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內側左轉車被同向後車超車追)請問肇事比例為多少

蝦米爸爸 wrote:
我說的兩種狀況,紅藍...(恕刪)

哇哩勒

你嘛幫幫忙

一開始樓主有說清楚完整狀況嗎?還不是後來慢慢補充

而且我後來也說頂多應注意未注意
是頂多喔
說不定還是0肇責勒


藍車違規超車是一定的啊
我前面法條都貼出來了
你沒看到嗎?
你要不要去翻法條看規定寫要如何超車?

還有紅車若違規
麻煩你把法條貼出來
(不必再貼迴車的了 紅車不是迴車)



至於你的情形

不用說了
你一定自承在迴轉
這樣你就翻不了身了...

請大家心靜下來 >_<

先謝謝大家的關心!

首先我是先上來問看看,有沒有人知道肇事的比例原則,當然如果有錯,也一定會接受的.

目前的爭議點是:
紅車在要左轉前巳先在內車道(中心線)待轉,煞車減速打左轉方向燈,巳觀察前方對向車無車的情況下.

開始左轉(時速30~40),在完成左轉後,巳到達樹木銀行入口前5公尺,

遭同向車道超車(藍車),連跨2個車道煞車後追撞,

煞車線距離跨越2個車道,追撞後無停下,飛過1.5尺水溝後,撞樹牆才停下.

紅車在被撞擊後,偏離入口後.慢速駛入水溝中.

藍車車主車禍後,巳說自己的錯,車主太太說,他有打方向燈,可是馬上就轉了.事後報警/叫救護車.

有關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的問題先不說:
因為超車算不算是直行車,還有爭議...

況且 優先通行權
基本上用路者使用道路的通行權利是相等的,但有時卻會發生路權相衝突的情況,
因此,在交通法規中明訂『優先通行權』來界定優先權利,若因道路使用者未能導守路權之規定,
而發生交通事故,我們便可依照優先次序,推定肇事雙方有無侵犯對方之路權來作為研判肇事責任,
歸屬之依據,對於『優先通行權』分述如下:

直線型
超車 前行車優先通行
會車 車道分向限制線內為優先通行權
迴車 迴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上面條件來說,
1.超車前為同車道車輛,應為紅車的後車,紅車就是前車了,那應該超車前的規則是否有動作呢?
2.紅車是否有看見後方車輛有超車行為?
3.而在超車不當後,是否有直行車路權?
4.紅車在左轉前以在中心線待轉,根據"防衛性駕駛"小型車時速為該路段時速除2(60/2=30),紅車重2.1
噸,車上4人,時速30~40轉彎,無加速搶快過彎的問題.

我個人的看法是:左轉時有減速,打左方向燈,看對向無車,同向後方車距ok(沒有影響直行車流),進行左轉.
而在被同向車左側超車後追撞,而且是在對向車慢車道(入口前5公尺).絕對是想不到的意外.

目前先生身體只有頭暈現象,巳無大礙,再次感謝大家關心,以上言論為個人,不表示鑑定報告看法會相同
一切讓交通法規去決定吧



wshjietw wrote:
請大家心靜下來 &g...(恕刪)

樓主只要記住一個原則:

一輛違規超車在先的車

他路權在哪?
看了大家的討論,
個人結論是,藍車在對向無車駛入對向車道,此時,藍車處於無敵星星狀態。
先取得路權,YA。
都不用回來了,一路超車下去,最好可以跑到120KM。
wshjietw wrote:
煞車減速,打方向燈後左轉(速度30~40)


wshjietw wrote:
紅車在要左轉前巳先在內車道(中心線)待轉,煞車減速打左轉方向燈,巳觀察前方對向車無車的情況下.
開始左轉(時速30~40),在完成左轉後,巳到達樹木銀行入口前5公尺,
遭同向車道超車(藍車),連跨2個車道煞車後追撞,
煞車線距離跨越2個車道,追撞後無停下,飛過1.5尺水溝後,撞樹牆才停下.
紅車在被撞擊後,偏離入口後.慢速駛入水溝中.
藍車車主車禍後,巳說自己的錯,車主太太說,他有打方向燈,可是馬上就轉了.事後報警/叫救護車.


CCL wrote:
是這樣嗎 ?
為什麼很多人都有這種通病,
為什麼不打方向燈, 之後煞車減速再左轉.
一定要先煞車減速, 再打方向燈左轉 ?????????????????

方向燈有規定什麼時候打嗎?
只要轉彎過程中有打就好了
就算上法院法官也會同意
後車撞前車後車全輸
樓主不用擔心
爵士魂
郭采潔 wrote:
樓主只要記住一個原則:

一輛違規超車在先的車

他路權在哪?...(恕刪)


可是在台灣已經到了民主過度,人權濫用,路權混用的地步了
台灣法官並不會認同你這一句
一輛違規超車在先的車

他路權在哪?


