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wbow88 wrote:
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燈光規定在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裡面的燈光有方向燈。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
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
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
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試問前車一直閃左轉燈或右轉燈 卻不轉彎一路直行
身為後車的你要如何判斷前車到底要不要轉?
還是前車只是單純忘記切回去?
如果你超車跟前車發生車禍,前車說他有打方向燈
結果前車3公里前方向燈就一直閃卻都不轉彎
你準備超他車了,結果他就轉彎了
要算誰的?
講了半天還是沒講到重點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那規定呢?
處罰理由就丟一句 未依規定就好了嗎?那規定在哪呢?
後車要怎判斷我哪知道
我只想問處罰的依據在哪裡
hgt144 wrote:
本人檢舉過樓主所說一樣的情形,檢舉內容描述{未依規定正確使用方向燈,打右側方向燈卻一路直行。}並附上影片檔。
交通隊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來信反應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檢舉交通違規情事1案,已由本局鳳山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所附相(影)片該車交通違規,以該車輛違規屬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舉發該車交通違規行為。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鳳山分局交通組承辦人陳武郎(電話7194116)聯繫,我們同仁將會再詳細為您說明。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李永癸敬上
這種開罰很容易就被上訴
訴願理由很簡單
直行打燈沒有違反任何法條
有人因此受傷,用刑法的過失傷害那還可以玩
沒人受傷,你用交通規則再怎找都找不出東西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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