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過幾個狀況(不只一次):嫌前車開太慢,打算換車道超過去。方向燈剛打下去前車就換車道了。我該繼續跟他?還是嫌前車太慢,方向燈一打那個車道的後車就給我加速衝上來。我該換過去被撞?又是嫌前車太慢,方向燈一打同車道後車就給我換道那個車道去,我該去喜相逢?再來個嫌前車太慢,方向燈一打該車道後車加速跟我來個平行並行,我該去玩碰碰車?總是嫌前車太慢,方向燈一打該車道後車就開到我斜後方維持相對距離,我該賭人品他會讓我?懶得寫太多了,以上,我該堅持打了車燈就要換車道?
喬治奇摩 wrote:要用反面解釋法,「轉彎或變換車道必須使用方向燈」的反面解釋就是「未轉彎或變換車道不得使用方向燈」。.....(恕刪) 樓主大概讀書都是有讀沒有懂 先不管你懂不懂甚麼是"法釋義學"你拿的例子本身就是"錯的釋義/推導"A 即是 B = 非B 即是 非A 這才是正確的邏輯論證(白話: 未使用方向燈 不得 轉彎或變換車道)但是你把 A 即是 B 直接"錯誤"推導成 非A 即是 非BA= 轉彎或變換車道 ; B = 使用方向燈這是一個"完全沒學過邏輯"的人常犯的低級錯誤(白話: 樓主的反面解釋在邏輯是完全錯誤的 兩者完全不相等)更別說 現代法律"一直"都是 "負面表列"法律沒規範的事 就是 "合法" 這很難理解嗎?PS. 如果樓主連前車閃燈都不能忍受 你需要的不是檢舉讓人受罰好出氣 你應該利用便宜的健保去看醫生)
可能忘了打回,叭一下好了,不是大問題,沒必要檢舉。誰都可能有時忘了。但是習慣性不打方向燈及習慣性違規,個人就建議檢舉了。小違規沒影響行車安全的還是算了!不用檢舉。為了安全架駛的違規,更是不應該檢舉。畢竟交通規則的目的不是為了要罰人民,而是為了行車安全,這才是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