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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光規定在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裡面的燈光有方向燈。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
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
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
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試問前車一直閃左轉燈或右轉燈 卻不轉彎一路直行
身為後車的你要如何判斷前車到底要不要轉?
還是前車只是單純忘記切回去?
如果你超車跟前車發生車禍,前車說他有打方向燈
結果前車3公里前方向燈就一直閃卻都不轉彎
你準備超他車了,結果他就轉彎了
要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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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奇摩 wrote:
如果規定有「A、B、C、D...等狀況,要使用方向燈」,反面解釋就是「不是A、B、C、D...等狀況,就不能使用方向燈。」很難懂?還是有錯誤?
數學邏輯是這樣:
「若A則B」等價於「非B則非A」
至於「非A則?」應該跟上述無關
要 變換車道 -> 則 要 打方向燈(若A則B)
不 打方向燈 -> 則 不變換車道 (非B則非A)
===上述倆等價=====
至於
不 變換車道 -> 則?!(非A則?!)
「若A則B」跟「非A則非B」邏輯上有任何關係嗎?這跟法律上的反面解釋的關係為何有法律人能幫忙解惑嗎?
********************************
**但我覺得這事也跟邏輯無關**
********************************
回歸到條文「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要「開罰」
引號內文字應該屬於一個情境描述,條文使用了「未使用」而非「要使用」,代表本句文字不具備因果關係吧?!
整句「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是邏輯上的「A」
「開罰」是邏輯上的「B」
等價於
不「開罰」-> 未違反「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這樣看起來,這句論述比較像是完整描述一種要開罰的「情境」,並無法將前後句拆解成若....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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