台灣的交通,法官只知道,沒有違規的必需要看到違規的人
郭采潔 wrote:
藍車違規超車是一定的啊
我前面法條都貼出來了
你沒看到嗎?
你要不要去翻法條看規定寫要如何超車?

你貼的法條也要紅車能舉證藍車沒依照規定超車,才會被鑑定委員採用。
若紅車舉證不出來,只像樓主#9樓提到的筆錄,那藍車還沒被證明是違規超車。
3.紅車筆錄為:在內車道減速(時速30~40)打左轉方向燈,碓認對向車道無來車時左轉.
3.藍車筆錄為:在虛黃線超車,看見紅車煞車,有打方向燈,藍車方向盤打左,在對各慢車道追撞.


再來一過不能抵一過
也就是如果A和B都有過失,不會因為A的過失就免除B的過失,或是B的過失就免除A的過失
舉例說A無敵大轉彎、B無敵超速,不會因為B的過失使得A無過失、或是A的過失使得B無過失
雖然A一定會說B不超速就不會發生車禍,但反之B也會說A不無敵大轉彎就不會發生車禍

郭采潔 wrote:
還有紅車若違規
麻煩你把法條貼出來

你最大的問題就是你一直咬定藍車有違規超車而認為紅色不算違規轉彎
姑且不論藍車有沒有違規超車,紅車沒依交通安全規定的做,紅車自己就先算違規轉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wrote:
95年07月0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不管藍車有沒有違規超車,紅車的違規轉彎是跑不掉的。你不是很會查法條嗎?你連轉彎的規定都查不到嗎?

郭采潔 wrote:
你嘛幫幫忙
一開始樓主有說清楚完整狀況嗎?還不是後來慢慢補充
而且我後來也說頂多應注意未注意
是頂多喔
說不定還是0肇責勒

樓主#9樓就提到筆錄了,你在#9樓之後的發言是你沒看到或是你還在自己想像中?是你的問題。

還有後車撞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是指撞擊發生在同個車道、且這個車道是指前車未變換車道時所處的那個車道。也就是說如果紅車為了轉彎所先下減速(甚至停止),後車就在這個原直線前進的車道上撞上去,那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一定是後車的錯。

但是在有變換車道的情況下,就是看誰先取得合法的路權,不然如果有車突然換個車道並煞車,導致原本處在另一車道的後車追撞,難道還是後車的錯?
wshjietw wrote:
因為超車算不算是直行車,還有爭議...

我在#49樓提到的案例中,超車(B機車)是被鑑定委員判定為直行車的。

wshjietw wrote:
開始左轉(時速30~40),在完成左轉後,巳到達樹木銀行入口前5公尺,
遭同向車道超車(藍車),連跨2個車道煞車後追撞,

至於撞擊點的問題,原本A汽車也是主張撞擊點靠近對向車道的路肩,B機車主張為了應付突然轉彎的汽車時往左閃躲故造成撞擊點比原超車路線更左邊,這點A車在鑑定委員面前沒爭贏。
蝦米爸爸 wrote:
你貼的法條也要紅車能...(恕刪)

天啊
說那麼多
你還不知道藍車哪裡違規超車啊?
暈倒...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用點腦想一下上面的法規好嗎?

至於你說的
轉彎車讓直行車是在路口
而且是讓對向直行車
你是看不懂啊?
要我解釋幾遍?
去翻一下法規好嗎?

還有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行人?
噗...

拜託
不要再亂引用法條了

違規超車的車是不可能取得合法的路權
郭采潔 wrote:
你還不知道藍車哪裡違規超車啊?

我說的是:證據呢?
紅車可以讓藍車被落實違規超車的證據呢?
你該不會說紅車講的就算證據?

至於我引用的法條,就是轉彎車該用的,哪來的亂引用?
根本就是你自己裝做看不懂...

Ahan571026 wrote:
一輛違規超車在先的車
他路權在哪?

還有你這句根本就是你自己任意無限上綱的推論
舉例說:A車從巷道出來、不看有沒有來車,此時有B車超速20公里經過,發生碰撞,A車主張B車因超速故無路權?
A車還是有他的路權,只是他在這個路權中有沒有違規行為是一回事...

以紅藍車的例子來說,只要中線是虛黃線(允許超車),且對向車道無來車(對向來車的路權比較高),藍車先切到對向車道去超車,怎會沒路權。不然照你的邏輯,因紅車違規轉彎,所以紅車沒那個轉彎的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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