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樓主所述內容違反社會一般認知,會受到不願意正向思考的人批評也是極度正常的。
此處爭議在於停放車輛的方式,在地方法規裡基本上規定機車應停於停放基準線內或停車格格線內,而這也是爭議所在。
到底是停車邊線內即為停車格內,還是單停車格的邊線才是停車格內,這是法規裡沒有清楚說明的部分,並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有第74條1項4款規定:「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其中的規定為地方政府另外規定的規則,而地方政府並無明確規定,致使執法單位也無法依法處理,也是目前機車停放的亂象源頭。
雖然樓主舉出案例確實有法規模糊地帶,但是妨礙並侵犯他人停放車輛權利的行為,如地方另有規定,仍然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4條1項4款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筆者認為此樓舉出的案例,應討論法規的不合理性與缺失之處,才是一位擁有理性的公民應該做的事,否則就會流於爭論與謾罵的無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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