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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繳稅金給政府,政府有編預算給警察。那執法就應該給警察去執行,而不是用「人民」去執法。人民幫警察執法,像共產國家一樣,讓人民互相監督就好了,那要那麼多警察幹嘛??
法律是訂來「教化」民眾,不是用來「懲罰」民眾的。
說個例子,
已故基隆市長許財利,有次的市民有約,有民眾跟市長哭訴說,警察開一張違規單子,他一天的收入就沒了,然後他一個月被開了4~5張單子,連生活都困難,請市長幫幫忙。市民說,他知道違規是不對的,但是有時候是不小心或情勢所逼,不得不違規。被罰是應該的,但是執法這麼嚴,一個月4~5張罰單,過日子都有困難。
許市長聽了之後,難過得流了眼淚,並把警察局長叫來,提醒局長要體諒百姓生活的辛苦。
爾後基隆市路邊違停,警車都會鳴苗,提醒附近的車主前來移車。如果警告後無人回應,才會開單或拖吊。然後馬路上就常常會出現巡邏的警車,讓交通不會被違停阻礙,也提升見警率,降低犯罪率,一直到林右昌上任,才加強取締,但是見警率也降低了....
該警察做的,就該警察做,如果想當正義魔人,請報考警察。台灣的警察很缺人.....

~感恩、感恩、再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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