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herblee wrote:
這在 監察院 過去...(恕刪)

既然裁罰基準表中33-1-3未註明"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之項目

若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

即屬未依車種及違規嚴重程度採分級裁罰,不僅有違比例原則 ,亦難遏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又如何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
chiayingcool wrote:
既然裁罰基準表中33-1-3未註明"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之項目

若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

即屬未依車種及違規嚴重程度採分級裁罰,不僅有違比例原則 ,亦難遏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又如何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
...(恕刪)

又無限迴圈了????
說了這麼多路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1)法律處罰條例33條,(2)法規高管規則8-1-3,加上(3)中央分隔島的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了一個可行駛的範圍。
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由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法律有位階 , 說很多遍了
您這種說法 就又是"倒過了!" 怎麼又拿下位階法規去推翻上位階法律???????

不能以低階的 "裁罰基準表" 去改 上位的法律 !

法律有授權範圍 ,說很多遍了 ! 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授權的部份只能裁量罰 3000-6000, 不能裁量不罰 !
違反33-1-3 就是要罰! 不能不罰!

行政機關不是為所欲為, 必須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不能違法!


herblee wrote:
授權的部份只能裁量罰 3000-6000, 不能裁量不罰 !
違反33-1-3 就是要罰! 不能不罰!


從頭到尾我都沒說不用罰

而是如何裁量要罰多少?


前面您說無超車時行駛內線能以33-1-3開罰

但裁罰基準表中33-1-3未明訂無超車行駛內線相關情節輕重及罰鍰金額

顯然罰多少只能由員警自由心證在3000-6000之間做選擇

但"未依車種及違規嚴重程度採分級裁罰,不僅有違比例原則 ,亦難遏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既然是這樣

如何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量罰鍰金額?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中線車的最高最低速限是110-80,
請問,在超車道用90來超中線的80的車,
跟內車道最高速限110相比,90算慢車,對吧~
請問,慢速超車有違反超車道的那一條法律,請指教?
你可以慢慢想~沒關係。




何須慢慢想??



雖然 "高公局" 與 "法律條文" 的標準跟立場 "不同" !!

但至少還是會取締 "最高速限 - 10" 以下的烏龜車輛!!

最近這類新聞滿多的!!

自己去查查就知道高公警察是以哪條法律開罰了!!



不用動不動就扯到中線道車輛?!

重點是 "內側車道" !!

你也知道 90 算慢(龜)車啊!!

真佩服你能將慢速超車說的這麼理直氣壯!?

所以你從高雄到台中的距離.

剛剛好從 90 加速到 95 ?!

一百多公里的距離才讓你增加五公里的速度?!

剛剛好期間你又有超越 80 的中線車.

從高雄慢慢超到台中.

從高雄慢慢加速到台中時.

又剛剛好速度增加到 95 了?!

最高速限不是 110 嗎??

對了.

上述個人最後可是有幫你增加了 5 公里的速度喔!!

chienchenghung wrote:
何須慢慢想??

嘆氣嘆氣嘆氣

雖然 "高公局" 與 "法律條文" 的標準跟立場 "不同" !!

但至少還是會取締 "最高速限 - 10" 以下的烏龜車輛!!

最近這類新聞滿多的!!

自己去查查就知道高公警察是以哪條法律開罰了!!

看來你根本搞不清楚行駛速限和超車速限的不同
你真以為H負智人說【小型車】要用最高速限超車是對的啊?

加問一個你腦筋可能會打結的問題:
【大型車】用內線超車的最高和最低速限各是多少?

套句小賢子說的:你可以慢慢想~沒關係。
劉奕兒612 wrote:
看來你根本搞不清楚...(恕刪)

不好意思 我插個嘴: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問你幾個問題:
法規的主條文是什麼?內側車道的主要功能是什麼?但書的條件是什麼?
每台車錶速不一樣 一整路開內線 錶速快的會不會堵塞錶速慢的?
每個人對十公里的寬限值的解讀不同 速限100開100的一整路開內線會不會堵塞開110的?
速限110開110的一整路開內線會不會堵塞開120的 這樣算不算堵塞行車?
你可以慢慢想~沒關係! 不要又答不出來就假裝沒看到哦!

