條車道嗎?
不行,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不是永久持有!因為路權有一定的範圍
例如,通過這一個路口綠燈有路權, 但是這個綠燈的路權,能延伸到下一個路口,說上一個綠燈優先通過,下一個路口也比照辦理, 這是不可以的。
能否持續行駛, 必須看路權, 超車擁有路權,可以行駛, 非超車喪失路權, 就算遵守所有安全車距/安全間距,以及速限規定, 燈光這些限制義務,也由前車左側超越了, 一旦不再超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要求, 行至安全距離, 就必須駛入原行路線,法條收回路權了, 必須離開

因此,所謂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
天馬行空創造出來的?製造出無關路權的"超速"問題 ,創造不存在的稻草人"超速",再鞭打"超速"?說超速是錯的, 問題是"超速"是未依限行駛的問題, 是未遵守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而完全無關該車道之路權(使用權利) "
這樣鞭打未盡限制義務的"超速"這個稻草人 , 全完全無損真身,該車道之路權(使用權利)
此種圍魏救趙的論述方式, 打稻草人(超速)、虛空打靶,曲解問題焦點,針對曲解後的論點(替身稻草人)攻擊,再宣稱已推翻原本論述(超車道路權)的論證方式,是一種非形式謬誤。被稱為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所謂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 ?》依法 , 問題的焦點應該是(1).誰有內側車道路權? (2)在內側車道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有無侵入它人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像這是逼近, 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嗎 ?
這明明是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的問題, 無關"超車" ! 超車是對右邊的車道上的車超車, 無關同車道的前車!
因為依據 高管規則8: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路權不必看但書 ,且,這是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根本無關速限!
在超車道上的前後車 , 同樣是對其右邊安全車距之內的中線車超車 , 不是對安全車距外的前車超車 !

後車就算依高管規則8,因超車取得路權? 該路權範圍也是僅限於對前方55m內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A車超越1車 到有安全車距,以及 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因為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 駛入原行路線 ,就喪失路權了 !
前車A車在後車B車的路權範圍外,法律又沒授權! B車那裏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及1車 超車?

因為要保持安全車距,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之外!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根本就是辦不到的假議題 ! 依法根本無法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 不知為何行政院3791次會議還想修法?討論毫無路權概念的"同一車道的超車行為"?
不知道每台車有路權範圍嗎?不知道都要保持左右間距及前後安全車距嗎?
這在法規中找不到也不存在!

錯以為 , 駕駛人遵守依限行駛義務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倒推-這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這樣誤謬推論所造成的結果是
明明依據高管規則6

內側車道 3條車道線車距,車速應為60km , 中線車道有 4條車道線車距,車速可達80km , 外側車道 5條車道線 車距, 能100km行駛, 就是硬不離開都往內車道擠?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110km再宣稱不堵塞還能開啊!


就算內車道所有車都依限制義務是"最高速限行駛"110km了
這些車都擁有超車道(內側車道)之路權嗎 ? 沒有路權為何可以行駛?
明明中線有4條車道線能80km,80應該是高於內車道3條車道線對應出的60km車速, 這樣能宣稱內車道是最高速限?可以對中線超車嗎? 兩者明明是矛盾的!
自稱 "最高速限行駛"110km 警察不會抓 ? 都往內車道擠 , 越擠車距不會越小嗎?會自動有車距跑出來嗎?
這樣肉眼都能看出來的未保持安全車距?不是一台! 是一整排內側車道 , 國道警察也能說"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安全車距都不是規定? 未保持安全車距也不取締嗎?
這樣往內車道擠?以為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是在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沒有減速? 還宣稱要最高速限行駛? 車距不足還開快車 ?
不離開 ,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鼓勵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導致 連環追撞

這些說,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不會心虛嗎 ? 這些 明知會造成連環追撞,但是為了自己的私心還轉貼錯誤說法,不去指責這些違反法律的行為就算了? 還鼓吹錯誤,說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躲在不執法的縫隙當中逃避罰單 , 會心安嗎 ?

沒問題, 那就繼續一直貼這篇臉書錯誤的論述?那只是讓國道警察違反法規,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文字,就請繼續留在網路上

該說法違反之法規之多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何來倒果為因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其它法規都不是規定??
(b)違反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全都有設置"標誌",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根本不必去看下方 8-1-3 但書規定
(c)違反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不知道路權優位? 標誌高於規則嗎?)
(d)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 "最高速限限5標誌"是駕駛人遵守之限制義務!
(e)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f)違反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及第十一條 ,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 (Carriageway)之邊沿(edge) 。
(g)違反安全規則101條,『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之規定
CcCManCcC wrote:
笑翻
依法行事居然被叫阻礙
我又沒說沒道法定速限的龜車可以走內側
還是台灣油門一敗時速300都沒有阻礙才叫順暢


有些內線路塞就是會用這種藉口合理化他們佔用內縣超車道的行為, 事實上只是只是為了滿足他們的權力慾望, 跟玻璃心, 跟想要無腦順順開的自私心理

從這位以上的發言就可以知道, 這位是屬於一號類型的內線路塞

1. 自以為是法律。 超過我就是超速, 後車違規, 我是法律, 我是正義使者, 超過我的都是罪犯, 我都要阻止。

自以為是法律, 我開的速度就代表速限, 你們比我快的都是超速, 飆車仔, 你們都是違規, 無權要求我讓出內側超車道

高速公路上的阻塞, 你也貢獻了一份
NikonAlex wrote:
樓主要不要打電話向高...(恕刪)


你看法律都不看第八條主文嗎? 主文說, 沒有設置標誌才看下面條款.
有設標誌就要遵守標誌就不用看下面, 更不用看第三款




所以當這個號誌是塑膠喽?
CcCManCcC
那是你的邏輯,法律上的邏輯是最高速得以使用,就像紅燈停綠燈行依法行事懂不懂,那怕屎在滾也不能要求對方讓自己闖紅燈意思一樣[大笑]
百慕里
法律上可以使用是最高速限,後車比你快,又未超速,前車就不會是最高速行駛。就是內線龜頭車擋道!
講什麼笑話??

開車就是要擋好擋滿, 不定時還要三星連線!!

後面的不會飛過去嗎??
nerdwannabe wrote:
高速公路上的阻塞, 你也貢獻了一份...(恕刪)


打落落長沒意義拉

#85樓已經貼出國道警方的回文內容

自己去看

人家國道警方一句話,就把你打落落長的內容給over掉了

你覺得我貢獻就貢獻,大家依法行事,警方都允許

都給了方向了,找立委修法,就是不趕快實行
拼命網路上爭執,宣揚理念,好像覺得法律會依自己想法改變


我開車,我自己開的安全,舒適,而且不會被開罰單最重要
那種自己睡過頭遲到趕時間是自己的問題,別人沒義務幫忙承擔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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