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tHA wrote:
時速100公里時跟前方50米車輛按喇叭/閃兩下大燈,誰看得到?聽得到?
國道是汽車專用路權,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50米以上,只能各憑本事變換車道超車。
行人在國道上走,只要有注意有煞車,撞死也不用賠(但不能因行人違規就故意撞死人)
國道是汽車專用路權?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路權可以取得 , 路權也會喪失 , 會因法律規定的條件轉換而改變 , "路權"根本不存在專用 !
麻煩請看法規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擁有路權者 先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上面194條已經說明,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該綠燈時間內取得路權 , 時間更迭 轉換為紅燈後, 喪失路權
路權可以依法取得 , 時間更迭 ,依法路權也會喪失
況且 "路權"都有法規所授予的 "有限範圍" , 超出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同樣是喪失路權 !
路權根本不存在 "專用"?
這是搞混了"通行權" 誤為 路權(先行權) 的錯誤
必須先擁有 "通行權", 才能被法律授權 分配 某一條車道上某一寬度/長度 車道 的 "使用權利"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9 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這些 行人 農耕機 沒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的通行權 , 根本進不來 , 自然無法參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的"路權"分配 , 自然沒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之 路權
『路權』是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不是只有"使用道路"(通行權) , 還有" 權利分配"(路權)
道路是供 "眾人" 一起使用 , 所以 每台車只 分配 "一小段道路" 的 使用權利
有通行權進入高速公路的車, 並不是 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三個車道都有 各自的 "車道路權"規定 , 這個車道 誰能使用? 何時能使用? 何時必須離開 ? 都必須依法律規定!
完全不存在什麼 "專用"?
能夠上來高速公路的車 , 必須依法律分配而擁有各自一小段 "路權"
所有車都要禮讓
擁有路權者 可以使用 某一小段道路空間 , 喪失路權者 自然有讓離, 這是尊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RentHA wrote:
按一下喇叭跟閃兩下大燈,是可到對向車道超車的一般道路交通規則,這是給包含汽車/行人/機車共用的交通規則。國道沒法在對向車道超車吧?
這可有依據法規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條文字 那來的 對向車道超車 ???
且依法律規定, 非超車喪失路權是自動離開 , 根本不須要後車按一下喇叭跟閃兩下大燈 趕 , 自己就要離開了!
此時(超越時)持續打 "左方向燈" 是 告訴後車"我正在超車當中" 請稍候 , 這不是佔用超車道 , 只是短暫使用, 不必您閃大燈趕, 我先閃方向燈 , 超過去就會離開
RentHA wrote:
國道大客車/大卡車慢速車的超車道是偏左中線,
內側車道是中線龜車的超車道,
但就算在外線超車只要沒超速也照樣合法,
明文規定 駕駛人 ...,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Gesetzesvorbehalt),係指任何行政行為或規定均有法律明確授權。
外側超車 非常危險 , 法律完全沒有授權能這樣做
您知道 只有正確的內側超車 , 英文 才稱為 Overtaking 超車嗎 ?
外側超車 是 等於 = 非法超車 , 這個名詞被稱為 Undertaking 非法超車 , 是非常危險的違規行為
在德國 , 外側超車 最嚴重有可能是以 刑法的 危險駕駛 (公共危險罪) 來 論處
德國公路法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stvo/BJNR015650970.html#BJNR015650970BJNG000200314
I.
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刑法§ 315c StGB - Gefährdung des Straßenverkehrs 有"危險駕駛"的規定
錯誤的超車可以為輕罪,受到懲罰,也可能是刑事罪行(§315C條第1款第2號),“刑法”)
為什麼"外側超車" 不安全 ?
(1)因為這是 逆著車流 "內快外慢" 的行車次序
外側超車 是 變成 "內慢外快"
這 單一台車 外側超車(內慢外快) , 是對抗整體車流"內快外慢" 的次序 將會引發嚴重的車流擾動
物理小常識 ,河水流速呈現梯度分布,河水中央流速最快 , 由中間向兩側遞減!
另外由於河岸的阻礙作用,使得河岸水的流速大大降低。
車流如同水流 , 車速 : 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
外側車道 與 加減速車道相接, 是兩股車流匯流(合流之處) , 是最容易有"速差"變化的車道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在Q有上限的情況下 ,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是呈反比的
速差越大安全車距縮小越快 , 越危險 , 利用 右邊的車道超車 , 速差(V1-V2) 的差值越大 , 車距不足越危險!
(2)右側超車 是走在 駕駛人 視線的死角
左側超車比右側超車安全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0182
這一篇已經說明 ,
右駕左行國家(右邊是內側),日本,香港,新馬,英國, 方向盤在右邊,駕駛坐在右邊
1.右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右邊,看的比較清楚
2.因為慢車靠左,內快外慢(左慢右快), 超車要快, 所以超車走右邊
如圖

左駕右行國家(左邊是內側), 北美, 歐洲大陸部份, 台灣....方向盤在左邊, 駕駛坐在左邊
1.左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左邊,看的比較清楚
2.因為慢車靠右,內快外慢(右慢左快), 超車要快, 所以超車走左邊
如圖

