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車輛佔用內側超車道, 駕駛觀念應該怎麼樣才算合理?

jason 567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請看清楚文字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法規授權對象為誰? 誰得以?
法規是"最高速限" 由原速限(高管規則5)變成最高速限行駛? 是誰的職權????
用路人如何決定速限?
這條法規是授權主管機關 "改速限" ! 根本就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不是對著用路人講的!

2."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根本就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是主管機關去改速限! 不是用路人爬上標誌?遙控?去改速限!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沒有因為遵守速限就衍生什麼權力!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容許的是"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不是用路人!

速限不是路權!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必須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在不同車流密度下,車速完全不同! 速限會因此改變!

3.依據高管規則5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完全和內側車道一樣 !
請問這是"路權"嗎 ?
這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完全不涉及路權!

4.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以"但字"開頭的文句是但書!
但書有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則 ! 不是漫天隨意解釋!
但書寫的是"速限",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造成解釋過寬, 連本文規定也被推翻!
現在就是犯了這個錯誤!
錯誤解釋到超過"速限之外",如(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則)",但書只能限縮於排除原本車道"速限"的通例。
依其句式 「但... ...得」。
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必超車 !

5.8-1-3本文為"超車道", 是以車道為單位! 以車道為範圍 !
超車道 相對VS 中/外車道, 不是同一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高管規則8-1-3但書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生效的時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車在中線車道, 不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速限"並非路權 !

jason 567 wrote:
不超車就喪失路權?大笑

顯然是毫無路權觀念
居然不知道 『超車道 』路權歸屬為何???
前方路口綠燈轉換為紅燈了,路權屬於誰??? 因為遵守速限就可以不用停下來闖過去嗎 ?
轉彎車遇到直行車,路權屬於誰??? 因為遵守速限就可以不用停下來禮讓嗎 ?
非超車是以那一種路權行駛內側車道????
拿一個不是路權的東西"最高速限"? 自稱能因此留在內側車道上?

jason 567 wrote:
你當內側真的是超車專用道哦?

顯然又弄錯, 搞混 『通行權』 和 「路權」 ?
"超車專用道"是通行權
在進入前驗明正身, 符合條件放行! 以此種身份進來後不可能在中途轉變的 !
驗不過, 是完全不能進入! 這是設定通行權!
超車道是"路權", 並非"通行權"
超車"專用"道? 超車要如何專用? 超車是會變化的輪替使用 ! 會比中線快(取得路權),會比中線慢/併駛/無車可超(喪失路權)
所以, 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道這種事 ! 全世界都沒有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輪到誰就換人使用, 用完就離開!本來就不可能是專用!
超車道 這個"超車",已經說明這個車道,不是身份的屬性!不是設定通行權!不是『道路使用正當性』? 而是"路權"分配!
這並不是那一台車身份確定之後,放行進去後就不出來的"專用"?
請問有那一台車的身份是"超車" 嗎 ?

這種"條件"會轉變的"路權"! 不可能說成專用 !
超車進入內側車道(綠燈)擁有路權, 非超車(紅燈)喪失路權! 本來就是輪替使用,而非專用!
如同交叉十字路口不可能專用! 紅綠燈會轉換,都是綠燈才通過, 能說成此路口是『綠燈專用路口』嗎?

反過來說成 "超車專用道"? 是那些車專用? 你說是超車? 這些車都還沒進入車道? 能未卜先知?預知有那一台車能符合"超車"嗎?
高管規則本來就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車道由法規分配! 做行車管制!
路權是輪替的! 超車取得路權!非超車喪失路權 ! 會因"中線車"的變化而輪替轉換 !
不是身份行為在過程中完全不變的 "專用道"
"專用道"在所有內側車道做"行車管制"嗎?, 檢驗那些車是"超車"然後放行? 讓這些車走"超車專用道"?
如果真有這種"專用道"? 必須保證這些車能一路在"專用道"上永遠在超車? 能嗎?
實際上根本就無法有這種管制! 能由用路人自稱, 我進入後一定會超車? 能這樣放行管制嗎 ?
完全不可能! 如果你進入後, 中線一台車都沒有?還超什麼?超空氣不稱為超車 !

