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年度再字第3 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再審無罪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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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如下
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
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
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
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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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886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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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8866395
既然機車從路肩騎過來,那他就不是在車道上,
而是從路邊「起步」,起步應禮讓車道上的車輛才對。
這個判定結果早就已經偏差了,已經駛出道路邊緣線的車輛哪叫直行車?
用詞、定義都錯誤。
不過我覺得你車子也有點問題,
你有一張照片顯示,你在過停止線的時候,
你的車並沒有緊靠道路邊緣線,
就是關門沒關好,這樣如果機車只是騎在邊緣線上,
你還是主要的責任方。
至於檢方會認定這樣,
我覺得他是以過失傷害的論點下去看,
無關交通規則,也就是說,你應該還是看得到機車的,
像我也遇到很多白目機車,都騎水溝蓋,
但是我有看到我還是得避免車禍,
這是法律上心態的問題,
在看得到機車的情況下,
你應該還是要避免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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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886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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