其實, 依據法規是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我們都是由匝道(最右邊)進入主線車道, 先駛入外側車道, 不是飛進(螃蟹橫行)內側車道
依法不存在"右側超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中線/內側車道 在外側車道的左側
這個超越 當然是 左側超越
外側車道右邊是路肩 , 路肩不稱為"車道" , 當然不可能右側超越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若依照法規8-1-1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必須有一台前車待超, 必須是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才能暫時利用中/內車道
依法是 8-1-1 中/內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8-1-2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內側車道(二車道) 中線車道(三車道)
任何車擁有路權 都能使用 中線/內側車道 , 條件是 "超越前車" , 超越外側車道 前車
進入 內側車道(二車道) / 中線車道(三車道)超越外側車道的 前車 , 並不是整條"基隆-高雄"中線/內側車道通通都是路權 , 不是 , 每台車 只分配到 (『安全車距』+車長 ) 長度的使用範圍 , 只有一小段的車道長度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內側車道 對中線/外側車道 超車 !
依法只能只能左側的車道超越/超車"右側的車道"! 並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那代表有車不守法! 未依高管規則8之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可以右側超車? 是因為左邊車道太擠了!沒空間, 太擠過不去才走右邊的!
能由右邊超車? 代表右邊的車道有更長的車距,車道很空! 沒有依照高管規則8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無路權直接進入中/內車道!
其實,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而是 「限5」標誌 ! 變更為那一種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無關車道之使用, 和車道路權歸屬於誰?沒有關係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 是速限 !
應該是取得路權者使用內側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原本就規定了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取得中線車道路權!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非超車無 中線車道/內側車道路權 , 當然只只行駛於外側車道 !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超車道』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當然是"超車"那一方擁有優先路權,沒有路權的一方要讓離超車道!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出55m之外, 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
走在不是法規所規定的車道上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車身佔用了5m 長的內側車道, 前方安全車距佔用了55m, 總共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讓超車道少了60m的長度可以使用!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Overtaking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非法超車Undertaking! 這違反了高管規則11 !
當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暫時利用中線/內側車道!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超車) !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高管規則 8-1-1 /高管規則8-1-2 )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法規有寫"暫時利用○○車道"!暫時 !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來的外側車道!
而且,依據 我國簽約 , 法律地位等同於國內法律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還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比右邊慢 就不是 "超車 " (比中線快) , 就是喪失路權 ! 沒有超車道路權 ! 沒有法律所授權的"使用權利" 去使用內側車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 , 超車要走內側車道 , 怎麼會不依據法規去走 "外側車道"超車?
RentHA wrote:
而中線龜車超車的平均時速會低於最高速限,只能佔用一下內車道/超車道。
完全看不懂 ? 最高速限又不是路權 !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中線車道,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外側車道, 得以行駛 所有主線車道 !
是所有車都不能"超速" , 這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根本就不是路權, 和法規規定能走那一個車道完全無關
這樣說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RentHA wrote:
所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是給中線龜車的超車原則,
但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則是通則! (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快車專用道)
完全弄錯法規
並非只有 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這項 駕駛人無條件遵守義務, 適用於 所有主線車道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中線車道,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外側車道, 得以行駛 所有主線車道 !
以您的邏輯 , 應該所有主線車道 通通都是 "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快車專用道"?????
每個車道都是專用道 ? 還稱為專用嗎 ?
而且, 此但書 根本不是 原則 VS 例外
請參見"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8-1-3但書句式為「但... ...得」。並非 「但... ...不得」
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不是規定為 ○○車道 ,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單一『最高速限』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法規完全沒有"快車專用道" 這種東西? 怎麼自創法規沒有的東西 ?
最高速限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權利!
超車道 一直都有"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 並非遵守 " "最高速限"這項義務 , 超車道 路權(使用權利)就會變不見 ?
並非不必超車 !
豈有拿 遵守義務 去 牴觸 使用權利 ?
無論速限如何改變 ,
法律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法規明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除此之外,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車道的名稱了! 就只有『超車道』! 其它的,則是法規完全找不到!
拉丁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即(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
法律/法規/標誌 皆明示為『超車道』! 即已排除內側車道為其它種類車道了!
RentHA wrote:
注意!並不是 超車=皇帝大!
就算超車也不能超速(超速罰單3000起),
超車照樣要保持安全距離!(未保持距離罰單3000元起)
要不然,在有測速照相的地方超車時也超速試看看!
現在民主時代, 是依據法律 , 沒有皇帝了 !
超車道路權 來自於法律的授權 !
沒有超車行為 , 沒有路權, 這台車不可能出現在內側車道上
非超車還侵入內側車道 , 是違反 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一台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 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 更不可能在內側車道上保持什麼安全車距?
沒有"超車道"路權 , 這些都是不可能發生的事 !
比 路權範圍內 40-55m之內的中線車快 , 方能因為超車擁有路權, 才能 使用內側車道

能使用的 路權範圍只有"安全車距40-55m
依法 , 超車後 , 有安全車距 , 喪失路權了 , 依法是 『駛回原行路線』
這喪失路權是 自動離開了 !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人人依法, 擁有權利就能使用, 無權利,超出使用權利範圍之外, 就有禮讓之義務 !
但書限縮解釋,法規授權A(遵守速限)? 不是擴張去做B(非超車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並不能拿這個理由來適用於,之前的時空所發生之"跨行內/中車道線","侵入內側車道"違反車道路權??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不存在的"車道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