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567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請看清楚文字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法規授權對象為誰? 誰得以?
法規是"最高速限" 由原速限(高管規則5)變成最高速限行駛? 是誰的職權????
用路人如何決定速限?
這條法規是授權主管機關 "改速限" ! 根本就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不是對著用路人講的!
2."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根本就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是主管機關去改速限! 不是用路人爬上標誌?遙控?去改速限!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沒有因為遵守速限就衍生什麼權力!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容許的是"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不是用路人!

速限不是路權!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必須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必須車輛密度保持低於 16車/km (即F 自由車流) ,時速才能110km/h
車距多少是受限於當時的車輛密度,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根本不是用路人能自行決定的 !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在不同車流密度下,車速完全不同! 速限會因此改變!
3.依據高管規則5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同樣,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完全和內側車道一樣 !
請問這是"路權"嗎 ?
這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完全不涉及路權!
4.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以"但字"開頭的文句是但書!
但書有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則 ! 不是漫天隨意解釋!
但書寫的是"速限",依據法律但書規則,但書不能擴張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造成解釋過寬, 連本文規定也被推翻!
現在就是犯了這個錯誤!
錯誤解釋到超過"速限之外",如(排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則)",但書只能限縮於排除原本車道"速限"的通例。
依其句式 「但... ...得」。
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不是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必超車 !
5.8-1-3本文為"超車道", 是以車道為單位! 以車道為範圍 !
超車道 相對VS 中/外車道, 不是同一車道!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高管規則2 → 劃分不同車道! (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高管規則9 → 禁止跨行車道! (該車道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高管規則8-1-3但書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生效的時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車在中線車道, 不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速限"並非路權 !
jason 567 wrote:
不超車就喪失路權?大笑
顯然是毫無路權觀念
居然不知道 『超車道 』路權歸屬為何???
前方路口綠燈轉換為紅燈了,路權屬於誰??? 因為遵守速限就可以不用停下來闖過去嗎 ?
轉彎車遇到直行車,路權屬於誰??? 因為遵守速限就可以不用停下來禮讓嗎 ?
非超車是以那一種路權行駛內側車道????
拿一個不是路權的東西"最高速限"? 自稱能因此留在內側車道上?
jason 567 wrote:
你當內側真的是超車專用道哦?
顯然又弄錯, 搞混 『通行權』 和 「路權」 ?
"超車專用道"是通行權
在進入前驗明正身, 符合條件放行! 以此種身份進來後不可能在中途轉變的 !
驗不過, 是完全不能進入! 這是設定通行權!
超車道是"路權", 並非"通行權"
超車"專用"道? 超車要如何專用? 超車是會變化的輪替使用 ! 會比中線快(取得路權),會比中線慢/併駛/無車可超(喪失路權)
所以, 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道這種事 ! 全世界都沒有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輪到誰就換人使用, 用完就離開!本來就不可能是專用!
超車道 這個"超車",已經說明這個車道,不是身份的屬性!不是設定通行權!不是『道路使用正當性』? 而是"路權"分配!
這並不是那一台車身份確定之後,放行進去後就不出來的"專用"?
請問有那一台車的身份是"超車" 嗎 ?
這種"條件"會轉變的"路權"! 不可能說成專用 !
超車進入內側車道(綠燈)擁有路權, 非超車(紅燈)喪失路權! 本來就是輪替使用,而非專用!
如同交叉十字路口不可能專用! 紅綠燈會轉換,都是綠燈才通過, 能說成此路口是『綠燈專用路口』嗎?
反過來說成 "超車專用道"? 是那些車專用? 你說是超車? 這些車都還沒進入車道? 能未卜先知?預知有那一台車能符合"超車"嗎?
高管規則本來就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車道由法規分配! 做行車管制!
路權是輪替的! 超車取得路權!非超車喪失路權 ! 會因"中線車"的變化而輪替轉換 !
不是身份行為在過程中完全不變的 "專用道"
"專用道"在所有內側車道做"行車管制"嗎?, 檢驗那些車是"超車"然後放行? 讓這些車走"超車專用道"?
如果真有這種"專用道"? 必須保證這些車能一路在"專用道"上永遠在超車? 能嗎?
實際上根本就無法有這種管制! 能由用路人自稱, 我進入後一定會超車? 能這樣放行管制嗎 ?
完全不可能! 如果你進入後, 中線一台車都沒有?還超什麼?超空氣不稱為超車 !
"路權"都是相對的! 輪到誰就換誰進入! 不可能有"專用"這個詞
此種說法錯把"身份該當"的高承載?公車道?機車道?『道路使用正當性』身份的該當? 和『路權』混淆在一起 !
請問有那一台車的身份是"超車" 嗎 ?
路權則是相對的, 也必須尊重他人的路權, 也就是禮讓 !
路權依據法律, 法律怎麼寫, 路權就如何分配! 擁有路權就有使用道路的權利,但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就有義務, 還必須尊重"別人的路權"(義務)
