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居民一周狂收三張罰單 怒嗆住家騎樓禁停車是惡法

騎樓的起源

從清朝開始....日據時期....現今

清代台北城內家家戶戶取用井水,街道兩側沒有排水溝,家用汙水甚至糞尿經常潑灑在門前,髒亂不堪。日本當局因此首先在城內的府前街、府後街、北門街設立下水道,以改善排水功能、確保衛生。」(註3)臺灣總督府發佈以衛生為本位的《臺灣家屋建築規則》,規定臨道路之家屋,必須設有檐庇之步道(亭仔腳)(1900年),利用建築解決衛生問題。1900年8月總督府發佈律令第14號《臺灣家屋建築規則》,1900年10月發佈府令第81號《臺灣家屋建築章程施行細則》。亭仔腳雖然於清末已經出現,但是法制化並落實是在日治之後。(註4)

1930年,新竹街升格為市,置市役所,是新竹設市之始。1930年3月25日,新竹警察署發佈《市民!!要覺醒呢》之警務政令,宣導「亭仔腳是公道也」(註5);為騎樓是臺灣人行道原型的具體史料依據。1936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都市計畫令》,規定沿行政官廳所指定道路建築之建築物,應設置騎樓或類似設備;這項規定至今仍然延用。

亭仔腳是公道也,騎樓是臺灣人行道的原型
臺灣自日治時期之「巿區改正」及至民國後之都巿計畫,騎樓之設置,均有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公共防火、公共防震、公眾通行之必要理由;政府提供建蔽容積獎勵、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諸多誘因作為條件交換,鼓勵設置騎樓,並要求騎樓必須供公眾通行。

「騎樓之設置除可提供人行避免日曬雨淋之苦以及有一舒適步行空間外,亦能維持道路交通之通暢,避免人車爭道,尤其在商業地區設置騎樓更能活絡商業活動及增加商業活動機能;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建築管理規則對於不同使用分區及臨接一定寬度以上之道路時,得規定須設置騎樓或退縮為無遮簷人行道。另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3節亦就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寬度及構造詳予規範。至各縣市政府則可依實際情形分別訂定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註6)

「亭仔腳是公道也」,騎樓是臺灣人行道的原型。臺北巿擁有全臺灣最早的騎樓建築,現代法規也依循優良的建築特設,要求商業區設騎樓。在政府的鼓勵與建蔽率法規優惠下設騎樓,建商有利可圖,於是轉瞬間臺北市稍寬點的道路兩側都佈滿了騎樓和店面,即使有些住宅區也一樣。騎樓提供日曬雨淋的保護,充分呼應了臺北氣候。騎樓也提供了臺北所欠缺的人行空間,形成公私空間的過渡,提供都市動線也為沿街店面提供了客源。

公眾利益與私人使用空間的交界,騎樓有其法規限制的責任義務
騎樓是都市計畫建築精密計算條件交換的結果;既滿足私人權益,也成全公益。地政登記制度,騎樓之所有權雖登記為私有,騎樓之所有權附屬於建物;然而,依法,建物完成之時,各項與政府優惠條件交換亦隨同完成,騎樓之使用權已專屬公眾通行,即為專屬行人通行;騎樓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遑論停放車輛或出租擺攤等。

建商住戶屋主依規定設計建物,取得建築執照,並於建造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則建商住戶屋主即當然應依法令規定使用建物;建商住戶屋主心知肚明;騎樓之法令規定明確,法令規定騎樓係供公眾通行使用,建物設計騎樓有多寛,建商住戶屋主即必須提供原設計之寛度供公眾通行使用。此項,中央法規已明確規定,透明開放,國人可查可遵循。房地買賣無論轉幾手,權利義務亦一脈相承。


「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常將自家騎樓築牆加裝鐵門,或將騎樓房屋供設攤營業使用,擺放與營業不可分離之生財器具;此不僅因防礙公共通行,將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且因已不符合供公共通行的減免原則,所以不能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註8)政府應依法行政與執法,提供行人安全、舒適、友善之人行環境;稅務課稅、警務開罰、路霸清除、違建拆除;淨空騎樓人行道,恢復騎樓及人行道原有功能。
承接上文

從各地方老街騎樓就可驗證上文
前有人還有人扯到什麼國民黨...真是夠豬頭的了!
騎樓法規供行人用從日據時期延用至今,政黨已數次輪替,無有效解,除非都更
從上看下來對那些自私不明就理的人..
台灣最醜的風景也是人!自私,狡辯

騎樓問題我認為要因地制宜,巷弄無實質供行人步行的騎樓可修法變更建物,補稅,
讓車可停入但不可超出界限,

huang635555
自家一樓如果空間不夠就打成室外很難嗎?[笑到噴淚]
就算騎樓是私人產權;停的下汽車嗎?還不是都把車屁股卡到人行道上
或佔到馬路上
henry999
目前法規,騎樓是私人產權,使用權是行人,政府為彌補公益使用,房屋稅及地價稅的減免,新聞被罰案例,不僅違停自家車還超出界限佔據道路用路人路權
停騎樓,有些真的凸的很出來
這種騎樓才是當初的目地,巷弄那種在當初建商建設時就沒規劃好,
亂建,就跟一堆鐵皮違建一樣,要執行困難,樓上那種騎樓已無行人通行實質意義,
要真正解決只有都更

md2hd86
騎樓跟人行道寸步難行,加上路旁車子停好停滿,難怪現在大家買個東西都要騎機車....
那就表示這些刁民沒有擁車的資格,你沒車位就沒資格擁有車輛,你可以買或租車位,或是都更,或是搬家,你要車位就要自己付出成本,而不是把自己的成本外部化,丟給其他人承擔。
中央的法規有問題,不去向中央主管機關抗議要求修法,整日底層互咬,中央跟沒事人一樣。
平心而論,讓車停騎樓總比停車道上好,有這誰好誰不好的共識,怎麼作不是很明確了嗎?
至於那些高道德標準的,聽牠們的話只能說你頭殼壞掉了。
fishing320 wrote:
整日底層互咬,中央跟沒事人一樣。
真的~~整日底層互咬
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是底層
這個很尷尬
我們不是住在那邊
很難去評斷是非對錯
在很早以前
台灣的私家轎車不普遍
建商在蓋連棟透天厝時
不會考慮每戶停車的問題
都是將房屋蓋好蓋滿~緊鄰道路邊線
一樓再設個"騎樓"通行用
這是古老時代舊式的建築思維
新式的連棟透天
都會將建築線退縮至裡面
前面留下停車空間
都沒有這樣的問題
鳳山這一個案子
也是台灣許多舊社區連棟透天所面臨的問題
隨著時代演進~家家戶戶都買的起私家轎車
於是就便宜行事~停在騎樓
騎樓如果停不下~就停在巷道上
造成大家看到的~巷弄阻塞
這種~警察來開單~應該也只是暫時性的
就是有人舉報~警察才會來了解
台灣每兩年四年~有選票的壓力
警察不可能每天都過來開單
民意壓力~那些里長議員市長~都不用選了吧
這種最後都是~出了事情~才在罰款 追究
比如 發生火災 或是有人撞到死亡
出事情了 才會追究
台灣社會 不都是這樣 因循苟且的 是吧
葉梓楓
沒錯!!透徹且專業[100分]
諸葛小花
沒錯!!透徹且專業[100分]
無解啦. 日本於1962年(民國 51 年)就制定車庫法

沒停車位證明就不准買車, 含機車

半夜三點沒停自家住處或停租用停車場一律拖吊,

62 年後的台灣 還在政府要提供免費路邊停車/停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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