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屎 wrote:自己被撞是沒有盡到...(恕刪) 一個人自由選擇自己不承擔最終責任那是誰要承擔呢?自己要開價高車輛開了又沒車體險出事被撞要等人賠等者又嫌別人慢自己也不先去修又怪別人被他打要以刑逼民以致拖延這前因後果完整的邏輯哪裡有不對?而"自己被撞是沒有盡到責任"這說法當然沒有邏輯可這是你說不是我說的所以不是你理解力有問題就是我文章讓你誤解了再不然就是其實你真了解其中文義但為了要製造我文章有邏輯問題因此簡化了內容將其中主體概念置換成不合理邏輯那自然你這"答案"就有問題產生大概不脫這三項你選一個吧
badboype wrote:也還好耶,人家豐田...(恕刪) "對方保險想用刑事講到不用超額出險,如此而已。",你確定是這樣嗎?不然可能有污衊保險公司的問題。車禍肇事只要沒有傷到人,就是民事財損求償而已,因為車禍大多是非故意的。而打人是故意的,是刑事,判得比較重,如果雙方願和解,法官是可以罰錢了事的。根本就是二件事。只是ALTIS車主仍要負責賠對方車損,負擔一定是保險公司付,保險公司是不管打人傷害罪這部份的,因為不在保險契約內。但是ALTIS才是事主,保險公司還是要事主同意才能賠的。ALTIS車主也願和解,可能是對方姿態太高,即然如此,就公事公辦了。最後結果就對方被判刑事責任,而保險公司依法院判決,賠對方財損而己。對方自已要考量好,要花多少去免去打人的傷害罪刑責而已。如果等判友刑事,可能公家收一筆或是對方坐牢,ALTIS車主收一筆。如果和解,ALTIS車主收一筆。說真的和氣生財。不要置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