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原來慢速超車會被罰喔~
在哪裡?
哪張罰單?
你根本把既沒超車,又開不足最高速限的佔用車被開單的拿來說嘴而已。
太多慢速車行駛內側車道被開單的例子了,
他們清一色都是既沒超車道超車行為,也沒內側車道開在最高速限而被開單,有空多看點新聞。
呵呵!!
不是你自己舉的例子嗎??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用 90 的速度 "慢速超車" ?!
只要有超過比 90 慢的中線道的車輛就是合法用路??
所以就從高雄用 90 的速度慢慢超. 一直超到台中?!
因為總是有比 90 慢的嘛??
就代表有 "超車行為" ??
記得每個類似新聞裡面的被處罰駕駛人.
幾乎每個人都會說我正在加速?!
也有一些駕駛者也會說有超過中線車啊!?
但高公警察大都只會強調當下偵測到的速度就是這麼 "慢" 就是 "佔用" !!
你新聞確實要多看一點!!
你也可以問問高公警察.
依你的 "慢速超車" 論調.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用 90 的速度 "只要有超過一台" 比 90 慢的車.
就可以用 90 的速度在內側車道凸歸呆丸.
因為有 "超車行為" 嘛?!
就不會被開罰??
就目前台灣的新舊汽車車輛來說.
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加速到 "最高速限" 只需要十幾二十秒的時間.
難以理解為何有所謂的 "慢速超車" 這個詞出現??
慢慢掰吧!!
空間留給你們慢慢發揮!!
誰在嘴??
同樣留給看文的人去自行判斷.



chienchenghung wrote:
呵呵!!不是你自己...(恕刪)
超車道超車跟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你都傻傻搞不清楚喔~是"非超車時勿佔用超車道"。
也拿不出慢速超車罰單的證明,唉…還扯90開全台灣~還是搞不清楚超車道要有"超車的事實",你能從高雄一路用90在超車道超車一路超到台北喔~中線車道有這種速度開80,車陣長達300多公里長喔~。
你果然搞不清楚,沒車可超就得回中線,這是超車道的用路方式啊~還想90從高雄一路超車超到台北,先有這樣長的中線慢速車陣讓你超啊~
跟用110車速超車相比,用90來超80中線的車不就是慢速超車囉~
我只說四個字,你就懷疑這四個字怎麼來,
你想的"90吐歸呆灣"又是怎麼來的?
某k兄,說檢舉佔用內車道成功,卻拿不出罰單證明,再改口說只有警察有權檢舉,你的慢速超車的罰單呢?
難道這些人都只剩打嘴砲功能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超車跟最高速...(恕刪)
國道公路警察局民意論壇蠻好笑的網友發言:
請承辦單位不要任意曲解法條規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詳述,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 之情況下,才 "得"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佔用超車道根本與速限無關,車速過快或過慢是一回事,堵塞行車則是另外一件事情;依照法條的說明,在會造成後方車輛堵塞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行使於超車道,也就是只要行駛於超車道造成後方車輛堵塞即為違規才對,不懂為什麼一定要測速?
回正題打臉:
二、如以時速90公里使用內側車道超越時速88公里之車輛,於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係為保持內側車道暢通,提供其他車輛超車使用,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係屬違規行為。
最後
如果90超80要一直超到台中才能完成
同理110超100也是要一直超到台中...

由此得知某人數學和物理有很大的問題...

