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討論不要吵架;

禁止右側超車是否適用在同車道?
我覺得法規定義是很模糊的,
如果同車道禁止右側超車,那一般市區裡的小羊怎麼辦?
因為法規對於右側超車並沒有除外條款,也就是說是一體適用,
但根據法官實際判例來看,白牌同車道右側超車是不罰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指出:

「按機車為二輪交通工具,依臺灣地狹人稠之現況,原無禁止機車於同一車道內並行之可能或必要,交通法規亦未設有禁止規定,又行駛在「同一車道」內之機車,于必要時於同一車道內「超越」其他並行機車之駕駛行為,與一般「汽車超車」系指利用其他車道超越前方車輛之情形迥異,原無道路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五款規定應自左側超車,並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之之適用……..」


而就法院對於所謂超車定義則是以下: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認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超車」有明確定義,是指在同車道行駛的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的側方通過、超前之後,再駛入原車道內繼續行駛的駕駛行為。

很顯然所謂的禁止右側超車並不能適用在所謂的同車道超車的行為裡,當然一定會有人說重機比照汽車行駛,
但是真的要罰重機右側超車,要用哪一條罰?


tansywen wrote:
很顯然所謂的禁止右側超車並不能適用在所謂的同車道超車的行為裡,當然一定會有人說重機比照汽車行駛,
但是真的要罰重機右側超車,要用哪一條罰?...(恕刪)


45條第1項第3款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45條第1項第3款...(恕刪)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這兩條我也很好奇

有人成功過嗎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又來這種標題

交通哪裡不順暢?

北宜會臭成那樣就是這些重機害的。

閃大燈就要讓路邊?在台灣只會被當做是要來找事的。
影片簡單明瞭,重機要超車按喇叭,阿伯以為是摩托車靠中讓出右邊,重機認為阿伯故意擋不友善再次喇叭加閃燈,阿伯再靠中更多想說右邊這麼大是要我讓到哪裏,沒想到重機心裏不爽突然加速左超車,嚇到阿伯方向盤都抓不穩,重機超車後擋在前面阿伯看後照鏡又嚇到一大堆機車,以為這下惹到暴走族看到警察急的趕快向右開卻忘記先打方向燈,這下撞到樓主剛好把一切都合理話,都是阿伯故意的都是沿路故意在擋路,我只能說阿伯你真可憐啞巴吃黃蓮也不會上網討惜惜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45條第1項第3款...(恕刪)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純討論,第三款罰的不是同車道超車吧?

tansywen wrote: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這樣的話小貨車不讓要罰嗎?...(恕刪)


個人認為:
小貨車可以主張當時為連續彎路的單車道,右側即為懸崖,路中間則為雙黃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車輛跨越行駛。所以當時路況無法允讓或靠邊慢行,應為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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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破狼~丹 wrote:
個人認為:
小貨車可以主張當時為連續彎路的單車道,右側即為懸崖,路中間則為雙黃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車輛跨越行駛。所以當時路況無法允讓或靠邊慢行,應為正當理由。
...(恕刪)

可能可以,那純討論不要吵架;
那一般說來的話,假設前方為機車,是否可以用一樣的理由呢?
或許騎士也覺得很危險,所以堅持不讓的話,
結果就是像影片這樣了。
tansywen wrote:
可能可以,那純討論...(恕刪)


個人認為
單車道既然不能並行(超車),中間雙黃線也不能跨越(超車)
所以也有正當理由不允讓。

當我是汽車駕駛時
在這種連續彎路的山道上
我絕不會去按喇叭,要求前方機車閃靠邊
(除非是直線且中間非為雙黃線)

當我是機車騎士時,我很怕死
不讓,鐵定會被汽車駕駛按喇叭、閃燈、貼屁股...
靠邊讓了,又怕一個不小心被A到,可能就飛到山下或撞上山壁
所以這幾年根本不敢騎車上北宜

以上是理性討論
理智線斷掉、路怒症發作時
就變成:看、路就這麼寬、速限就這麼快、你是要我閃到山下給你飆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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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想鑽車的時候重機就變成機車、後面有車想超的時候又變成重機等同四輪

標準的投機心態


我有錄影、我有錄影、我有錄影

我要告你、我要告你、我要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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