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jokey10240 wrote:
討論這麼多,我想問,...(恕刪)

這是什麼瞎問題...
假設100好了,你同樣也使用100的時速,那不超速行駛沒問題啊,表示順暢啊,有什麼問題?????

再來你說車多? 車多時速降不是很正常的嗎?車多你還期待內車道都開到旁邊去給你開啊?
NAX-鴻 wrote:
這是什麼瞎問題...(恕刪)


所以嘛,就是你們這些自認為以最高限速行駛不用讓,才是造成龜速最大元兇
又找到一篇來自官方對這個爭議的評論 - 一篇由 行政院交通部道路安全督導委員會所屬的 " 168 交通安全入口網" 發布的交通評論新聞,這應該夠直接與交通主責單位相關了吧,來看看他們怎麼評論內側車道占用的問題,越到後面的論點越有感喔~

> 新聞原文連結: https://168.motc.gov.tw/theme/news/post/1906121102089

沒超速開在超車道卻被罵龜車? 國道有「最低速限」你知道嗎?
發布時間:107-05-17

1) 常在網路上看到,不少車友遵照速限乖乖開在高速公路,卻被後方來車閃大燈、按喇叭警示,心有不甘PO網訴苦,反倒遭到網路一陣抨擊;事實上,雖說高速公路依路段有100km/h、110km/h等不同最高速限,但其實交通部更有明文規定所謂的「最低速限」。.....................................

2) 常見到許多車友一上高速公路後,便連忙切到內側超車道,以為這樣只需注意右側來車,慢慢開最安全,但實際上這樣的舉動會影響後方車流,倘若隨意降到「最低時速」下蠕行;因此造成後方車流回堵,警方更有權依法開罰。

(請注意這篇評論毫無懸念的直接 "驗明正身" 稱呼內側車道為 "內側超車道" 或者 "超車道" )

(以上的評論都還算不溫不火,慢慢地精采的來了....)

3) 然而問題來了,法規制訂如此,就有不少車友覺得:「那我以『最低速限以上』、『最高速限以下』的車速開在超車道」就沒事了吧!事實上單就法規面來說,似乎合情合理,但卻無形之中在車流順暢的條件下,造成其他用路人困擾。


4) 但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市售新車的時速表所顯示之表速,必然「大於」實際車速,表速與實際車速向來都有近10至15km/h的落差,倘若把行車安全距離考慮進去,就會發現國道時常出現車流越拖越長,讓超車道無法獲得最實質上的運用之情形。

(然後主角高公局說話了)


5) 同時國道高速公路局更指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並只有在「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下,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連高公局都說,必須在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的前提下,才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那麼甚麼是 "超車道功能" ,不就是 "超車" 嗎?! 而且高公局再度驗明正身,重申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接下來,對 "堅持佔用超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們" 更挑戰的官方觀點來了)

6) 這也意味著,即便車友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超車道,倘若後方出現速度更快的車輛意欲超車時,在維持超車道功能的最大前提下,基本上還是會希望車友能在安全狀況許可下讓出車道,維持車流暢通。


(看到沒? 這裡說 "即便車友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超車道,倘若後方出現速度更快的車輛意欲超車時",用路人還是應該要 "讓出車道",以 "維持超車道功能",這是超車道使用的 " 最大前提!)

(最後一段的結論最刺激,希望 "堅持佔用超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們" 可別玻璃心掉滿地...)

7) 或許車友會問:「那後車超速的駕駛就沒事嗎?」,一來「表速與車速」落差,對方是否在法定速限內,這不是前車說了算;二來講難聽些,人家超速會不會被取締、檢舉那是他家的事,為了車流順暢以及行車安全,維持內線超車道淨空才是不二法門啊。


以上這些 1) ~ 7) 藍、紅色段落的文字可不是我的說法 (只有括號裡面的文字才是我的補充),雖然這篇評論的觀點真的超級像我的,但可都是 "道路安全委員會所屬的 "168交通安全入口網" " 的新聞評論內容,希望這些 "堅持佔用超車道因為不會被罰人士們" 好好讀一讀,才能對自己的社會形象可以有清楚的認知,別再傻傻地自以為你們佔用超車道的行為真是甚麼了不起的 "守法好公民"了!
三寶爸爸 wrote:
問題是在交通堵塞之前我在內線就一直是在超車啊,所以我是先取得路權,所以說在我後面的車最多只能跟我一樣都是屬於有超車的權利,都是平等的,不然為什麼政府沒辦法取締內線高速的龜車,因為他就是在超車道擁有超車權利呀,所以政府只能夠取締慢速車


除了 斷章取義 , 將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錯誤把 無設置者 的規定 ? 當成 已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的規定??