"路權"都是相對的! 輪到誰就換誰進入! 不可能有"專用"這個詞
此種說法錯把"身份該當"的高承載?公車道?機車道?『道路使用正當性』身份的該當? 和『路權』混淆在一起 !
請問有那一台車的身份是"超車" 嗎 ?

路權則是相對的, 也必須尊重他人的路權, 也就是禮讓 !
路權依據法律,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義務)

jason 567 wrote:
這麼會講理論、研究、法條、規則
你為什麼要無視這條?????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面說太多次了! 這是內側車道"有條件"的"特別速限"規定 , 速限是 『道路使用正當性』! 速限不是路權!
遵守速限是無條件的, 無法反過來要求路權

再請先 確認一下"時空次序先後"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如何能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

無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 侵入它人(欲超車者)的車道之後,再"最高速限", 再說自己有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這如同無路權闖紅燈之後, 等候綠燈轉換亮起之後, 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 合法! 現在是"綠燈"!

8-1-3但書"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 指四輪已經在內側車道之內了,已經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
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
既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時空就不是選擇/分配車道的階段了!"最高速限"無法決定走對或走錯車道! 不是做車道選擇, 是完全局限於內側車道之內的"速限"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也無法以"最高速限"選擇那一個車道行駛?
而是都可以!
因為都可以!以"最高速限"無法決定是 走對或走錯車道 ?
"最高速限"並非車道路權!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jason 567 wrote:
只要符合時速標準,就可以暢遊內側啦。管他是快樂表速還是真實時速,警察才能驗證
..(恕刪)

這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高管規則5)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高管規則6)
三、未依規定(車道路權規定)行駛車道。8-1-1/8-1-2/8-1-3(走錯車道的違規)
全都是強制規定
整個高管規則,全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限制為超車道 ! 限制為最高速限!
『使用限制』不是反過來的使用超車道 , 如何如何? 不是使用"最高速限"如何如何? 將法規倒過來講?
高管規則本來就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為最高速限!
規定如此之多, 豈能只有速限? 況且符合速限也完全無關路權!和能否使用這個車道無關!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主管機關換速限! 條文沒有半個字提到"用路人的車速"?
且此為但書!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完全不能倒推/類推反過來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完全不涉及用路人的車速! 您完全混淆了!

jason 567 wrote:
不然真的去找一個開100~110 在內側被開罰 佔用超車道的 罰單讓我看看。
..(恕刪)

不知所云了, 不看法條去看罰單?
這個8-1-3但書「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規則,
規則只會告訴你該怎麼做, 根本沒寫 處罰

這是把規則當成罰則在講了???
規則(正面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成 罰則(負面解釋)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規則(正面解釋)當成罰則做出 負面解釋(反面解釋),反過來解釋,就會創造出法規所沒有的東西!
這個但書是說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兩者都是"依限行駛"
只不過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其他車道只有一種速限, 說的是那一種速限! 不是在說車速!

"依限行駛"享有多少長度的路權?
依高管規則6,8,9,11 , 車速110km擁有55m+5m路權 (不是基隆到高雄!)
最高速限80km的路段, 路權就縮小到只有40+5m車長, 不是永遠60m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 擁有路權(60m)的同時, 也有尊重他人(60m之外)路權的義務
並不是永遠持有 !不是路權無遠弗界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是基隆到高雄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利用裁罰基準表的錯誤? 還是您特別指明"基準表"的錯誤?
"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法規明明寫"最高速限"(官方設置之速限標誌), "裁罰基準表"如何能反面解釋,誤為 "最高速度"(用路人的車速)??


規則規定為"最高速限"
違反規則之罰則應該是 未以規定之 "最高速限"

現在"裁罰基準表"卻將官方設置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反面解釋為用路人之"最高速度"?
就已經是倒過來變成罰則了
前面再加上反面的"未以規定之" 負負之後?兩個反面加在一起???扭曲法條變成什麼?
和原法條完全不一樣 !
把官方設置何種"速限標誌"這件事! 變成用路人以自由心證的車速, 自行決定速限?