台灣駕照雞腿就能換+大學人人可讀 造就樓上一堆嘴砲笑話
超車是相對車速! 用肉眼即能判定
多少公里是絕對車速 , 必須要 儀器 測量
把相對車速和 絕對車速 混在一起比較誰快誰慢? 單位完全不同能比較嗎 ?
chiayingcool wrote:
所以在裁罰基準表修改之前
目前務實上到底可不可能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定罰鍰金額?
...(恕刪)
怎麼又倒過來說 ??
並沒有 "下階法規出錯, 所以不執行上位階法律? "的邏輯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違反不只一條法規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並非無設置者。 其車道之使用,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寫在前面
這句話是說 : 其車道之使用,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是無設置者!
2.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3.
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道規定有可行駛的範圍,都早已超出法規規定的路權範圍之外,應回到中線車道,卻不回原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 是不是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一再說"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通通跳過去???標誌不會因為漠視就不存在!
若中線車道一台車都沒有,無車可超, 這不稱為超車! 併駛亦不稱為"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法規分配"車道", "劃出行駛範圍"於指定車道上行駛!
了解路權,就知道這是『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法律明定其一, 排除其它,除了超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第二種"車道"路權 !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5.33-2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超車後的事實!是時間次序上很後面的事實了,是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之後的時空! 這個時空若造成堵塞! 那是比33-1-3更重的加倍處罰 !
上面每一項全部都能找到罰則,違反標誌同樣有罰則 !
法律規定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 罰鍰 就是 3000 -6000
不是不罰 , 或拿錯誤的"裁罰基準表"為藉口 , 自稱合法
通常以最低3000元開罰 , 受處份人如果不服, 覺得 3000元太少, 應該增加? 提起訴願(應該是沒有這樣的人吧)
交通裁決所就會視訴願理由(為何太少)予以裁處 , 可以增加 (這也是裁量權)
如果一開始開罰 6000, 裁決所也可能降為3000 (這也是裁量權)
如果裁決所仍然維持3000, 用路人仍然不服(應該是沒有這樣的人吧), 可以提出 行政訴訟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法官的判決仍然是 3000-6000的範圍
並不能發生您所說
" 務實上到底可不可能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定罰鍰金額?
當然可以, 以最低3000元開罰 , 以6000元開罰, 都載明於法律
會發生錯誤的原因, 在前面已予敘明
若毫無路權觀念? 不知路權為何? 違反路權而不自知, 當然不會去執法
若不知道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 一再擴張解釋但書 ! 擴張出法律沒有的"東西"?還當成合法?,當然不會去執法
herblee wrote:
法律規定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 罰鍰 就是 3000 -6000
不是不罰 , 或拿錯誤的"裁罰基準表"為藉口 , 自稱合法
通常以最低3000元開罰 , 受處份人如果不服, 覺得 3000元太少, 應該增加? 提起訴願(應該是沒有這樣的人吧)
交通裁決所就會視訴願理由(為何太少)予以裁處 , 可以增加 (這也是裁量權)
如果一開始開罰 6000, 裁決所也可能降為3000 (這也是裁量權)
如果裁決所仍然維持3000, 用路人仍然不服(應該是沒有這樣的人吧), 可以提出 行政訴訟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法官的判決仍然是 3000-6000的範圍
並不能發生您所說
" 務實上到底可不可能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定罰鍰金額?
當然可以, 以最低3000元開罰 , 以6000元開罰, 都載明於法律
我不懂您為什麼一直無限迴圈解釋能罰或不能罰
我請教的是以33-1-3"開罰"無超車行駛於內線時,"裁罰的標準"為何?
最低可以罰3000,也可以罰6000
警方開罰依據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裁決所又是依據什麼"標準"做出裁決?
herblee wrote:
法規當中的本文(相...(恕刪)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照這個說法,在發生超車事實前進入超車道亦違反路權了!
說下階基準表抵觸上位法律的是你,
說基準表沒超車卻佔用超車道能開罰的也是你,
全都你在說,怎沒聽到執法的警察或主管機關說。
說但書不得擴張解釋的是你,
結果你說的超車道路權說,在所有法律裡完全找不到相關字義,
這不就是標準的擴張解釋!因為是你個人看法而已。
刻意忽略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要求遵守管制規定的也是你,
"內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有法律效益,
而管制規則的但書有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的授權卻刻意不提。
實際上,標誌,標線,管制規則全部都是管理高速公路的方式,
不能只把標誌當路權來看,
若標誌才是路權唯一的指標,
那沒看到"變換車道"的標誌時,
你會不會在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根據甚麼變換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超車跟最高速...(恕刪)
但高公警察大都只會強調 "當下" 偵測到的速度就是這麼 "慢" 就是 "佔用" !!
但高公警察大都只會強調 "當下" 偵測到的速度就是這麼 "慢" 就是 "佔用" !!
但高公警察大都只會強調 "當下" 偵測到的速度就是這麼 "慢" 就是 "佔用" !!
"當下" 兩個字看不懂??
"當下" 兩個字看不懂??
"當下" 兩個字看不懂??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一個會用 "慢速超車(90)" 的人. 會在超完車後馬上回到中線道??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一個會用 "慢速超車(90)" 的人. 會在超完車後馬上回到中線道??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一個會用 "慢速超車(90)" 的人. 會在超完車後馬上回到中線道??
一個超完車就會馬上回中線道的人. 會用 "慢速超車" ??
一個超完車就會馬上回中線道的人. 會用 "慢速超車" ??
一個超完車就會馬上回中線道的人. 會用 "慢速超車" ??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
用 "慢速超車(90)" 的 "當下" 被高公警察偵測到的速度就是 90 . 就是 "慢". 就是 "佔用" .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
用 "慢速超車(90)" 的 "當下" 被高公警察偵測到的速度就是 90 . 就是 "慢". 就是 "佔用" .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
用 "慢速超車(90)" 的 "當下" 被高公警察偵測到的速度就是 90 . 就是 "慢". 就是 "佔用" .
"當下" 兩個字看不懂??
"當下" 兩個字看不懂??
"當下" 兩個字看不懂??
誰傻傻搞不清楚??



你們慢慢玩吧!!



chiayingcool wrote:
我不懂您為什麼一直無限迴圈解釋能罰或不能罰
我請教的是以33-1-3"開罰"無超車行駛於內線時,"裁罰的標準"為何?
最低可以罰3000,也可以罰6000
警方開罰依據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裁決所又是依據什麼"標準"做出裁決?
...(恕刪)
為什麼一直無限迴圈解釋能罰或不能罰? 是因為您說
chiayingcool wrote:
所以在裁罰基準表修改之前
目前務實上到底可不可能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定罰鍰金額?
...(恕刪)
"裁罰基準表" 是行政命令
33-1-3 是法律
"行政命令"修改之前 ,依法律 舉發並裁定罰鍰金額? 有何不可?????
"裁罰基準表" 並非處罰的要件! 處罰的要件仍然存在!
上面全在說明, 該法規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不存在? 當然不罰 !
現在又倒過來說" 一直無限迴圈解釋能罰或不能罰"???
這本來就有因果關係????
依據 罪刑法定(Nulla poena sine lege)原則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
法律規定就是 3000- 6000
3000-6000 當中的哪一種?
依據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 當然要看當時的違規情節輕重 , 以及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有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原則: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此及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第1項第1款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此及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第1項第2款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狹義比例原則: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此及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第1項第3款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3000-6000並非自由心證,依據個案之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以及"比例原則"
受處分人也有相對的訴願, 以及行政訴訟 來對抗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