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從我開始檢舉、研讀上萬篇判決書的感想,還有法院最常駁斥的用語,
就是違規最喜歡自己解讀法律。
針對一直打方向燈卻不轉彎,判決書中認定違規者敗訴,所提到的法源依據如下:
觀諸道交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2、6款及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範之立法意旨,可知使用方向燈係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尤其係位於原車道後方及欲變換至之車道後方者)得以正確預知該車之行車動向並為及時因應之安全措施。是所謂「應先顯示方向燈」一事,文義解釋上自應包含正確顯示欲轉彎或變換車道方向之方向燈,及開始變換前至變換完成之過程中應全程顯示方向燈。至於開始變換「前」於何時即應顯示方向燈,即涉及後方車輛之合理預期及反應之時間(與行車速度及距離有關),故駕駛人當不得於顯示方向燈之「同時」始開始為變換車道之動作,亦不得「提前」於數個得以轉彎之車流匯流路口即予施打,否則其他用路人自難於該車變換車道前明確預判並及時為正確之因應。
我查判決書有很多相同違規的判決,都是違規者敗訴。
(關鍵是通過數個路口)
法院一定會勘驗檢舉者提供的影片,
如果發文者此案,確定是 "通過數個路口" 持續打向燈,
應該會是敗訴,多繳300元收場。
也就是說,
一路打燈不轉彎是違規,法院是有法源依據來開罰,
現在就是看影片狀態是否屬於違規樣態。
你們沒發現嗎?法院判決文中標註出顏色的重點部份: 全是執法人員對立法意旨的假說臆測,都不是法條描述違規行為的原本樣態。
這些執法者,正用手指著自己的鼻子在開罵。
這不就是執法者期期以為不可的事嗎?請不要隨意解讀立法意旨!!!
莫非只有長官能百姓不能?
豈不奇哉怪哉精神錯亂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