理論上最高速限不會堵塞行車 但實務上存在錶速差和十公里寬限值這兩個變數
如果大部份人都以自已認知的最高速限一整路開內車道
有GPS的車還好一點!如果是沒有GPS又搭配快樂錶的車也都這樣開
請問你覺得高速公路的路況會變得更好還是更差?

chiayingcool wrote:
從頭到尾我都沒說不.
顯然罰多少只能由員警自由心證在3000-6000之間做選擇

但"未依車種及違規嚴重程度採分級裁罰,不僅有違比例原則 ,亦難遏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既然是這樣

如何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量罰鍰金額?
.(恕刪)


發生錯誤的原因說很多遍了
下階的"裁罰基準表"錯了! 要改
不是倒過來改上位的法律!

上面都寫了! 為何錯了仍不自知 ?
因為
1. 沒有路權觀念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橫向路權 ← →), 不是依據"速限"(縱向路權 ↑ ↓)!
最高速限行駛 ? 是速限 ,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不是指定行駛 !
最高速限 和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的時空, 是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此非車道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前後路權範圍只有55m,超出則喪失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限縮於內側車道內的縱向路權! 並非橫向 內/中/外車道?走那一個車道的橫向車道選擇權!
"超車道"是三個字(車道路權!),不是超車,二個字
高管規則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法律(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
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但是, 必須離開中線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才能變換車道, 駛回原車道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當不再超車喪失路權之後, 由於前方還有法規供煞停之安全車距55m, 還可以行駛這55m到脫離中線車的路權之外, 再回到原(中線)車道。
法規許可的最大值只有55m, 不是永久!

2. 引用歷史法規,卻以為是正確法規! 拿民國94年的法規來解讀現行法規
法規早就改了, 不能再照著民國 94 年的舊法規解釋現行法規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都是已經廢止的歷史法規
這是民國94年前的舊法規, 不能以舊法規的邏輯來解釋現行法規?現行法規改了!要加入"路權"歸屬的觀念!
要有路權概念!這是取締"走錯車道" 的違規 , 不是取締"車速"? 完全搞錯方向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的是"內側車道"車道路權 !

3. 弄錯法規的時空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違規事項是33-1-3的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 不是33-2"超車後"如何如何!
(超車後喪失路權, 車子應該駛回原車道(中線)! 不會出現於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違反路權的違規, 不是 33-2 超車後致堵塞的違規 !)
之後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問題? 這不是進入內側車道的路權 ?
之前跨行中/內車道的階段?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此種(未來才會發生)路權? 如何拿來適用於之前跨行中/內車道 ? 侵入內側車道 ?????


4."速限"法規不只一條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最高速限 就寫在速限標誌上, 就是單一數字
但書成立是"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指定最高速限", 當然沒有最低速限! 當然不符合高管規則5
但書不成立, 就符合高管規則5 !
何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是高管規則5? 還是8-1-3但書 ??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高管規則5: 依『速限標誌指示』。為60-110km , 這有最高速限+最低速限,共同組成車速之區間限制,優先適用。
優先適用於三個車道(所有車道)
中線/內側車道都有速限例外(除書和但書) 不是全盤適用高管規則5的 60最低-110最高速限

但書及除書都是例外, 例外成立就會推翻 『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
但書通常為原則之相反,或一部份相反!!

5.明文規定為(速限)! 卻誤為駕駛人的車速???
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才稱為"最高速限" , 車裝儀表指示的是車速/速度!並不稱為"速限"


6.弄錯法規的授權對象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多少? 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 不是和用路人的車速直接劃上等號!
"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7.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不得類推/不得擴張解釋的原則
但書明文規定為限! 卻只看到但書,不問內容為何? 就機械式推衍,一律推翻前面的本文!
原則法從寬解釋例,例外法從嚴解釋(明文規定為限)。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8-1-3 但書只有速限! 沒有半個字"超車道"! 因此,8-1-3但書只能推翻原速限! 無法推翻超車道!

8-1-3 但書, 但○○狀況下(條件)-→,○○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但書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 ╳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卻錯誤倒推法規, 以為"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8.以為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 的車道空間(車距)?
以為法規只有一條8-1-3但書,沒有高管規則5!不看8-1-3本文的規定! 也不看高管規則6 的規定?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能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要有車距才辦得到!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只要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9.誤以為路權專用? 以為"超車" 和"最高速限行駛" 都是萬年永久專用???
"超車"是車速高於中線
在行車過程中, 車速可能高於中線(擁有路權), 車速可能低於中線(喪失路權)
永遠定速,永遠"最高速限行駛"也是不可能的!
前方無車距必然要減速!(110km←→55m), 就算車輛密度沒有增加(車距不變),S同步車流也會因為爬坡減速,車道縮減,車流匯入(交流道),變換車道,收費站,等等瓶頸,而發生"車流擾動"disturbances" , 車流擾動會造成 speed adaptation 車速調整, 改變前車和後車"穩定"行駛的狀態 。

超車會變化, 路權會變化! 車速會變化不可能永遠! 不可能像公車道,機車道! 公車,機車 的身份是不變的!
怎麼會拿 公車道,機車道 的思維來看待"超車道"和"最高速限行駛"?????

