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待轉區可以待轉嗎?答案出乎意料!

德州地鼠陸龜 wrote:
你是不是跟我一樣,騎(恕刪)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
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
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
開啟警示燈。

實在找不到有條文規定,在不需要"兩段左轉"的路口,用兩段方式左轉要被開罰!
只要不阻礙正常車流,不造成他人行進危險兩段左轉沒什麼不妥!

不要停在斑馬線上
不要停在路口車道中間
geoguide
你的理論正確,但現實上有很多無待轉區待轉被開單例子,但也有少部分被撤銷(某警局公開說可申訴銷單).
沒待轉區不能待轉阿,真得不知道,車多還是會先旁邊停,再轉過去。不過想想,有些路口,上面會標示「此路口機車可以待轉」。按照這種標誌邏輯的確好像應該是不能再沒待轉區待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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