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壞15分鐘苦吞2萬1千元罰單

jerry_liu426 wrote:
方向燈壞15分鐘苦吞2(恕刪)


車主說會去打行政訴訟
硬要凹到對就對了
可能有機會減少好幾張吧
法官很仁慈的最近這些年
哈哈
壞過左後方向燈。

儀表板有顯示,且打方向燈聲音有異常,但隨後正常,高速公路開到一半壞的。

回家檢查沒問題。結果隔天開上高速公路又跳燈又聲音異常。本來約客戶宜蘭中午吃飯,就變成直接開去土城原廠了。那2天,沒方向燈情況高速公路也跑了1.2小時。

還好有防人之心,後方近距離有車我都盡量不變換車道,不然還真有可能也吃好幾張單。
c.c.0110 wrote:
第七條之二說的逕行舉發是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的舉發權責,不是民眾檢舉案件,看看橘色文字的項目就知道那都不是民眾能檢舉的違規。簡單的說罰單有兩種,一種是民眾檢舉,一種是逕行舉發(逕行舉發就是警察執行交通取締勤務現場攔查違規開單或是依錄影內容舉發違規開單,以及固定式闖紅燈、測速照相機拍到的違規)。樓主被檢舉的是民眾檢舉,不適用逕行舉發,自然不受限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的規範。

法律不是只有光理解條文就好,還有很多法理、法則、判例、大法官釋憲須參酌。
沒打方向燈17分鐘被狂開8張罰單 法官這原因幫他撤銷5張!
如果光只看法規條文內容的話,這案例的法官不就是違法判決了?
哪天會不會來個被罰說當時腦袋壞了被鬼附身之類的...
psza wrote:
沒打方向燈17分鐘被狂開8張罰單 法官這原因幫他撤銷5張!
如果光只看法規條文內容的話,這案例的法官不就是違法判決了?


這種撤銷罰單的原因不是沒有違規,大都是說違反比例原則,高速公路肇事原因前幾名就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每一次違規變換車道都可能造成一個事故,恐龍法官這個名詞不是叫假的,短時間連續變換車道在多數人的認知就是危險駕駛行為,撤銷其中幾張後應該改成舉發蛇行駕車或是危險駕駛,結果撤銷幾張罰單後啥事都沒了。


鄭捷在台北捷運列車行兇,四分鐘內造成4死24傷,最後被判了四個死刑。17分鐘8次變換車道沒使用方向燈就違反比例原則,四分鐘行兇判四個死刑怎麼沒人跳出來說違反比例原則?
宙王
原來刑法殺人重罪跟行政罰一樣啊?難怪你分不清什麼叫比例原則[笑到噴淚]
c.c.0110 wrote:
撤銷其中幾張後應該改成舉發蛇行駕車或是危險駕駛,
...(恕刪)
四分鐘行兇判四個死刑怎麼沒人跳出來說違反比例原則?

好像滿有道理的耶,

判好、判滿,

高速公路連續多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根本就是危險駕駛。
c.c.0110 wrote:
這種撤銷罰單的原因不(恕刪)


原來刑法殺人重罪跟行政罰一樣啊?難怪你不了解什麼叫比例原則
雖然被罰很心疼
但法規制定都有它的理由吧,方向燈壞掉在路上真的滿危險的
只能怪自己沒有好好檢查車況了
這下我看那麼車主應該之後會好好注意自己的車子了
這種說方向燈壞掉的違規虎爛王,

還會準備維修單,

然後日期就是違規那一天喔,

法官根本不會採信,

至少我看過幾十個這種有維修單的判決書,

全部不採信。

為何?

維修單日期要填哪一天都可以,

好好笑的違規腦袋。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宙王
當然是用違反比例原則啊!誰跟你用維修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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