枉顧上方 條文已經白紙黑字寫了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超車取得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更是任意擴張 "路權"
路權 來自於 法規
路權 的取得 , 是來自法律的授權
問題是在交通堵塞之前我在內線就一直是在超車啊,?
怎麼可能一直 在超車 ?
(1)依照高管規則 8-1-1 及 8-1-2 的規定 , 必須是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暫時使用中線或內側車道
路權為 超越前車 , 才進入左邊的車道
否則無論車速多少 , 都應該靠右行駛
內側車道 因為是 車流的『 疏洪道 』 , 是 中/外車道都裝滿車之後 ,車距不足了 ! 車輛才會溢流到內側車道, 去做 超車 !

依法怎麼可能發生 交通堵塞之前我在內線這種事 ?
交通堵塞之前, 依法 車輛 應該在中外車道
發生了堵塞 → 車距被迫縮小 ( 由LOS C 轉變為 LOS D), 發生了 F→S 的相變 , 安全車距不足了, 才換一個車道


(2)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 來自於 法規, 依法律所授權 的使用範圍
法規授權了多長的車道? 供超車來使用? 依法只有 安全車距(40-55m)+車長5m =45m~60m
依法, 『超車道』是 一個 繞道 bypass , 繞進去一定要出來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繞道bypass, 繞進去一定會回來! 不可能定速持續行駛 !

除了 三個字的『超車道』? 還是有二個字的"超車"存在! 車道的定義及法規在高管規則2,8,9,11的路權規定都還依然存在, 法規白紙黑字行至安全距離後 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 就喪失路權了 !


超車是超 "路權範圍45-60m"內的中線車 , 不是對1公里外的中線車也能擁有 超車道 路權 ?
依法 白紙黑字, 不再超車 後 超出 安全車距 就喪失路權了 , 法律告訴你要駛回原車道, 怎麼還能一路超車下去 !

規定來自於萬國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在 1968年簽署過 ! 聯合國檔案當中還有!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簽過就不算數 ???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還有 11條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些法規沒寫 "『超車道』, 同樣不能佔用, 超車後就要離開 ! 回到法規所指定的"位置"

『超車道』這個名詞 ,"超車道 " 路權為超車, 超車道 還有比較車速, 比中線快的含義!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 一直都有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三寶爸爸 wrote:
所以我是先取得路權,所以說在我後面的車最多只能跟我一樣都是屬於有超車的權利,都是平等的,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5m長的路權 , 使用權利最多只有長度為60m長的車道

平等 ? 一點都不平等
每台車被法律分配只有 45-60m 長的車道 (路權框框) , 路隊長的框框卻是 無限大 ???
路隊長前方一望無際的車道 ? 為何是路隊長獨享 ? 路隊長使用的內側車道 早就超出法律授權的 60m

三寶爸爸 wrote:
不然為什麼政府沒辦法取締內線高速的龜車

因為不執法 , 當然不會受罰
因為毫無路權概念 , 不知道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了道路使用範圍 , 以為是路權天賦 ?以為搶快就能佔用 ? 以為佔用就有路權 ? 以為先搶先贏 ? 完全忘記有法律
因為 錯將 法律授予之 道路使用權利(路權) 和 速限(法律強制遵守義務) 混淆, 導致 權利和義務不分

三寶爸爸 wrote:
因為他就是在超車道擁有超車權利呀,

又以為 先搶先贏 ? 佔用"位置" 就不必依法離開 ? 除了毫無路權概念 , 更是毫無法治觀念

是因為"超車"(比 45-60m範圍內的中線車快而取得路權)
哪來 蠻荒時代 ? 因為佔用超車道 擁有超車權利 ? 這是叢林法則 不是 法治

法規白紙黑字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無條件遵守義務!遵守了也沒有權利)
並沒有拿"遵守義務" 去 侵害 "使用權利" 這種事 !
法規來源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速限』依法有兩種
(1)高管規則 5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有兩面, 指示為多少, 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2)高管規則8-1-3但書: 單一面"最高速限"標誌 ←於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LOS A, B, C )

怎麼會混淆在一起 ???

