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oobm wrote:案子還沒到法院,一堆人就已經先做好判決了…...(恕刪) 不能這樣講吧???如果討論討論就被您歸類成未審先判, 那大家就不要討論囉還是說都只能拿出已經定讞的案子出來討論才不會被稱做未審先判
西瓜哥哥 wrote:"死者為大"+"應注...(恕刪) 在法庭上沒有說死者一定比較大,也沒有所謂的道義責任。以車禍來說,只有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並沒有道義責任。有沒有達成和解是屬於民事的部分,一般法官在刑事庭的部分會參考被害人與加害人有無達成和解來量刑。如果和解一般會判比較輕,沒和解會比較重。本例中,如肇事者無過失,是可以主張免責的。如果免責成立,也就沒有和解及賠償的問題了。
看到大家討論到"法官"....就想起小弟現在正在看的日本漫畫 {家栽之人}....其內容是在描寫一名"判事"(應是指台灣所謂的法官)....對{判決}所持的正知正念態度....但漫畫畢竟無法與現實相論....不過...其所表達的意念....應可思考思考....題外話.....sorry !!
這個案例讓我想起我小時候一個愛喝酒的叔叔發酒瘋從休息站不管眾人攔阻一路狂奔到高速公路上被後方來車給當場撞死可是,就像很多網大說的,因為這裡是台灣所以,他還是給了所謂的「道義責任」其實,我真的覺得撞到他的人滿倒楣的撞到一個喝醉酒又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的人車爛了,人受到嚴重驚嚇,卻還得給所謂的道義責任真是令人費解,到底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到底是什麼東西那些法官們沒有遇過這種真的白目,甚至根本是找死的人嗎?如果他們自己遇上了,也會為對方主張自己的過失而賠償嗎
撞死人就要賠!? 那撞死狗呢? 上次美濃有個婦人撞死狗結果自己又摔死,竟然她的家屬去申請國賠!! 什麼社會啊?? 那這位倒楣在高速公路上撞到白目的可憐駕駛朋友,你可以去申請國陪看看啊! 怪高公局的圍籬不夠高,怪高速公路警察沒及時把那逛大街的民眾"驅離"啊!!
我是覺得肇事逃逸,這也不是他願意吧因為如果撞擊點不在正前方,很難看清楚撞到是人還是什麼東西?尤其在晚上,時速又100左右,更難分辨吧何況在高速公路,撞到東西,你在停車下來看,有可能東西早就不知道飛到那裡了所以看法官吧這就是台灣啦,法律條文和政府公文永遠都是模擬兩可的
我想,這也是為何想自殺領理賠金的人,會有自己選擇被車撞的情節...刑事上的有罪無罪不是重點,後續的民事賠償與家屬和解才頭大...曾經花蓮有一起車禍,酒醉的女駕駛越過分隔線與對向來車相撞,我忘記當時酒測值多少,反正是個幾乎是爛醉的程度就是了(對向來車駕駛則是正常無酒駕);結果那死女人車上還載了小孩,因此就被撞死...偏偏那個死女人的老公是混黑道的,當下就烙兄弟到醫院把那倒楣的對向來車駕駛在其父母面前活活打死,事後還沒判到啥罪,理由是他動手打人是:「出於失去親人的氣憤」,被打死的那個駕駛,他父母事後居然還說要原諒對方(報紙寫的─我看八成是怕連他們都可能要去陰間陪兒子咧...)為何現在台灣交通那麼亂?反正出車禍就是比拳頭、比車大車小─砂石車一定可惡嗎?我常看到機車一定要跟在大車的左右後方(還是看不到它方向燈的那個角落),當大車減速要轉彎時,又突然加速要搶直行─能不出事嗎?有時在路上看到機車的車禍,光看那附近的路口環境及車倒的方向,大概都能猜出事發的情況...以前有一位鄰居,在仰德大道口才剛綠燈起步,就有一位老婦人衝過來(那婦人應該算闖紅燈了吧?)直接「趴」到他車上倒地,要現場的交警評理,那交警居然說:「她要衝出來,就算你倒楣吧...」─結果就是那老婦人的家屬一直追加賠償金,本來就醫檢查根本無大礙(有確認檢查記錄),後來又編一堆理由說要再入院觀察之類的,硬就是追加到兩百萬以上!!結果,我那位鄰居因此氣到中風過世,據說,那位老婦人還活得好好的...只能說這則新聞的那位車主真的很倒楣,肇事逃逸?誰能解釋要離事發點多遠才不算肇事逃逸?前面網友也提到,在黑黑的二高路段,撞到人的那一瞬間(假設駕駛第一時間就知道那是一個人),急剎車或臨時換車道減速,都有可能造成大車禍─到時變成人也撞了,車禍也造成了,豈不是更衰?如果他有意一直逃逸,在多車撞擊的情況下,暗摸摸的高速公路上,誰能證明他就是第一輛撞到人的那台車呢?可見當下他一定有減速的動作不是嗎?否則警方怎能隨後就逮到呢?再則,如果有目擊者確認無誤,也代表那位目擊者離第一輛車也不遠吧?若急剎車就真的可能造成大車禍了─那死者的家屬要賠償嗎?題外話:聽以前法務的同事說,在英國,如果有人自殺,當場目擊受到驚嚇的人,都可以向自殺者的家屬求償─在台灣可能嗎?就是那「死者為大」的觀念被濫用,才搞得一些想死的人都要連累別人...
每次看到這種汽車撞死人或受傷的新聞...一直覺的台灣的法律很爛...有去過加州或者在加州生活過的人就知道 ..行人最大,如果汽車違規撞到正在過斑馬線(沒違規) 的行人..可能會賠不完.但反之..如果是因為行人違規..導致行進中的汽車撞傷(死)的行人..反而要賠汽車駕駛人....我覺得..這是對與錯的問題..今天不違規...就不會導致這場車禍的發生...一定是有一方違規..才會有車禍的發生...所以..是否應該正視這個問題...否則...今天我缺錢...我就跑到路上給車撞一下...然後跟對方獅子大開口..不然用過失傷害告死你?我想..這是車主最倒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