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綠谷出久 wrote:
超速只有開發中國家才(恕刪)


看來有些人還不知道已開發國家中的德國早已經可以無限速了呢~
人家的文明可是已經進化到台客無法理解的境界了!
三寶爸爸 wrote:
開車請專心看前面好嗎(恕刪)




原來您開車只看前方,利害了我的媽啊!
迴避問題,自認理虧嗎?

請回答!
如果內中外線,都是開110km,手牽手
你認為誰要讓?


你既然某跳針,我也就繼續跳針問你。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國一不清楚少上去
國三大車算少了,開慢車還跟人擠到內車道的
是存心找麻煩居多

開不快
就閃去外車道慢慢龜

自私的人一堆
內車道撞了被後車買單死掉機率應該比較高,開慢的想活久一點的怎不去外車道龜
江山輩有才人出,一代新人葬舊人
kenjantw wrote:
所以超速是文明的表現(恕刪)


看來要讓一些口必稱自己"守法"的三寶搞懂"超車道"的真正用途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呢~
Jang0110 wrote:
2.反對讓道者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道行駛於內側車」


我倒覺得這條法規的用法應該可以調整一下,
此法規後段的但書屬於不開罰的特例情況,
理論上,國道警察應該是發現行駛於內線車道的車輛並非在超車,就可以開罰,
至於法規後半段,那是收到罰單的人,你自己要想辦法去舉證你屬於不該開罰的特例情況,
當收到罰單的人舉證了自己並不堵塞行車,也的確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監理單位才可以撤銷罰單
我個人認為
1.大家都應有被前車擋住的經驗,想想那時的感覺,就能體會你開在內線擋人道路的感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2.盡量不要中內線併行,要留有空間給超車的人超車
我遇到你就在二線開110+10並排著你

讓你出也出不來。你也沒辦法檢舉我,對吧
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當碰到緊急狀況時,避難的選項只有右邊一條;

反之,如果在中間或是外側車道,避難的選項就有兩個了。

站在行車安全的角度,還是不要持續行駛內車道較好!
我來總結一下,只要是符合規定行駛,讓與不讓都沒有錯。

錯的是誰?

錯的是政府阿,法規為啥不訂明確一點,搞得台灣人相殘爭道。

不會訂法規沒關係,可以去參考國外怎麼訂的。

不懂沒關係,但不懂裝懂亂訂一些規定就很可悲。
三寶爸爸 wrote:
最近有些人在內線開93km...(恕刪)


你真的是三寶爸爸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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