道路是公用!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不能行駛超過法律所授權的範圍!
不能侵入到別人的"路權框框"內
"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仍然是局限於 (路權框框) 之內
並沒有拿"遵守速限這項義務" 去 侵害 別人的"使用權利(路權框框)" 這種事 !
不是叢林法則 ! 不是先搶先贏 ! 是依法律分配 !

三寶爸爸 wrote:
所以政府只能夠取締慢速車

因為不執法 , 當然不會受罰

因為毫無路權概念 , 不知道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了道路使用範圍 , 以為是路權天賦 ?以為搶快就能佔用 ? 以為佔用就有路權 ? 以為先搶先贏 ? 完全忘記有法律 ,

因為不知道交通運作的學理 , 把交通現象當成文學來解釋 ? 挑選法條來適用 , 不懂超車道路權"超車"? 就跳過去不看 ? 看不懂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就自動忽視法條不解釋 , 突然找到法條有寫遵守義務 "速限"卻誤會成路權 ???

因為 錯將 法律授予之 道路使用權利(路權) 和 速限(法律強制遵守義務) 混淆, 導致 權利和義務不分

路權可以取得 ,也會喪失
超出法律所授權的使用範圍 , 就喪失路權了
jokey10240 wrote:
所以嘛,就是你們這些...(恕刪)

你到底再說什麼?
哈哈哈哈哈。
又一個鍵盤俠是嗎?我認為的不用讓你到底有沒有去看?
你確定龜車才是造成塞車的元兇嗎?
塞車的元兇一直以來不都是因為龐大的車流造成的嗎?
你們這些超速的不檢討自己,一直再惡意的攻擊合法的人,心態究竟是怎樣???
三寶爸爸 wrote:
最近有些人在內線開93km...(恕刪)


你當過兵嗎..?

以誰的手錶為主..?當然是班長的

速度表上的數字與執法員警的測速槍,以誰的為主...?這樣你明白了嗎..?
herblee wrote:
除了 斷章取義 , (恕刪)


不去自我引薦當交通部長..?打字複製貼上也需要時間,不如去當個官推動自己的觀點
高速公路至今不敢實施"區間測速",卻只會鼓吹車速與車道的使用..?這樣用處不大
NAX-鴻 wrote:
你到底再說什麼?哈哈(恕刪)

用鍵盤開車的人到底再跳針什麼?
龐大車流?不就是愛佔用內車道降速造成後方正常車速的車一直堆上來?,速度降了怎麼開快,邏輯有問題阿關超速什麼事,
JamesWK wrote:


不去自我引薦當交...(恕刪)



測速照相是落伍的觀念。台灣廣設照相機,結果駕駛觀念有比較進步嗎?路上還不是一堆三寶。去過歐美日開過車,回來台灣就知道台灣駕駛觀念有多差。
jokey10240 wrote:
用鍵盤開車的人到底再(恕刪)


別再為難這些 "堅持佔用超車道因為不會被罰的人士" 了~ 他們已經退無可退、面臨心理崩潰的狀態..

現在這群人除了只會跳針抓緊第8條第3項這塊遮羞布,強調他們自私的佔道行為目前警方是拿他們沒轍,罰不到他們;要不然就是毫無證據的扣別人超速的帽子以外,就這兩招,其他甚麼論述都講不出來了。

而且他們也不敢反駁、基本上就是默認了這種 "佔道為龜" 的行為是真不可取的,因為連立法院、國道警察、高公局、道安會、媒體、網路都認証了這種 "國道惡行",想必他們自己也心知肚明,他們的社會形象如何,現在也只能嘴硬、沒力的強辯幾句,我們都看在眼裡,既然如此,就放過他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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