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車持續閃爍方向燈,要以哪一條來檢舉?

一個小路人 wrote:
小的才疏學淺問一下各(恕刪)

罰不了啦!
方向燈只規定變換車道或轉彎一定要打,沒法認定提早多久前先打方向燈違法.
一個小路人 wrote:
小的才疏學淺問一下各(恕刪)


真好笑...lol 林子真的大了!
遇過幾個狀況(不只一次):

嫌前車開太慢,打算換車道超過去。方向燈剛打下去前車就換車道了。我該繼續跟他?

還是嫌前車太慢,方向燈一打那個車道的後車就給我加速衝上來。我該換過去被撞?

又是嫌前車太慢,方向燈一打同車道後車就給我換道那個車道去,我該去喜相逢?

再來個嫌前車太慢,方向燈一打該車道後車加速跟我來個平行並行,我該去玩碰碰車?

總是嫌前車太慢,方向燈一打該車道後車就開到我斜後方維持相對距離,我該賭人品他會讓我?

懶得寫太多了,以上,我該堅持打了車燈就要換車道?
得饒人處且饒人,若是天氣好發生該事情,可能是車主忘記按回來,
你可以搖窗提醒該車主。
若是天氣差發生該事情,有可能是車主想要提醒後面駕駛注意前方車子/路況。

這兩種狀況下,就要檢舉是否太過?
喬治奇摩 wrote:
要用反面解釋法,「轉彎或變換車道必須使用方向燈」的反面解釋就是「未轉彎或變換車道不得使用方向燈」。.....(恕刪)


樓主大概讀書都是有讀沒有懂 先不管你懂不懂甚麼是"法釋義學"

你拿的例子本身就是"錯的釋義/推導"

A 即是 B = 非B 即是 非A 這才是正確的邏輯論證
(白話: 未使用方向燈 不得 轉彎或變換車道)

但是你把 A 即是 B 直接"錯誤"推導成 非A 即是 非B
A= 轉彎或變換車道 ; B = 使用方向燈

這是一個"完全沒學過邏輯"的人常犯的低級錯誤
(白話: 樓主的反面解釋在邏輯是完全錯誤的 兩者完全不相等)

更別說 現代法律"一直"都是 "負面表列"
法律沒規範的事 就是 "合法" 這很難理解嗎?

PS. 如果樓主連前車閃燈都不能忍受 你需要的不是檢舉讓人受罰好出氣 你應該利用便宜的健保去看醫生)
常遇到這種的,我直接檢舉公路總局
方向燈不會熄滅,讓他去驗車,我哪知道有壞沒壞,監理站會去認定,久了就乖了
一個小路人 wrote:
小的才疏學淺
問一下...(恕刪)
可能忘了打回,叭一下好了,不是大問題,沒必要檢舉。誰都可能有時忘了。
但是習慣性不打方向燈及習慣性違規,個人就建議檢舉了。小違規沒影響行車安全的還是算了!不用檢舉。
為了安全架駛的違規,更是不應該檢舉。
畢竟交通規則的目的不是為了要罰人民,而是為了行車安全,這才是真正目的。
這個時候要請大家勤洗手做好防疫工作,台灣最安全。
沒辦法,現在已經進入到不管是社會,國家,人民
都要用最高標準的仇恨的心態來對待對方
ace ventura wrote:
樓主大概讀書都是有讀(恕刪)

喬治期末是樓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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