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幹嘛修法?
現行的但書就是行車道的用路囉~
我照但書用路,沒甚不妥。

若你不喜歡,你可以修法,去除但書,使超車道變成專用道啦!
等你修法成功。

此外,貼不相干的名人敘述,干超車道的何干?

你的自私中線車,自私心理學喔?

(跟複製兄自己的擴大解釋文好像有異曲同工的感覺……)

還是,這些名人的說法跟你自創的三線自由流有關係喔~慢慢研究嘿。

加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明明白白的寫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也說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您說的"行車道"是打哪來?
想當"行車道"、"快車道"、"最高速限道"
不用修法?
真是好傻好天真

小弟說那麼多次
義務的合理性,決定權力的合理性
您眼睛一定很害怕,導致都看不進去
目害嘛,小弟明白的

如果弱水三千,取一瓢飲叫做"自私"

那不管自己是不是最高速、有沒有在超車都堅持要開在超車道
擋住整池水,不讓別人喝要如何形容?
霸道?

那台"最高速?"的,不算"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沒車可超,有安全距離
堵塞後面的110,還不用罰?

連您自己的"最高速限"也沒有,這想說服誰阿?
所謂推理,不就是找出"遺失的環節"
小弟找出那"遺失的環節"了
您有去想辦法"自圓其說"?
陳阿瓜~ wrote:
主觀 客觀都是你在講啊
堵塞定義請依照主管機關定義「達到最高速限即不構成堵塞」
在未有第三方檢測下 你又如何認定他堵塞? 這根本是你主觀認定別人堵塞
你這根本是有罪推論原則嘛
不過也不意外 因為你本來就認為「擋到即堵塞」和速限無關

另外誰跟你說「要有超車事實才有路權」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超車使用 貼過很多次了

自由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限?
你主關認定別人不到最高速限 就要別人滾出內車道
這就不叫做「妨礙他人自由」?????
你要主張超車權利?
那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卻要被你閃燈喇叭 你又有尊重人家的權利?

這是正義女神



象徵:
1.天平:公正的審判
2.劍:懲奸除惡的制裁之力
3.眼罩:無視被告的容貌、權力、身分、家世、地位

法律基礎就是公正道德的正義

主觀、客觀當然不是個人說得算
所謂法律自由,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限
前車自由判斷的最高速限
妨礙後車判斷的最高速限
客觀上,不叫堵塞?
沒有公正第三方檢測下 你又如何認定自己是最高速限?

法律上寫著"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您眼睛想必也是會害怕那種,會自動看不到不想看那種

擋住小弟自由判斷的"最高速限"
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
只會"宣導"跟"建議"
沒有力量的正義等於沒有意義
不就是台灣交通亂象的主因?

那些大部分仍然沈默的所謂良知
其實直接參與了搭建暴政的立足點
chienchenghung wrote:
有何不同??可以拿...(恕刪)

原來慢速超車會被罰喔~

在哪裡?
哪張罰單?

你根本把既沒超車,又開不足最高速限的佔用車被開單的拿來說嘴而已。

太多慢速車行駛內側車道被開單的例子了,
他們清一色都是既沒超車道超車行為,也沒內側車道開在最高速限而被開單,有空多看點新聞。



8924132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恕刪)

管制規則中,小型車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用來行駛小型車不是行車道喔~
這小車是開在哪個"車道"?

又在貼不相干的正義女神圖片了!

真正的亂像就是你這種明明是合法用路車卻硬扣別人堵塞他人,結果自己堵塞他人都不提。
herblee wrote:
發生錯誤的原因說很...(恕刪)

下階的"裁罰基準表"可是受上位的法律要求遵循的!
上位法律要求遵守下階的交通規定,
基準表也是根據法律,管制規則條文制定,
何來抵觸之說~別亂扯了。
而基準表中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指的是"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根本"沒超車卻行駛超車道的類別",沒這選項要憑甚麼開罰?
裁罰基準表違反多項法律原則, 也違反多項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明顯違法! 上面幾樓已予敘明

高管規則當中, 根本沒有 "小型車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樣的文字!(是有條件的但書!)
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小型車用路人! ("容許之"的主詞都弄錯了!)
"行車道"是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的東西! 那是歷史法規! 民國94年以前的!
基準表必須根據法律,不能自創, 跑出法規所沒有的什麼"最高速度"????????
反而漏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漏列法律33-1-3對於"走錯車道",無路權行駛超車道 的罰則!

8924132 wrote:
這是正義女神象徵:1...(恕刪)


哇! 這是Frankfurt 老城廣場那尊 Justitia, Römerberg Frankfurt !
後面那第二尊的那個地方就不說了! 真的被矇上雙眼了! 她手上的天平是否傾斜?已經看不見了!

是的, 應依據法律 !
問題是, 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 ! 違反多項 法律原則!

"讓"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我國法規已經修改, 民國96年之後, 引入國外""路權歸屬" 概念! 很多人卻還停留在民國94年!
"路權歸屬" 為何 ? 車道就歸誰使用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內側車道內,車道線之內的路權)
(是進入之後(紅線),有55m車距(條件; 高管規則6),必須遵守的速限)


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 進入內側車道 !
法律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 去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 !
路權依法律分配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適用於之前 "跨行內/中車道 車道線, 這違反路權,走錯車道!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不再超車,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

herblee wrote:
裁罰基準表違反多項法律原則, 也違反多項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明顯違法! 上面幾樓已予敘明

你是大法官?違不違法你說了算?

同理
你散佈謠言, 明顯違法!前面N樓已予敘明
都開到160了,當然要讓出內車道
herblee wrote:
裁罰基準表違反多項...(恕刪)


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開頭寫得很明白了,
駕駛務必遵守管制規則的規定,
裁罰基準表根據管制規則規定,
"未依規定行駛"是指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根本沒有"未超車行駛超車道"的規定。

此外,高管規則的不堵塞,允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規定你在質疑,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又何必規範內車道?

因為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一樣,但最低速限可都不一樣。
外線可以開60,中線可以開80,故要求沒超車的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只是把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訂出來。
你竄改的最高/最低速限標誌都是110(實際上沒這標誌),講的就是指內側車道,而不是指超車道。

超車道最重要的是有沒有超車行為。
中線車道可以開80,
超車道的車只要能超過80,超中線車,就是超車行為。

樓上就有人被你誤導了,誤以為慢速超車會被開單。
實際上被開單的都是超車道沒超車行為,也沒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而被開單。

內車道開77的小姐被攔,就是"未依規定行駛"的例子,她77走外線就不會被開單。


herblee wrote:
發生錯誤的原因說很多遍了
下階的"裁罰基準表"錯了! 要改


所以在裁罰基準表修改之前

目前務實上到底可不可能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定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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