錯誤不只於此


違反事件當中寫有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也是錯的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 但是33-2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是錯誤引用該條文, 況且 33-2 發生的時空是"超車後", 而高管規則8-1-3的時空是正在超車, 不同時空的法律事實如何隨意排列組合在一起?

某H的意思其實不難理解,內線車跟中線車併駛或者開的比中線車還要慢,超車道就是失去其功能

現在開內線已經不會冀望前車超完回中線了,只希望他們與中線車能拉開車距趕快讓後方的車回中

中線100、內線也100,前方海闊天空,領頭龜自己開的順以為沒阻礙車流,殊不知後方內線已一排車龍
jason 567 wrote:
有人在說並排了嗎?...(恕刪)
herblee wrote:
請看清楚文字得以該...(恕刪)

好口憐盜圖王一直活在自己的世界 以為世界繞著自己轉

看的懂下面這段在寫啥嗎?尤其是紅字部份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你並排我就玩你 這樣

jason 567 wrote:
有人在說並排了嗎?...(恕刪)
csimduke0804 wrote:
你並排我就玩你 ...(恕刪)

PLAY ONE請教一下玩法?
我很佩服H大 對於法規深入的研究

不過 我每次看H大的文章都覺得很累
有種很想睡的感覺
像在上一門覺得自己不感興趣的課一樣

法律的制定勢必嚴謹
但執法時 則需要因地制宜
交通法規搭配標誌 標線 號誌是為了讓交通順暢
但是開車在路上 難免有突發狀況
光靠死板板的法規 號誌有時是沒有辦法解決當下的問題
就要依靠警察的現場指揮調度
有員警在 是聽從員警的指揮
就不必堅持法規 號誌
比如 後方大塞車 為了疏導車流
紅燈但安全的情形下 警員指揮前進
總不會員警要我快開走 我還要堅持綠燈才能走
若是這樣 我不叫守法 而是白目

超車道的使用也是如此
執法與解決擁塞都是國道警察的權責
就會有權宜

當速度夠快
走超車道就是被執法者允許的
如同J大貼出的宣導
所以 J大 說得沒錯
從法的角度 H大也沒錯 ,或許
(說或許 是因為我不夠了解法規 )

所以 駕駛人也要因地制宜自律
如果不塞車 車不多 就照法規 內線盡量做為超車道
車多走內線時 依速度上限規定開 不妨礙超車道功能
這沒甚麼好爭的
也沒有甚麼踰越法律的問題

還有 H大 請不用特別回我
感恩您為超車道的努力付出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從法的角度 H大也沒錯 ,或許
(說或許 是因為我不夠了解法規 )

不對喔
從法的角度 盜圖王h哥可是大錯特錯 錯的離譜還前後自相矛盾

csimduke0804 wrote:
你並排我就玩你 這樣



我也想請教一下,怎麼玩?

放個你玩併排的行車紀錄器影片來,證明一下不是只會嘴而已。

劉奕兒612 wrote:
不對喔從法的角度 h...(恕刪)


H大是對是錯
我是真的不清楚
也無法在此說嘴

H大寫了很多法規
也嘗試用通俗的語言說明
然而 我有看沒有懂
應該是我程度不好
怪不得別人
看了會想睡
應該是我沒有慧根
所以就不深入探求真相了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H大是對是錯我是真...(恕刪)

看不懂是正常的 因為連他自己也看不懂
畢竟說了很多謊要用更多的謊去圓 常常連他自己也忘記以前說過啥
因為捏造的東西很難去記得

幫你把H哥經典語錄翻成白話:

以前說外線利用中線超車 沒說何時要回外線
現在說無車可超要回外線

以前說超車道是超車專用道
現在說超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

以前說PASSING LANE是超車道=OVERTAKING LANE
現在說PASSING LANE不是超車道是超越道

一下說超車後在中線
一下說超車後在內線

說超車是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
卻說不知道【變換車道超越】是啥...

更誇張的還有:

說外線沒車的話要行駛外線 不能行駛中線否則違規

在超車道超車要用最高速限

一直說超車道只限超車 卻說不是超車專用道

.........罄竹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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