路權本來就不是專用! 不可能永久持有!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路權是有範圍的, 本來就不能佔用不走!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
「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chienchenghung wrote:
何須慢慢想??雖然...(恕刪)

"高公局" 與 "法律條文" 的標準跟立場 "為何不同" ?

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要求遵守管制規定,
高公局依管制規定開罰,又有何不同?
你該不會把複製兄"自己的解釋"當成法律來看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公局" 與 "法律條文" 的標準跟立場 "為何不同" ?




有何不同??

可以拿兩者文字去問問你的任何一位國文老師!!


高公局解釋函標準是 "最高速限" !!

高公局解釋函立場是 "最高速限 = 不堵塞行車" !!


法律條文標準是 "有無堵塞行車" !!

法律條文立場是 "有無堵塞行車 決定 可否最高速限行駛" !!


上述兩者的 "標準跟立場" 又哪裡相同了嗎??

有疑問??

真的可以拿 "高公局解釋函" 跟 "法律條文但書" 去問你的任何一位國文老師!!

相信他們會跟你解釋兩者間的文字解釋有何不同!!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要求遵守管制規定,
高公局依管制規定開罰,又有何不同?
你該不會把複製兄"自己的解釋"當成法律來看吧?




跳針?!

你前一篇要的答案與你這篇的回覆不是自問自答了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跟內車道最高速限110相比,90算慢車,對吧~
請問,慢速超車有違反超車道的那一條法律,請指教?
你可以慢慢想~沒關係。




自己的前後兩篇回覆的文字到底要表達什麼都搞不清楚??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應該知道只有中,外線車道有最高/最低速限的限制。
但只有內側車道非超車時,卻只有最高速限的單一速度才能使用。
而在超車道用來超中線車時,超車可沒限制非得用最高速限超車喔~"慢速超車"依然是合法用路。

知道但書的用意了吧~




在超車道超車時確實是 "沒限制非得用最高速限超車喔~" .

但依你自己提出的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當你在 "超車道" 用 "最高速限 - 10" 以下的速度 "慢速超車( 90 )" 時.

在 "當下" 被高公警察偵測到是 "最高速限 - 10" 以下的速度時.

是合法用路嗎??

會不會開罰??

有違反超車道的那一條法律??

不是說過了!!

最近這類新聞很多!!

都沒在看新聞的嗎??

但書的用意是這樣嗎??



呵呵!!

為辯而辯!!

為爭而爭!!

不管是 "高公局解釋函" 或 "法律條文" 還是 "你的回文" .

文字都在那邊!!

還是那句話!!

可以拿那些 "文字" 去問你的任何一位國文老師.

到底是哪裡不同.



你想怎麼想就怎麼想!!

你想怎麼辯就怎麼辯!!

你想怎麼爭就怎麼爭!!

你想怎麼開就怎麼開!!



因為有對比才有比較!!

就讓看文的人去自行判斷!!



chienchenghung wrote:
在超車道超車時確實是 "沒限制非得用最高速限超車喔~" .

但依你自己提出的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當你在 "超車道" 用 "最高速限 - 10" 以下的速度 "慢速超車( 90 )" 時.

在 "當下" 被高公警察偵測到是 "最高速限 - 10" 以下的速度時.

是合法用路嗎??

會不會開罰??

有違反超車道的那一條法律??

不是說過了!!

最近這類新聞很多!!

都沒在看新聞的嗎??

但書的用意是這樣嗎??

前面說【沒限制非得用最高速限超車】
後面說【用90慢速超車】是違規的
前後矛盾 真是頗呵...
還是你要不要跟大家講【內線超車的最低速限是多少?】(我想你根本不知道)

再來
新聞播的都是【非超車時低於最高速限-10行駛】被抓
你都沒在看新聞的嗎??

要跟人家辯 拜託先去做功課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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