jason 567 wrote:
這麼會講理論、研究、法條、規則
你為什麼要無視這條?????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面說太多次了! 這是內側車道"有條件"的"特別速限"規定 , 速限是 『道路使用正當性』! 速限不是路權!
遵守速限是無條件的, 無法反過來要求路權
再請先 確認一下"時空次序先後"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內側車道"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如何能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
無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不能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後, 侵入它人(欲超車者)的車道之後,再"最高速限", 再說自己有路權? 這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的"
這如同無路權闖紅燈之後, 等候綠燈轉換亮起之後, 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 合法! 現在是"綠燈"!
8-1-3但書"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 指四輪已經在內側車道之內了,已經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了!
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
既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時空就不是選擇/分配車道的階段了!"最高速限"無法決定走對或走錯車道! 不是做車道選擇, 是完全局限於內側車道之內的"速限"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也無法以"最高速限"選擇那一個車道行駛?
而是都可以!
因為都可以!以"最高速限"無法決定是 走對或走錯車道 ?
"最高速限"並非車道路權!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事後就算"最高速限"行駛,只要無超車行為,未超越右邊的車,仍然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法規的,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jason 567 wrote:
只要符合時速標準,就可以暢遊內側啦。管他是快樂表速還是真實時速,警察才能驗證
..(恕刪)
這是毫無路權觀念的說法
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高管規則5)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高管規則6)
三、未依規定(車道路權規定)行駛車道。8-1-1/8-1-2/8-1-3(走錯車道的違規)
全都是強制規定
整個高管規則,全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限制為超車道 ! 限制為最高速限!
『使用限制』不是反過來的使用超車道 , 如何如何? 不是使用"最高速限"如何如何? 將法規倒過來講?
高管規則本來就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為最高速限!
規定如此之多, 豈能只有速限? 況且符合速限也完全無關路權!和能否使用這個車道無關!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主管機關換速限! 條文沒有半個字提到"用路人的車速"?
且此為但書!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完全不能倒推/類推反過來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完全不涉及用路人的車速! 您完全混淆了!
jason 567 wrote:
不然真的去找一個開100~110 在內側被開罰 佔用超車道的 罰單讓我看看。
..(恕刪)
不知所云了, 不看法條去看罰單?
這個8-1-3但書「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規則,
規則只會告訴你該怎麼做, 根本沒寫 處罰
這是把規則當成罰則在講了???
規則(正面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成 罰則(負面解釋)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規則(正面解釋)當成罰則做出 負面解釋(反面解釋),反過來解釋,就會創造出法規所沒有的東西!
這個但書是說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兩者都是"依限行駛"
只不過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其他車道只有一種速限, 說的是那一種速限! 不是在說車速!
"依限行駛"享有多少長度的路權?
依高管規則6,8,9,11 , 車速110km擁有55m+5m路權 (不是基隆到高雄!)
最高速限80km的路段, 路權就縮小到只有40+5m車長, 不是永遠60m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 擁有路權(60m)的同時, 也有尊重他人(60m之外)路權的義務
並不是永遠持有 !不是路權無遠弗界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是基隆到高雄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並非不必超車!
"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利用裁罰基準表的錯誤? 還是您特別指明"基準表"的錯誤?
"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法規明明寫"最高速限"(官方設置之速限標誌), "裁罰基準表"如何能反面解釋,誤為 "最高速度"(用路人的車速)??

規則規定為"最高速限"
違反規則之罰則應該是 未以規定之 "最高速限"
現在"裁罰基準表"卻將官方設置之速限標誌(最高速限) 反面解釋為用路人之"最高速度"?
就已經是倒過來變成罰則了
前面再加上反面的"未以規定之" 負負之後?兩個反面加在一起???扭曲法條變成什麼?
和原法條完全不一樣 !
把官方設置何種"速限標誌"這件事! 變成用路人以自由心證的車速, 自行決定速限?
錯誤不只於此

違反事件當中寫有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也是錯的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 但是33-2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是錯誤引用該條文, 況且 33-2 發生的時空是"超車後", 而高管規則8-1-3的時空是正在超車, 不同時空的法律事實如何隨意排列組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