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廣告
R154842 wrote:
你屁話真的很多
你不會是做水貨貿易的吧?
不爽台灣法規 你可以移民對岸
今天我們活在台灣 就是遵守台灣法規
不然你看日韓港澳哪個國家要你就去吧
一大堆沒領牌的車子 開出去出事了然後找不到
對於這種本來就該嚴懲 然後你開始扯酒駕
兩馬子事 你硬要扯在一起?
那你心情不好我可以打你一巴掌?
問我為什麼要打你一巴掌?啊你心情不好啊
fsvbzq wrote:
你的前兩句話~真是一針見血~
沒領牌的車~被銷毀/對你/對我/對台灣/...很重要嗎?
管那些不守法的人幹嘛?
有時間關心這些不守法的少數人~
還不如去關心些跟大眾有關的事~
還在比例原則~還在不合時宜的法律需要修改~真是可笑~
那些民代立委~還有相關的公家單位~應該也沒那個必要~
浪費時間~在這些少數不守法的人身上~
只要抓到~依照現行法令~該銷毀就直接銷毀~
你有你的言論,我有我的觀點,不爽不要看,沒人強迫你。
人家在講汽車,你偏要講居住。要提住所,請到"居家"版去。
阿德勒--骨子裡自卑的人,通常會有這4種表現:
容易憤怒
刻薄
虛榮心
攻擊或反駁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最前面在說法治觀念薄弱的,原來是在說兩位呀! 自己跳出來對號入座。
cq5388 wrote:
你有你的言論,我有我(恕刪)
論壇當然就是這樣~
每個人都有其觀點~
"你有你的言論,我有我的觀點"
這句話是你在本樓唯一值得讚賞的地方~
既然你提到人格特質~
骨子裡自卑的人,通常會有這4種表現:
容易憤怒
刻薄
虛榮心
攻擊或反駁
講講看法好了~前3點~不反對~第4點的攻擊~應該也對~多少應該會有點關聯~
其實還有第5點~叫自大~或是自信過頭~甚至還有更多點....
但是第4點的這個"反駁"~這我就不認為了~
自卑所以喜歡反駁?或者是~反駁代表淺意識裡的自卑?
你自卑~所以你回文反駁?我也自卑~所以我又回文反駁?
難不成只要理念想法不同~不應反駁~ 不然即同屬自卑一族?
那01論壇~豈不全都是自卑的人?
既然你的本樓主題是~沒領牌的車VS銷毀~
何不繼續論述~沒領牌的車~不應該被銷毀的理由~來讓人認同呢?
最開始是扯酒駕~後來說誤會了~這就算了~
(我可以理解你是想用比較極端的例子~來凸顯你所謂的比例原則而已~)
現在又扯中華民國憲法?
有人反駁你~所以提出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這是表示~反駁你是不對的嗎?
然後還可以推論出來~原來反駁你的人~基於憲法第11條~就是法治觀念薄弱?
那前面又說~
你有你的言論,我有我的觀點,不爽不要看,沒人強迫你。
蠻矛盾的~
fsvbzq wrote:
論壇當然就是這樣~每(恕刪)
謝謝您的分析指教,本來就是嘛。
認為有理大聲說出來道理來說服別人,讓別人接受你的論點才是正道。(第69樓)
而不是 "什麼屁話?" 之類的。
文字是手寫出來的,話是從口說出來的,莫非他的話是從屁股出來的。
包容不下別人的論點,那還需要什麼討論嗎?
我所有的言論跟例子,都是延續那一篇社論來的,並非我原創,社論提到,我認為執筆者論述得不錯,心有戚戚焉,如此而已。
並且我所有的回文都是提到那個唯一銷毀是否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 壓根也沒主張說因車子單價高就不宜銷毀。而是認為行為人犯的過錯,應該依其過失輕重給予適當的處罰。)
只是針對那個拖車司機的無心之過,不需要用這麼嚴厲的處罰吧?
並非主張:
論述~沒領牌的車~不應該被銷毀的~
既然社論就是這麼比較,我也沒有發現有不妥之處呀?
而是
依犯錯情節之程度予以量刑,不是現行的齊頭式處罰(一律銷毀)。

原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汽機車駕駛人酒駕的罰鍰,都是新台幣1萬5000元至9萬元,新規定對機車駕駛人罰則不變,對汽車駕駛人罰則為3萬元至12萬元。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新增累加罰鍰規定,5年內第2次酒駕超標以罰鍰最高額處罰,第3次以上違規,按前次罰鍰金額加罰9萬元。
對於酒駕駕駛(這樣地嚴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法規也只是漸進式處罰,並非只要犯錯一律關起來判無期(+車子完全銷毀)。
對於拖車司機駕新車無照上路(未達嚴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法規卻是唯一處罰(車子完全銷毀)
這樣看來公平嗎?
同樣道理,之前有人認為酒駕駕駛處罰太輕,才會修法讓酒駕駕駛處罰變成更重些。
同樣道理,社論主筆跟我認為「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處罰太重,才會說民意代表應針對此類不合時宜的法律進行全面檢討,而非盡在一些新興議題的法律上爭露頭角。(立委諸公非得要自己的家人遭受到切身之痛時,才會認真檢視 / 修改這類攸關民生大眾的法條呢?) 原因詳述於第7樓跟第18樓。
加上前面不是也有人著眼於現在地球資源有限,環保意識抬頭。
只是法條一個往上修正,一個往下修正。
各位對於法條該不該往上修正或往下修正,大可以用自己的言論自己的看法來表達支持自己的主張。
但前面看來,很多並非如此。
用道理說服別人,讓別人接受你的論點,不是很好的討論與互動嗎?
至於心理學家阿德勒的論述:
阿德勒--骨子裡自卑的人,通常會有這4種表現:
容易憤怒
刻薄
虛榮心
攻擊或反駁
這是那心理學家的論點,認同也好,不以為然也好。
或是認為有第五點第六點,也是言論自由,如同您也可以加以論述一般。
而憲法第11條准許人民有言論...,我在這裡生活繳稅,發表我的看法,你可以不贊同,但有何權利要我遠走他鄉?
這權利義務不是憲法明定在那裏的嗎?
不是說反駁我是不對的。
是說我還是合法言論之下,不正是凸顯對方法治觀念薄弱嗎? (剛好最前面有人提及)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