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ter3653 wrote:某天 去新竹庭園餐...(恕刪) 是您先到, 她忽然人過去搶位置?還是說您到的時候她早就在那邊了呢?先說,小弟從沒請別人肉身佔位過(車位).不過我看到別人肉身佔位也不覺得如何阿? 他本來就比我早到不是嗎?有人說那是停車不停人...那百貨美食街放東西先占位再去點餐有何不同?
lita wrote:照你的邏輯:我30秒前看到電影票口都沒人排隊買票所以慢慢走,結果瞬間10幾個同學一窩蜂跑了過去在我面前先排好買票了,這樣我可以請那些同學滾開讓我先買嗎?..(恕刪) 爛死的比喻場景一樣是電影院售票口只有1個人所以你慢慢走到了以後發現對方站在那就是沒買票因為他在等同學統計人數帶錢過來X!你錢沒帶買什麼票X!你車沒到停什麼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爛死的比喻場景一樣...(恕刪) 樓歪了,不過這場景算有趣..如果你是售票員,手上只剩一張票, 排到窗口的人說"拜託等一下,我朋友正拿錢過來".這時候如果來了第二個人要買,你會賣誰?小弟說有趣的意思是,我猜這問題不同人會有不同決定, 但大致上沒有誰對誰錯...
桃園縣交通警察大隊指出,都會區車位難尋,「人占車格」現象的確曾經引起民眾投訴,但很少衍生糾紛,現行法規都沒規定禁止,是法律灰色地帶。警方說,路邊公有停車格也屬於道路,民眾若擺放各種物品占用就視為「道路障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罰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但道路障礙是指「物」而非「人」,因此「人」占車位無法可罰。賣場停車位由賣場管理,除非發生事故,警方不會主動介入處理,其他私營停車場也一樣。這間賣場表示,營業尖峰時段車多擁擠,多數車主又喜歡停在距離賣場出入口較近處,找車位難免找出火氣,建議彼此尊重,「車位很多,再找就有」。這是用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轉載)法律為你解答 廖頌熙能不能用「人體」占車位呢?若撞倒占車位的人,導致對方受傷,要負責嗎? 如果是用暴力或恐嚇手段不讓人停車,暴力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三百○四條強制罪,依該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恐嚇的行為則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五條恐嚇罪,依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如果只是人站在停車格中不走,沒有暴力和恐嚇行為,就不算是犯罪。 有人也許會問:「占著停車格不用,豈不是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本案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如果昭龍硬將車駛進停車位而造成他人受傷,應該仍成立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故意傷害罪,並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的責任。----------------------------------法律規定如此了,遇到人佔車位,還是默默地離開,繼續找下個車位,避免硬碰硬,浪費彼此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